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現在的餐飲加盟都是什麼什麼公司
當然要公司啦。。不然怎麼會專業化。
⑵ 加盟店算是個公司嗎加盟店是什麼性質
加盟店是公司,只不過是個人經營性質的公司。
不知道自己開什麼樣的公司,賣什麼產品,就可以在網上找找 加盟個什麼產品去。這樣有保障。
加盟店只有間接性責任問題,沒有直接性問題。廠家才算是直接性責任問題。
⑶ 加盟是什麼意思
加盟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jiā méng,意思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根據契約,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供銷)的方面的無條件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加盟特許經營的經營形式種類有很多,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大概可以分為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
(3)加盟是什麼公司擴展閱讀
加盟技巧:
一、在加盟前期,要注意合理的籌措資金,合理的投入資金。
二、控制好經營成本,規劃好進貨策略。
三、學會管理員工。
四、學會管理客戶,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
五、與加盟總部協調共進。
六、積極積累行業經驗。
⑷ 我想加盟,什麼公司可靠
樓上的說的不錯,我補充一些:加盟一個店並不難,只要資金夠了就行,按照特許商的要求去做也不難!難的是:1加盟之後能不能做好,2加盟之後做不好怎麼辦。所以有沒有能力做好才是關鍵。我認為加盟店沒有好不好之分,而是加盟了之後能不能做好才是關鍵。別以為加盟之後,就萬事大吉了。實際上是創業的真正開始。創業,開店,都是好事!但是善意的提醒您。投資有風險,創業有艱難!史玉柱說得好,當你准備做一件事時,認為已經准備的很充分了,很完美了,但做時才發現,原來還有80%的事情是自己沒想到的。建議您做好艱苦奮斗的准備。靜下心來,實際上您會發現,您已經擁有很多很多。年輕的年齡,健康的身體,您可以做很多很多的。甚至是別人做不了的。有三個選擇方案:1,如果你有很強的管理能力,人際關系,資金實力,在選一個合適你的創業項目,那你將會取得很好的創業成績,2如果你不具備前一條中的任何條件,那麼你要選擇的項目一定必須是你的興趣所在,至少是你喜歡做的。3,如果前兩條度不能達到,而且你有想創業,那你就一定要具備堅忍不拔一往無前的精神,做好吃苦耐勞受累的准備,發揚艱苦奮斗的風格,其次才是眼界和敏銳的眼光,踏踏實實從小事做起,連續滾動,永續發展。而事實上,放眼古今中外,真正創業成功的人士和富豪,大部分是靠第三條起家的。遠點的摩根,霍英東,還在的李嘉誠,曾憲梓,再近點的柳傳志,牛根生,張瑞敏,宗慶後,張朝陽,丁磊,陳天橋,現在的黃光裕,馬雲,你有時間可以看看他們的創業史。如果有時間,你還可以看看大喜事咖啡,您可以參考大喜事咖啡的一些做法或提出的一些創業項目和創業方法。
一張地圖,不論多麼精確,它永遠不可能帶著它的主人在地面上移動半步;一個國家的法律,不論多麼的公正,永遠不可能防止罪惡的發生;任何寶典也無法讓你真正的成功或是創造財富。只有行動才能使地圖、法律、寶典、夢想和目標具有現實的意義。
很多有抱負的年輕人都希望通過自己創業,獲得人生事業的成功,但是創業成功者畢竟是少數,每年新創辦企業中,至少有50%在半年之內倒閉,倒閉的主要原因是沒有把握創業的基本法則。筆者從25歲在近十年創業經歷中,有很多成敗得失體會。我常想,假如創業之初就能多學習一些前人創業成功之經驗,我也許會有比今天更大的成就。我總結的一些創業經驗,或許對更多的朋友們創業是一種較好的借鑒。
一、創業要有足夠的資源。
很多人在初次創業的時候,都是資源十分欠缺的。資源不足,使企業創業成功的概率降低,但要有完全充分的資源也是不可能的。在資源具備上,一般來說,要符合兩種條件:一是要有進入一個行業的起碼的資源,另一方面是具備差異性資源。如果任何條件均不具備,創業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創業資源條件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業務資源:賺錢的模式是什麼;
客戶資源:誰來購買;
技術資源:憑什麼贏取客戶的信賴?
經營管理資源:經營能力如何;
財務資源:是否有足夠的啟動資金;
行業經驗資源:對該行業資訊與常識的積累;
行業准入條件:某些行業受到一些政策保護與限制,需要進入資格條件;
人力資源條件:是否有合適的專業人才。
以上資源創業者也不需要100%的具備,但至少應具備其中一些重要條件,其他條件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來獲取。創業者如有足夠的財務資源,其他資源欠缺也可以彌補;如果有足夠的客戶資源,其他資源的欠缺也容易改變。
創業具備的條件是:足夠的資本?行業經驗?客戶資源?技術創新?商業運作能力?與即將面對的競爭對手相比是否有明顯的優勢?
二、 創業前要慎思
創業前要認真思考、反復評估、考慮成熟再行動。除了要足夠的資源准備外,心理准備最重要。以下幾個方面問題,值得好好思考。
第一,我為什麼要創業?是否有足夠的決心,願意承擔風險嗎?過去的利益是否捨得放棄?
第二,我是否具備創業者應有的能力與素質,是否能承受挫折,是否具有綜合全面的素質,還是有專項技術特長?
第三,我創業成功的核心資源優勢是什麼?我具備的條件是:足夠的資本?行業經驗?客戶資源?技術創新?商業運作能力?與即將面對的競爭對手相比是否有明顯的優勢?
第四,是否有足夠的耐心與耐力度過創業期的消耗,估計通過多長時間走過創業瓶頸階段,自己有多長時間的准備。
第五,創業最大的風險是什麼,最壞的結果是什麼,我是否能承受?不要只想到樂觀的一方面,對風險一定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備,否則,一碰到現實狀況與想像不一樣,一下會造成信心動搖。
回答清楚以上問題之後,再決定是否創業不遲。很多創業者的失敗,都是與創業前心理准備不夠,匆匆忙忙進行創業,最後失敗得一塌糊塗,假如准備不足,條件不具備,晚一點創業也不遲。
另外給你幾條小投資創業項目的黃金規則:
1,將創業資金數額減到最低。
別舉債,別投下家庭儲蓄,成功機會只有20~30%的新事業,不值得你這樣冒險。你計劃的事業要由現有的構想和你個人才華及專長做起,而且只需要少許現金。
2學習銷售自己。
身為小企業經營者,人們買的是你,不是你的產品。只要你知道如何銷售自己,初期投資並不需要准備大筆資金。開業三十天內,你就可以找到客戶,現金60天內就會進來,幫助推動業務成長。
3對客戶要大方。
新事業不宜對顧客收費過高。以我的作法,甚至提供免費服務給顧客,讓他們知道我能做什麼。就算後來沒有簽約,他們也會介紹其他付費客戶給我。
4開始時最好能由家中直接提供產品或服務。
5從第一天開始,一切電腦化。
打字機及人工作業方式,在目前市場上已無競爭力,書信往返、會計、市場、文書、銷售都不例外。從第一天開始營業即要使用電腦。
6長時間工作。
把會計、書信等行政工作留到夜晚。這些事絕對不能佔用朝九晚五的時段。這個黃金時段只能用來建立人際關系,作簡報,打電話,或與客戶面對面交談。和客戶談了一天,回家後才從事不能產生收人的工作。
7愛你的顧客。
永遠有禮貌地和顧客說話,不論他們有時多麼令你生氣。記住,顧客不僅是國王和王後,還是獨裁者。沒有人比小企業經營者更清楚這一點,要盡力使顧客滿意。我的作法是介紹上雖指明服務項目,但我經常多做,超出顧客期望。經常超越合約項目,提供更多服務,超過顧客期望,這便是小企業主最好的廣告方式。
8開始不成功也要繼續努力。
絕對不要放棄,成功經常就在失敗的另一側。 失敗代表你已經在正確的道路上,只要失敗次數增加,努力的時間夠長,途中做出聰明的選擇,你終會成功的。
9獨自經營。
開始創業時,避免邀其他人合夥。合夥就像婚姻,你願意接受這樣的束縛嗎?更何況,統計顯示婚姻的合夥關系,兩對中就有一對以離婚收場。一般來說,如果你想創業,最好自己來。當然,這得由你自己決定。
10安排休閑時間。
盡管待辦事項堆積如山,也要強迫自己星期六或星期日休息一天。你損失的那一天,會因為下周生產力增加而加倍補回,而且家人和顧客也希望你造樣做,因為休假使人愉快和悅。撥出時間運動,和家人出遊,或甚至看場電影,讓你暫時忘記業務,工作反而更有效率。
⑸ 什麼是加盟
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如果您是一個小規模經營者,或想投資,首次成為小規模業主,那您眼中的加盟起碼有:
1、它背後有一個公司總部
2、它提供貨源;
3、它更新產品來適應市場;
4、它提供指導和幫助
5、它保證投資者的回報,降低投資風險;
6、非盲目探索,迅速入門;
7、遠離散戶經營模式,擁有核心競爭力;
8、新的模式已被消費者認同,並成發展趨勢,商機無限……
加盟程序:
仔細閱讀加盟指南,不明之處向總部投資顧問詢問;
簽訂「加盟意向合同」
選址及評估市場、評估經營——與總部投資顧問討論;
選址簽約後,與總部正式簽「加盟合同」; 簽訂商標和技術合同或協議時,最好是法人親自簽字簽訂合同或協議,以防以後糾紛。
與總部互動完成裝修,辦理營業手續,並招聘銷售員進行培訓;
開張前一天林總部訂首批產品;
開業前兩天總部協助陳列布展和銷售培訓;
吉日開張。
「加盟」含義延伸
特許加盟:即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部,指導傳授加盟店各項經營的技術經驗,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及指導費,此種契約關系即為特許加盟。特許加盟總部必須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運作技術優勢,從而專業指導,讓加盟店能很快地運作,同時從中獲取利益,加盟網路才能日益壯大。因此,經營技術如何傳承,則是特許經營的關鍵所在。 連鎖加盟 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存在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應的報償。加盟店在和總公司同一形象、商譽下,從事銷售同樣的商品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予的權利,必須投入相對的事業資金,包括加盟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的開辦資金。
特許加盟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特許者)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被特許者)有償使用其名稱、標志、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經營模式。主要優點在於:特許者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被特許者可以在選址、設計、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特許者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我國正式實施《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范國內連鎖加盟
商務部令 2004 年第 25 號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 商標 、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五條補充條款:
針對中國教育發展網網路家教項目,特別規定允許同一地區經授權後開展內部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 商標 、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 至少兩家 經營 一年以上 的 直營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 良好信譽 ,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 不得強行要求 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 承擔保證責任 ;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 獨占性 ;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 責任 ;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 消費者投訴 ;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 保證金應退還 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 不少於三年 。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 簽訂 特許經營合同 之前 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 20 日前 ,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 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 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 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 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 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 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 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 不得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 遺漏 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 誇大 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 1 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備案 。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 30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 1 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編輯本段]選擇加盟體系應注意事項
選擇加盟體系應注意事項近年來,國內連鎖加盟業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連帶吸引大量的投資加盟者加入此一行業,然對有意投資的加盟者,在面對眾多的加盟品牌時,究竟應如何選擇方為上策?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秘書長桂世平先生提供以下幾點做為參考。
一、須選擇本身已有相當經驗的連鎖體系,包括經營時間的長短及店數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時間不長,店數又少的品牌,由於本身連鎖的經驗都還不充足,加盟者貿然加入,風險性自然較高。
二、技術難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為外行,所以技術性愈低的行業愈適合加盟(如超商),技術難度若愈高,出師的時間愈長;通常技術性較高的行業,如美發、眼鏡等,較適合內部創業而不適合加盟。
三、須注意選擇行業的發展趨勢,究意是在穩定中成長?或是日趨沒落?
特別是有些屬於流行性的行業,在剛加盟時生意鼎盛,沒多久熱潮過去後,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須考量個人興趣,由於每個行業皆有不同的行業特性,加盟者最好選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業加盟,不要只一味顧著賺錢而忽略個人興趣。
五、須考量總部在同業中的競爭能力,這其間涉及到總部提供給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為同業間的競爭必然會涉及到品牌的優劣,第一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強,相對的較小的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弱了。
六、打聽已設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個品牌健全的加盟體系,應該會很樂意將所有店面的地址、電話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這些已開店者打聽相關資訊,而這種方式所獲得的資訊往往是最真實的,加盟者也可從其中了解未來大致的營運狀況。
除了以上六點外,當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資金等皆是加盟時所必須考量的因素。
[編輯本段]揭密產品加盟.特約經銷騙局
突然之間,中國進入了加盟時代, 電視,報紙,網站,到處都是加盟,代理,特約經銷的發財機會
很多人還都在講,我加盟後多長多長時間收回了成本,賺了多少多少錢,我明確的告訴大家,很多都是假的!
加盟經營形式
加盟特許經營的經營形式種類有很多,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大概可以分為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
自願加盟
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是指個別單一商店自願採用同一品牌的經營方式及負擔所有經營費用,這種方式通常是個別經營者(加盟主)繳交一筆固定金額的指導費用(通稱加盟金),由總部教導經營的知識再開設店鋪,或者經營者原有店鋪經過總部指導改成連鎖總部規定的經營方式;通常這樣的方式每年還必須繳交固定的指導費用,總部也會派員指導,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費用者,開設店鋪所需費用全由加盟主負擔;由於加盟主是自願加入,總部只收取固定費用給予指導,因此所獲盈虧與總部不相干。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加盟主可以獲得全部大多數的利潤而不需與總部分享,也無百分之百的義務需聽從總部的指示,但缺點是總部因此可以不負責任,往往指導也較鬆散,此外店的經營品質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許多台灣連鎖飲食業多採用此種方式經營。
委託加盟
委託加盟(License Chain)與自願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時只需支付一定費用,經營店面設備器材與經營技術皆由總部提供,因此店鋪的所有權屬於總部,加盟主只擁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利潤必須與總部分享,也必須百分之百的聽從總部指示。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風險極小,加盟主無須負擔創業的大筆費用,總部要協助經營也要分擔經營的成敗,但缺點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潤的多數往往都要上交總部。
美國7-Eleven多采此種形式經營。
特許加盟
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介於上述兩方式之間,通常加盟主與總部要共同分擔設立店鋪的費用,其中店鋪的租金裝潢多由加盟主負責,生財設備由總部負責,此種方式加盟主也需與總部分享利潤,總部對加盟主也擁有控制權,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當的費用,因此利潤較高,對於店鋪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議與決定權力。
日本多數便利商店體系皆采此種方式經營。
免費加盟
免費加盟(Gratis Chain)這種方式在市場很少,這種方式不收取任何費用,這種方式加盟主要針對材料生產商和中小小型企業,他們利益來源於以技術入股、銷售原材料給客戶(生產廠家)來獲取利潤,這種加盟方式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性高,可調性強;缺點就是針對性很強,局限性很強,根據行業的分工不同,技術的應用領域來加盟,並且好多公司不會以不收取費用來加盟。目前國內只有化工塗料行業有這種先例。也是發展最緩慢的加盟。
⑹ 什麼叫加盟
加盟單獨的意思就是加盟一個品牌的模式和品牌理念,包括它的全套市場產品定位,和客戶定位,包括加盟對統一價格也有要求,主要都是一個全套的加盟體系。
在加盟的定義上,是你只能在加盟品牌的條件下去完成一切經營活動包括盈利模式,不能觸犯所加盟品牌的一切規定,要保護所加盟的品牌,和願意去遵守加盟總部制定的一切章程。
加盟是在有組織有體系的完成你的所有經營,需要你付一定的加盟費或遵守一定的加盟規則。
加盟分很多種,看你是哪兒種了,在網路里有你可以去看一下。也可以打幾個加盟電話咨詢一下。
⑺ 加盟是干什麼的
具體解釋:
一些廠家為了擴大印象,而自己有無法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於是可以做加盟。如果公司的店效益很好,加盟的費用就會高。
加盟需要付加盟費用。具體是否需要別的費用關鍵看你和加盟公司的合約。
一般是加盟費就行了,有的每年需要上交一點的管理費用。但都因公司而異。
連鎖加盟,連鎖經營是指堅持以消費者為中心通過統一商品、統一價格、統一服務,廣泛布點及時地最大限度地滿足顧客所需的經營方式。
連鎖加盟的三S原則:簡單化(Simplification) ,專業化(Specialization) ,標准化(Standardization)。
「連鎖加盟」是指加盟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加盟總公司將商標、商品、經營技術授權於加盟者。而加盟者在得到上述權利之時,相對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給加盟總公司,並根據加盟總公司的指導、培訓及協助,使用相同商標,全部或部份使用相同商品、服務和經營技術,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的經營團隊。
同時,加盟店設立,所需資金大部份(或全部)由加盟者負責,加盟店所需人員原則上由加盟者負責。他具備「十個統一」的特徵:即統一領導、統一商號、統一進貨、統一價格、統一服飾裝飾、統一廣告宣傳、統一經營形式、統一倉儲運輸、統一售後服務、統一管理體系。
「連鎖加盟」的魅力 ,對加盟店而言:總部提供一整套經營模式、人員培訓、商標和商譽、廣告及商品供應,降低時間與資金成本並迅速提高和擴大了知名度。
消費趨勢的掌握和新產品的研發都由總部負責,快捷地掌握行業信息和銷售信息,降低了風險,從而大幅度地提高了創業成功率。
對總部而言:幫助年輕的創業家實踐事業理想,在減少資金和人力開拓市場的同時,有更多更快的機會擴展其業務。
對消費者而言:提供品質標准化、價格大眾化的商品及服務。 加盟連鎖經營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照合同規定在授權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授權者支付費用。 授權者是指提供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者。
加盟者也稱為受許者,是指獲得授權者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使用權者。
⑻ 授權和加盟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嗎
授權是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加盟是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意思不同:
授權是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加盟是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
2、特點不同:
加盟的特點是有特許權擁有者,盟主擁有特許權,特許權可以是產品,服務,營業技術,商號,標示,以及其他可帶來經營利益的特別力量。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為主要聯結紐帶。
授權的特點,是企業無需承擔開發國外市場的成本和相關風險。對於缺乏資金去開展海外經營的企業來說,這種模式有相當的吸引力。對於那些不願意在陌生的、或者政治風險特別高的國外市場投入大量資源的企業來說,也不失為一種選擇。
3、對象不同:
加盟的對象是某一團體戓組織;授權的對象是人。
⑼ 加盟是什麼概念
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根據契約,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供銷)的方面的無條件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加盟特許經營的經營形式種類有很多,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大概可以分為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
特點
1.有一個特許權擁有者,即為加盟連鎖的盟主。
2.盟主擁有特許權,特許權可以是產品,服務,營業技術,商號,標示,以及其他可帶來經營利益的特別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為主要聯結紐帶。
4.加盟者對其店鋪擁有所有權,店鋪經營者是店鋪的主人。
5.經營權盟主的總部,加盟者必須完全按照盟主總部的一系列規定經營,自己沒有經營自主權。
6.總部有義務教給加盟者完成事業的信息,知識,技術等一整套經營系統,同時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號,商標,服務標記等一定的區域的壟斷使用權,並在合同期內,不斷進行經營指導。
7.加盟者要向盟主交付一定的有償費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費,銷售額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縱向關系,各加盟者之間無橫向關系。
(9)加盟是什麼公司擴展閱讀:
要加盟的總部必須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號,且代表簽約的對象必須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總部必然要先擁有這個品牌的商標權才能授權給加盟者。
相關技巧
一、在加盟前期,要注意合理的籌措資金,合理的投入資金
二、控制好經營成本,規劃好進貨策略
三、學會管理員工.
四、學會管理客戶,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
五、與加盟總部協調共進
六、積極積累行業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