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一篇寫的精彩的民事案件代理詞
以下是本人寫的一片代理詞。不敢說精彩,僅供參考!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上訴人十堰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十堰某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湖北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的委託,指派本人參加本案訴訟。現依法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合議時參考。
一、合同性質不影響實體處理。
本案是關於訟爭合同是否應予解除糾紛。其實,合同性質並不影響對該問題的處理。一審認定本案「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是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建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對此合同定性,代理人完全贊同。但是,代理人需要強調的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條、94條規定,無論是何種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的條件,條件成就時,均可以依法予以解除。因此,本案建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應予解除,主要看該合同的履行是否達到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而與合同的性質無關。
二、被上訴人在履行完保證金支付義務後,上訴人依約履行了自己的土地交付義務。此後應由被上訴人履行的土地開發諸如項目報建、施工、建設等合同主要義務,被上訴人直到本案一審乃至二審開庭,連項目啟動的報批工作都還沒有完成,屬於嚴重遲延履行其主合同義務。
訟爭雙方簽訂的合同,雖未明確約定項目啟動的具體時間,但依據「合同履行誠信原則」以及項目總體工期,當上訴人將20畝地過戶給被上訴人後,上訴人應當及時啟動項目開發工作。但是,被上訴人拿過戶給其的土地進行抵押所借的銀行貸款,並沒有用於項目啟動,直到被上訴人與2011年4月底引進新的股東後,才於2011年6月開始項目報建,但是遺憾的是直到本案二審開庭,該項目報建也未見批准。可以說,直到今日,合同所約定的項目開發仍然處於未啟動階段,而此時離合同約定的三年半工期僅剩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因此,代理人認為,被上訴人嚴重遲延履行自己的主合同義務,應當毫無爭議。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被上訴人該種履約遲延,具體是什麼原因,只有被上訴人最清楚,上訴人沒義務也不必要對其進行原因論證。依據合同法規定,只要上訴人能夠證明其遲延履行就夠了,至於被上訴人遲延應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則應由其對遲延的合理性進行舉證和說明。
一審中,被上訴人對其遲延履行的現狀並沒有異議,但以所謂的不安抗辯權辯稱是主動中止,而非違約延期,主張不承擔責任。一審也予以了支持。這顯然是詭辯,故意曲解法律,上訴人的補充上訴狀中對此已有詳細論述,這里不再贅述。
三、因被上訴人嚴重遲延履行合同,導致上訴人訂約的根本目的不能實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依法應當解除雙方的建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時,除了收取應予退還的1000萬保證金之外,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對於上訴人而言,本案合同的實質是,拿土地換門面。如果不能及時拿到具有重大經濟價值的門面,上訴人的簽約目的上就落空了。依據合同,本案房地產開發項目純資金計劃投入1.6億,建築面積月9萬㎡,正常工期三年。但是,離雙方約定的交房時間不到1個月的時間,項目尚未啟動,更沒有施工建設,被上訴人絕不可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門面。即使按照雙方合同第七條第三款約定,可以延期六個月交房,即到2012年11月6日前交房,但按照被上訴人目前的開發進度、合同約定的項目開發規模以及正常的建設進度,被上訴人也絕無可能到期交房。而且,依照被上訴人三年多以來的開發效率,這種等待將會遙遙無期。同時,上訴人將20畝地過戶給被上訴人之後,反而因債務糾紛導致該過戶地塊被多次查封,甚至直到二審開庭之日,該地塊仍被被上訴人的債權人湖北田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依法申請查封保全。總之,按照被上訴人嚴重遲延履約的現狀,上訴人不但不能不能實現自己的合同目的,甚至連土地都有失去之虞。我國《合同法》94條第四項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由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代理人認為,本案建設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的建設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解除,也必須解除,並依法恢復原狀,將已經過戶了的土地歸還給上訴人。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合同的解除完全是被上訴人嚴重遲延履行合同造成的,造成了上訴人經濟損失顯而易見,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第七條約定,被上訴人「未依約完成項目開發建設延期6個月仍不能將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期已付的1000萬元歸上訴人所有,已建成的房產由甲方處理,甲方僅退換建設成本給乙方」,本條實際上是對嚴重違約違約金的數額的確定,本案被上訴人對項目未實施任何開發,因此,被上訴人的保證金應作為違約金賠償給上訴人。
四、現在解除本案合同,有利於減少訟累,提高涉案30畝地整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客觀的說,本案雖然具備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但從訴訟技術上看,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訴時間稍嫌過早。但是,如果真等到了2012年11月6日即被上訴人不能按合同所確定的最後交房期限之後,再去解除合同的話,不但要再打一場解約之訴,而且會因為被上訴人的開發投入,造成更大的經濟糾紛,勞命傷財,既不必要,也有虧我國合同法關於預期違約的規定。此其一。
其二,反過來,現在被上訴人尺土未動,項目申報剛剛開始,也就是說項目開發並未實際投入,至於說其先拿出了1000萬保證金,但是其很快利用該地塊向銀行抵押借了1200萬,也不存在此虧問題,因此,解除合同也並不會造成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
其三,現在上訴人資金充足,已經對包含在內涉案30畝地在內的60畝地形成了整體開發規劃,並報經十堰市審批通過。同時該60畝地是一個整體,地處十堰市火車站,是十堰市的窗口地段,市政府對其開發建設也有整體要求,因此,解除本合同,將該30目的納入其餘30畝地一起開發,既符合市政府的要求,也能更大發揮整個地塊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其四,該整體規劃已經開始實施。上訴人不僅完成了項目報建工作,而且已經動工,代理人在法庭調查中已經舉出相關證據。如果本合同不能解除,30畝地不能納入整體開發,不僅造成整個規劃的支離破碎,不能實現市政府的要求,而且對已經動工的先期項目,包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合同所約定的項目,都是重大的經濟損失。
綜上,本案合同不僅符合解除條件,而且解除利遠遠大於弊。因此,懇請合議庭能在綜合考慮本案事實、法律規定以及最大發物的作用角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以上意見,請酌納。
代理人:湖北惠平某某事務所
吳某某 律師
2012年4月18日
2. 原告代理詞
沒有詳細案情,怎麼寫好代理詞啊。呵呵。
3. 民事代理詞和代理意見有什麼不同,最好有格式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許可權范圍、出庭前准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2)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訴訟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
的委託,擔任
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爭議事實,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訴訟代理人:
年
月
日
您有什麼疑問可以撥打下方
回答者: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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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寫了份代理詞 請各位朋友指點……
這份代理詞讓人感覺不是為被告代理,是在為原告說理。列舉事實不清,請在修改的文中省略號處補充完整。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被告委託,查閱了與本案有關的所有證據,在聽取法庭調查後,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一、 原告提起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之訴,實質上是為了解除同居關系。《婚姻法》解釋第二項規定:「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往往以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問題提起財產糾紛之訴、子女撫養權之訴的形式侵佔對方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暫且不論誰是誰非。首先說原被告的同居是有感情基礎的戀愛形為,人們都知道戀愛的結果是結婚。被告李霞因與原告張三在生活中發生一點矛盾,為了避免矛盾升級,一時離家外出打工,感情基礎並沒有喪失。原告存在著自身過錯卻不思悔改,傷害了被告人的感情,還要掠奪被告人的財產。竟然將李霞及其父親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准妻子返還彩禮,迫使被害人做被告人。原、被告婚姻發展到這個地步,責任完全屬原告人。當初原告追求被告時用盡了手段,在與被告同居之後,占盡了被告人的便宜,隨即找茬拋棄被告人,這過錯在原告。根據婚姻法之規定,……財產分割時,應向過錯方傾斜。況且彩禮屬於贈予,根據法律規定,贈予是不要返回的。
二、 原告提出二萬一千元的返還彩禮請求,沒有事實依據。訂立婚姻時被告只接收過原告贈送的一萬零一元整。絕非原告在起訴書中所說的二萬一千元。而被告李霞為原告張三購買了衣、物……花費了×千元,辦理結婚儀式花去了×千元,原告說多次攜禮物到被告家探望,而沒有說每一次探望,被告家都是盛情款待。這些款待花的錢幾倍於原告攜帶的禮物價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以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因此原告的請求也沒有法律根據。
三、被告家為李霞與張三辦理結婚儀式時請客、購買空調及被褥等物品花費近八千元。2009年原、被去新疆打工之時,李父又給原、被一千元做生活零花錢,花800元為李霞購買一一部手機,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辦理結婚儀式之時,李父給原告1000元」壓腰錢「。被告前前後後共為原告花費九千八百元,尚不包括其他零散費用。原告理該賠償被告李霞的青春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卻惡人先告狀,於情、於理、於法都不可饒恕。李霞保留追要賠償的權利。
四、婚姻是原、被個人之間的事,沒有理由更沒有法律依據把李霞的父親列為共同被告。
綜上所述,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代理詞寫法
一、什麼是辯護詞
辯護詞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法庭辯論階段,依照法律和事實為被告人作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時的發言稿。
二、格式,內容和寫法
辯護詞由序言、辯護理由、結論三部分構成。
1、序言。包括五項內容。
(1)標題。寫明「某某(姓名)某某一案的辯護詞」
(2)呼語。頂格寫「審判長、陪審員」或「審判長、審判員」表明向法庭人員陳述。
(3)寫明辯護人出庭辯護的法律依據和責任。一般寫「受誰委託擔任某某的辯護人,出庭為被告辯護」
(4)簡要說明辯護人在開庭前做的主要工作。閱卷、會見被告人、庭審調查的情況。
(5)表明對本案的基本觀點。主要是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從輕處罰的觀點。
2、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部分,應當寫好。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證據辯。從證據的來源,證據的形式和證據之間的相互矛盾方面著手。
(2)事實辯。從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得出與公訴指控不同的事實,當然包括事實的情節。
(3)無罪辯。說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4)罪名辯。將指控的重罪說成輕罪。
(5)罪輕、情節辯。自首、立功、防衛過當、未成年人、從犯等等。
(6)法律適用辯。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此外,可就案件的管轄、訴訟主體、追訴時效的問題提出辯論觀點。當然每個案件都有個性,應針對案件的特點,如果案件事實有問題,則主要從證據和事實方面入手,不宜面面俱到。
3、結論。有稱結束語。是總結。首先對辯護理由做一概括小結,然後提出結論。最後使用適當的語言,表明辯護結束。
三、寫法
1、立論要事實就是。辯護詞的說服對象是法庭人員,不是給被告人或旁聽人員聽的。要處理好關系,避免被告人高興而法庭人員反感。
2、正確分析案情。有理有據。
3、抓住要點,切中要害,突出重點,切忌面面俱到。把重要的部分說到,說透,說清,說全。次要部分,說到即可。
4、語言要簡潔、精煉、平實。可以適當使用感情詞彙,但不可使用挖苦、諷刺的語言,更不能對對方律師進行人身攻擊。
這是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文書,也是體現辯護人的水平的重要方面。
5. 民間借貸請求對方支付律師費的代理詞
需要借貸合同有約定,否則不支持。
6. 被告的律師代理詞怎樣寫
一、代理詞的條理必須清楚
代理人需要對案件有清楚的認識,對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有精確的把握。才能對案件有正確的認識。代理人在代理詞中一定要表達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說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詞的語音需簡明、精確
言不在多而貴在精。該表達的表達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沒有必要,法官的判決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紙上的。法條和法理也沒必要詳細陳述,你寫的是代理詞而不是法律意見書,你面對的是和你一樣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員。過多的法理闡述,只會引起法官的反感,點到為止。
三、代理詞的所有觀點都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是證據,必須是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有想當然的觀點,依照常理,依照習慣之類的詞最好不要寫。
舉例說明: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原告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下面根據庭審質證和認證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採納。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采購訂單上明確規定:「若接受本訂單相關條款,請於三天內回復。」對此我方認為:
(1)訂單的性質。本案中訂單的性質是要約。
(2)訂單是否已經失效及訂單失效的法律後果。依照該條款,對方的承諾期限是三天,而對方並未在三天之內回復我方。所以依法要約已經失效,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買賣合同沒有成立。所以,我方認為,作為本案中主要證據的訂單已失效,買賣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買賣合同成立,被告也沒有拒收貨物的行為。
(1)原告沒有被告XXXX的證據。
(2)被告並沒有通知原告送貨的義務。對送貨義務的承擔,雙方沒有約定。對3,220支硅膠的交貨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貨上門,這點原告在庭審上也作了認可;在原告送貨前,被告也沒有通知送貨。 所以,被告認為沒有義務來通知原告送貨。
三、如果買賣合同成立,在18個月後,被告認為該合同已經沒有履行的必要。被告對原告突然提起訴訟感到費解。
據此,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代理人: 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7年0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