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應該先開發票還是先收款
一般情況下,尤其是中小企業,一般是一手錢一手貨(現款提貨),此時發票會在收款後再開具,即這種情況下,是先收款再開票,對企業來說幾乎沒有風險,因為貨賣出去了,錢也收回來了,發票也開了,很完美的操作。
2、但是很多情況下,票款時間往往是不一致的,尤其是規模比較大或者管理比較規范的企業,往往都有付款期的規定,一般是先開票,然後約定付款期,這就導致票款時間不一致,可能會給開票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
針對上述第二種情況,站在公平與法理的角度分析先開票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哪些風險:
(1)先開發票先繳稅的風險
站在銷售方角度分析,如果先給購買方開票,而款又沒有收回來,後果是什麼呢?銷售方貨款還沒有收到,反倒要先給稅務交一筆稅,無異於銷售方替購買方墊付了稅款。如果購買方賴賬不還,銷售方不僅款收不回來,等於還要給稅務倒貼一筆稅款。從稅負角度看,先收款後開票更合理。
(1)加盟酒店加盟費是否先開稅務發票按票付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最好的方法就是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約定開票時間和付款時間,甚至還要約定付款的方式(現金還是銀行匯款等);未簽合同的,讓購買方填寫付款承諾書等類似文件,約定付款時間及方式;
讓客戶給開具收條,證明收到了發票,但款項尚未支付或在發票的背面備注,款項尚未支付。
㈡ 應該先開票還是先付款(見票付款/收到款再開票)
按照交易的程序來說,是需要先付款,再取貨與開票的。
1、關於收款與開票,應屬於《稅收程序法》中的《發票管理法》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其中並沒有必須先收到款項再開票的規定。
2、雖然沒有規定說公司必須先收到款項再開票,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中卻規定了: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2)加盟酒店加盟費是否先開稅務發票按票付擴展閱讀:
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作用:
(1)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商事憑證,由於實行憑發票購進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因此也是完稅憑證,起到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的作用。
(2) —種貨物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之間的各個環節可以用增值稅專發票連接起來,依據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每個環節征稅,每個環節扣稅。
讓稅款從上一個經營環節傳遞到下一個經營環節,一直到把商品或勞務供應給最終消費者,這樣,各環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應納稅額之和,就是該商品或勞務的整體稅負。因此,體現了增值稅普遍徵收和公平稅負的特徵。
一般情況下,企業剛開始領用的發票數量是25張,若不夠用,可申請增量或增版。
㈢ 酒店要求供應商提前開具發票後申請付款,是否構成虛開發票行為
不是——所謂虛開發票是指沒有真實的交易背景而開具發票。本案有真實交易,只是開具發票先於付款而已。
所以,本案不算是虛開發票。
㈣ 是先開發票後付款還是先付款後開發票
應當是先開付款後開發票。
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4)加盟酒店加盟費是否先開稅務發票按票付擴展閱讀:
發票票面內容:
發票內容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1993年1月1日全國實行統一發票後,發票聯必須套印:「發票監制章」,統一後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規管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一細線。
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制監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票頭中央。
㈤ 稅法中關於付款必須開 發票的相關規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1)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5)加盟酒店加盟費是否先開稅務發票按票付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未開發票的處罰規定如下: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體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㈥ 客戶要求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才付款 有什麼利弊
客戶要求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才付款沒有利只有弊:
1、先開發票再付款,賣方有貨財兩空的風險;
2、由2018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得知,先開發票後付款屬於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所以企業業主還承擔著法律風險。
基於信賴的「先開發票後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應的特別書面約定或者其他補充材料予以證明買方並未付款。當賣方為貨款起訴至法院時,雙方最基本的信賴喪失,誠信交易變成了訴訟對抗。此時,若買方以付款發票證明其已經支付貨款,賣方則處於不利的訴訟境況。
然而,買方卻遲遲不予付款,無奈之下,賣方將買方告上法庭。法庭上,買方稱拒絕付款的理由便是賣方已向其出具發票,說明全部貨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發票即為付款憑證,而賣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雙方在結算方式有特別約定的證據,也不能證明買方確實未曾付清款項。最後,法院只會依法判決駁回了賣方的訴訟請求。
誠然,賣方可依法申請證據保全。買方是正規企業,其會計賬簿上是掛賬待付,訟爭款項在應付款賬戶上,只要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查封買方的會計賬本,只要應付款賬戶上有這筆款未付,訟爭款項有望追回。但是,這種情節形下存在兩種弊端:
1、證據保全需要交納保全費用,並且還要提供擔保;
2、如果買方為惡意拒付提前准備或財務不健全,證據保全會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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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開發票後付款」的風險規避
「先開發票後付款」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若要規避這些風險,應當把握如下兩點:
1、一般情況,盡量在得款後再開發票;
2、如若買方堅持要求先開發票後付款,可要求買方在接受發票的同時,以書面形式簽下一份「先開發票,款未付或款日後再付」的單據,格式如下:
公司(賣方):
今為便於我公司入賬,收到貴公司送來發票張(發票號,金額人民幣大寫元),以上金額我公司尚未支付貴公司,現承諾將於年月日全額支付,立此單據為證,以便貴公司記賬。
公司(買方)
年 月 日
這種單據在送發票時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若對方表示拒絕,應當斷然拒絕對方「先出發票後付款」的要求,以防後患。
㈦ 按財務規定,是先開發票在付款,還是先付款在開票
沒有明確規定。
現實操作中,先開票和先付款的情況都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