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案例分析
1、不合法,因為根據《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該條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關於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的許可。同時該條規定是對公司僵局或者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措施,案例中的公司章程擅自改變這一法律規定不合法。
2、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第39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所以首次會議應由乙召集和主持。
3、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不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該董事會的決定有部分是正確的,但是後約定由其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出資分擔其差額與承擔連帶責任還是不一樣的。
4、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44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有關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出資比例,甲乙丙的表決權已達三分之二以上,所以該決議是有效的
5、應當承擔責任。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
嘿嘿,要是滿意的話記得給我分喲~~
2. 什麼是連帶責任誰能舉個例子
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主要是基於合夥、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系而產生,它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於由內在法律關系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例一: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甲乙丙三人在河邊用石子進行打水漂游戲,比賽誰打得更遠。正好有一個小孩丁在河對岸玩耍,被打過來打水漂的石子擊傷眼睛,到醫院看病花去醫葯費5萬元,受害人起訴要求甲乙丙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例二: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 甲將自己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便宜賣給乙,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受害人向法院起訴,由轉讓人甲和受讓人乙承擔連帶責任。
希望能幫到你。
3. 有限責任公司案例分析
樓上回答的第一條的答案就是錯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當中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 也就是現金出資不得少於120萬,很顯然不合公司法!
4. 無權代理的連帶責任的案例
樓下案例沒錯,就是無權代理以被代理人名義故意行為完成對被代理人的損失負有連帶責任
5. 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含義是什麼有什麼例子
一、含義
1、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2、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甲委託乙保管一台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丙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舉例說明
6. 有關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案例分析題
甲乙丙丁承擔連帶責任。甲對退夥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論其是否已經分擔合夥債務。丁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銀行可向任意一人或幾人主張債權。可先用企業財產3萬元支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丁協議分攤。
7. 案例分析,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 連帶責任的案例分析
1.甲乙丙各自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甲主張不成立.因為按照合夥協議,債務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擔.
----乙的主張對外債務也不成立.對內成立.正確的做法是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債務(對債權人來講),然後對內再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2.合夥企業所欠銀行貸款如何清償?
同上.甲乙雙方共同清償.對內按照比例分擔.
9. 公司連帶責任問題
連帶責任並不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范圍內。這屬於公司內部規章。一般來說都是錯誤的。因為罰款在勞動合同法中必須有明確的損失認定,才可以讓員工交錢賠償。一般的違紀只能根據內部規章適當處罰。
因此部門經理負連帶責任並扣款,肯定不合法。
公司可以在年度考核中對這類管理失職的經理考慮獎金問題,而不應該直接連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