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費用可以稅前列支
稅前列支中的「稅」指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就是可以是所得稅前利潤中抵扣的費用。由於會計法和稅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異,會計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對企業的收入與費用的認定口徑不相同。允許稅前列支,就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前允許作為成本、費用列支的,符合稅法列支途徑,可以抵減所得稅應納額。例如:稅法規定內的工資、招待費、捐贈支出等等。可稅前列支費用
一、辦公費,購置辦公用品的發票及審計費、律師費
二 、業務招待費,營業收入總額的0.5%可列支
三 、交通費,購置了汽車的企業,所有路、橋費、油費可列支,其他為收總額的0.3%
四、差旅費,到外地出差的所有費用
五、 廣告費,收入總額的8%可列支
六、折舊費,購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入固定資產,95%分五年折舊可列支
七、 福利費,以實際支付不超工資總額14%可列支
八 、 工資,人均工資1600元
九、電話費,在職人員5%每人每月400元,即如10名員工,月可列支電話費為200元
十 、 社保費,單位支付部分可列支
十一、水電費,用單位名義繳納的水電費
十二 、咨詢費,收入總額的5%可列支
十三 、 運費,取得運費發票均可列支
十四、租賃費, 取得租賃發票均可列支
十五、 保險費 ,指企業的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
十六 、捐贈,稅前利潤的3%可列支
十七、財務費用,指銀行貸款的利息支出可列支
十八 、 稅金及附加,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防洪費可列支
十九 、 裝修費,裝修總額分五年攤銷
B. 加盟費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可以從所得稅前扣除嗎
企業對外支付的加盟費,屬於企業取得特許權發生的費用支出,財務上記入當期的管理費用當中並可以稅前列支。
C. 加盟費該怎麼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支付的加盟費應按加盟期內分期攤銷。
D. 支付的加盟費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這是特許經營權,計入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無形資產可以按規定攤銷並在稅前列支。但目前我國企業的加盟費情況比較復雜,是否能按無形資產核算要看貴單位代理協議的約定情況。一般來說,代理的加盟費分幾種情況,現分述如下: 1、長期有效,不再退還。屬於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產取得成本,按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辦理,可以在合同期內攤銷,沒有約定代理期限的攤銷期不少於5年; 2、長期有效,分批返還。屬於保證金性質,按長期應收款核算,不能作費用攤銷。 3、長期有效,部分返還,返還金額按加盟時間長短確定,符合一定條件時的全額返還。這樣具有保證金和或有支出性質。應該在支付時暫掛往來,確定不能收回的部分作費用處理。 4、當年/長期有效,抵頂貨款。支付時掛往來,待實際抵頂貨款時作相應處理。 附:《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有關內容包括:「特許權,又稱經營特許權、專營權,指企業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是一家企業接受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技術秘密等的權利。前者一般是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企業使用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業務的特權,如水、電、郵電通訊等專營權、煙草專賣權等;後者指企業間依照簽訂的合同,有限期或無限期使用另一家企業的某些權利,如連鎖店分店使用總店的名稱等
E. 開辦費為何不能稅前列支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納稅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並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台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以後年度准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7月份攤銷開辦費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96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96萬元 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額=96萬元÷5年÷12個月×5個月=8(萬元),應調增所得額=96-8=88(萬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應調減所得額=96÷5=19.2(萬元);
2006年應調減所得額=96萬元÷5年÷12個月×7個月=11.2(萬元)。
F. 哪些可以稅前列支,哪些不可以
准予稅前扣除的項目:
1.成本.2.費用.3.稅金.4.損失(須經稅務部門批准).
部分准予扣除的項目:
1.借款費用支出. 2.工資、薪金支出. 3.職工工會經費、福利費、
教育
經費支出. 4.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捐贈比例不一樣). 5.業務招待費支出(全年收入1500萬元以下的按千分之五;1500萬元以上的按千分之三). 6.固定資產租賃費. 7.壞帳損失與壞帳准備金. 8.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9.資產(財產)損失(須經稅務部門批准). 10.匯兌損益. 11.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12.有關資產的費用. 13.國債利息收入. 14.保險費用. 15.會員費。 16.住房公積金. 17.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
18.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 19傭金. 20.勞動保護.
未列出的即為不準予稅前扣除的項目。
G. 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除以下外的管理費用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不受稅法限制。
新所得稅法稅前不可扣除的規定:
1、福利費:超過工資總額14%提取的范圍的,不可以稅前扣除。
2、職工教育經費:超過工資總額2.5%提取的范圍,不可以稅前扣除。
3、工會經費:超過工資總額2%提取的范圍,不可以稅前扣除。
4、業務招待費:超過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標準的,不可以稅前扣除(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企業發生的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
7、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不可以稅前扣除。
8、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可以稅前扣除。
9、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10、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可以稅前扣除。
11、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可以稅前扣除。
1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13、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贊助支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
H. 哪五種費用在稅前列支
稅前列支中的「稅」指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就是可以是所得稅前利潤中抵扣的費用。由於會計法和稅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異,會計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對企業的收入與費用的認定口徑不相同。
允許稅前列支,就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前允許作為成本、費用列支的,符合稅法列支途徑,可以抵減所得稅應納額。例如:稅法規定內的工資、招待費、捐贈支出等等。
可稅前列支費用
一 辦公費 購置辦公用品的發票及審計費、律師費
二 業務招待費 營業收入總額的0.5%可列支
三 交通費 購置了汽車的企業,所有路、橋費、油費可列支,其他為收總額的0.3%
四 差旅費 到外地出差的所有費用
五 廣告費 收入總額的8%可列支
六 折舊費 購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入固定資產,95%分五年折舊可列支
七 福利費 以實際支付不超工資總額14%可列支
八 工資 人均工資1600元
九 電話費 在職人員5%每人每月400元,即如10名員工,月可列支電話費為200元
十 社保費 單位支付部分可列支
十一 水電費 用單位名義繳納的水電費
十二 咨詢費 收入總額的5%可列支
十三 運費 取得運費發票均可列支
十四 租賃費 取得租賃發票均可列支
十五 保險費 指企業的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
十六 捐贈 稅前利潤的3%可列支
十七 財務費用 指銀行貸款的利息支出可列支
十八 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防洪費可列支
十九 裝修費 裝修總額分五年攤銷
I. 每月支付的加盟管理費的會計處理以及能不能稅前扣除
加盟費是可以進入費用的,事前簽訂有合同,你按合同執行就行了。出一張憑證沖攤銷分錄。
1、開來的發票是按合同金額開的你付款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2、按合同的月份攤銷借:管理費用 貸:無形資產
3、抽取的費用計入到管理費用要有發票哈
J. 開辦費中的業務招待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開辦費中的業務招待費不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於開(籌)辦費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開辦費不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為開始生產經營並取得銷售(營業)收入年度,據此,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上面政策是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下是外企的規定。兩法合並後,怎麼說不包括就不包括了?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徵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
(86)財稅外字第102號
現將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徵收所得稅問題的幾項規定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在"籌辦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以下簡稱籌辦費),如何確定籌辦期和籌辦費的范圍,以及計算攤銷問題。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所說"籌辦期間"是指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各方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為止的期間;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是指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其成立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為止的期間.開始生產經營期包括試營業和部分營業。
(二)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費用是指與企業籌建有關的費用,其范圍包括: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但不包括機器設備,建築設施等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購進各項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