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分公司注銷債務怎麼辦
您好:
分公司賬務處理方法:
1.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所有對外的債權債務均應由總公司承擔。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對獨立開展業務,在注銷時應由總公司對其進行清算,並接收其資產、債權和未了結的債務。通過清算形成清算報表,確認盈虧,並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總公司據此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2.總公司按合並報表的方式,以其凈資產(虧損額)與總公司賬面的撥款相抵並確認虧損。同時應將應承接的債權、債務一並並入總公司賬內。
3.在確認虧損時涉及總、分公司的所得稅問題,應多與稅務聯系(特別是總公司)
4.最後注銷分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附註:1、注銷稅務登記,需要資料: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 票及發 票領購本,填寫注銷 申請表。先注銷國稅,再注銷地稅
2、注銷營業執照,先做公告,帶營業執照正副本。稅務注銷證明、填寫注銷申請表
3、最後注銷組織機構代碼證,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銀行賬戶注銷證明辦理
總公司作為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兩者之間的區別及債務如何承擔如下:
1、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卻可以其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否執行其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復函》(1991年4月2日法<經>函[1991]38號)明確答復,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由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具體體現,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屬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仍為企業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對企業法人的債務可以裁定由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負責償還。
2、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
(1)《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7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負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88年3月24日)答復:此種情況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法人列為訴訟當事人,並承擔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❷ 分公司的債務如何承擔
一般情況,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責任,所有的資產負債都屬於總公司,也不獨立核算,有的企業為了內部管理,可以單獨核算,用以內部考核,但不對外。所以不存在承不承擔的問題,本來就是一家。
而你這種情況其實就是掛靠,幾個自然人組織起來,工商登記時掛了分公司的招牌,一般是為了借用人家的資質,或為了借用它的字型大小,對外業務以人家公司的名義,簽合同、結算都以該公司的名義,實際上沒有如何資金關系。但是既然登記為分公司,在法律上就是分支機構,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不知道你們發生了什麼事。當初掛靠時一定是簽了協議的,對權利義務一定都有約定。如果是內部糾紛,根據掛靠協議辦。如果是該公司破產、對外債務糾紛等,涉及到你們,建議你們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查清你們之間的關系,根據掛靠協議分清責任,並在落實以後選擇以後的去向。
❸ 掛靠的分公司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如果協議對外無效,需要承擔債務。
一般情況,關於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協議只具有對內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❹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總公司應當承擔責任,訴訟時可以將總公司和分公司一並列為被告。列分公司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故訴訟時,也可以列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一般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能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第二、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了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可追加其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上述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了訴訟程序與執行程序對於此類問題的前後解決方案,當事人為了簡便和出於最大程度保護自己權利的考慮,最好訴訟時就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仍然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開庭,這樣更加麻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❺ 一陌生人要以我公司的名字開分公司 據說總公司要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怎樣規避
您好:
您的情況我已經大體上了解了:
1、依照法律規定,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分公司沒有法律上的獨立的法人資格,無法獨立對外從事經營,凡事都要經總公司的同意,這樣可以保證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絕對控制,也正是因為如此,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
2、如果是總公司和分公司的性質,法律上無法規避!
3、可以改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只不過你可能便無法收取所謂的管理費。而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對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請您記住:利益多大,伴隨的風險多大!
如有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身邊的律師,律師會根據你所遇到的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的!
若有幫助,請採納,謝謝!歡迎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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