1. 什麼是獨立法人企業
企業法人是指具備企業名稱、資金數額、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的法人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2. 分公司和連鎖公司的區別,誰有獨立法人資格就是自己去繳納稅款呀他們和總公司的聯系分別是怎麼樣
(1)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一般不具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所得稅可以合並到總公司統一繳交,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可以在經營地獨立繳交;
(2)連鎖經營,通常是指公司的經營模式,總公司對下屬分公司也可以採取連鎖經營模式,這種情況下與上述(1)相同;連鎖經營中,有一些是加盟企業,加盟企業除交加盟費用和按要求營運外,在稅收上是獨立的。
3. 公司下屬的獨立法人子公司 是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加盟公司。子公司與分公司都是總公司的下屬公司,但二者實質存在很大的差別。旗下公司可以是並行品牌不同業務兩個機構,地位平等,無上下級關系,但同屬一個集團。
也就是說,A公司如果下屬有B、C兩家公司,那麼A公司被稱為母公司或總公司,B、C公司分別可是A公司所屬子公司也可以是A公司所屬分公司。具要看A公司是以什麼形式進行成立的B、C兩家公司。
根據《公司法》,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加盟與獨立法人區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從法律意義上講,不僅有著獨立的經營自主權,而且也有著獨立的理財自主權,但是不能游離於母公司統一的戰略規劃之外。
而下屬單位(如總公司下屬的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在生產或經營上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即使能實行獨立核算,甚至的內部法人地位,仍不能對外簽約,不能承擔風險。
4. :「獨立法人資格」與「 法人資格」的區別是什麼
獨立法人
法人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的進行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財產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法人僅以以法人名義所有的財產承擔責任,作為法人企業的股東再不存在欺詐和濫用法人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無需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企業責任。主要有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在企業法人上,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倆種。
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戶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戶指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企業全部財產規個人所有,個人對企業的全部債務負無限責任的盈利向組織。既然個人須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企業承擔責任,出資人和企業之間具有很強的一體性,出現問題直接由出資的個人承擔即可,無需將個人與企業劃分的特別清楚。
法人資格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5. 分公司有獨立法人和無獨立法人有什麼區別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
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國有壟斷企業的地方分公司可作為獨立法人。
其他情況下,沒有任何分公司有獨立法人資格。
子公司有獨立法人資格。
6. 企業設立之獨立法人與非獨立法人有什麼區別
獨立法人:有注冊資金,相當於獨資企業,母公司僅對出資額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子公司有法人資格。
非獨立法人:無注冊資金,實行負責人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所有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無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