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准則下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l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5個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在應用這5項進行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時,需要關注該項交易的實質,即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而非法律形式上的是否轉移。例如,企業已經把所有權憑證或實物交付購買方,形式上未收取貨款,實質上已取得收款的權利,就應確認收入。但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已經將所有權憑證或實物交付給購買方,但商品在質量、品種、規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按保證條款及時彌補,或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程(安裝或檢驗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就不能確認收入。
Ⅱ 加盟費應在哪個科目核算
按現在的會計准則來看,如果金額不大,可以一次攤銷。如果金額大,先掛預付款,然後每個月沖減預付款,現在會計准則里沒有待攤費用科目了,因為待攤費用不符合資產定義。
Ⅲ 加盟費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應進入無形資產科目,加盟別人的品牌就是利用別人品牌就是得到人別人商譽,所以應該是
借:無形資產
貸:現金/銀行存款
在加盟期限內進行攤銷,進入管理費用即:
借:管理費
貸: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Ⅳ 兩家公司合作分享收入,會計准則如何確認收入
你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合作,一旦你司銷售出去,和合作公司按照比例共享收入,但是實際服務的提供者是合作公司,而其提供的服務就是提供數據流量,按照會計准則中謹慎性原則,收入可以這樣處理:
1、如果你司的成本可以得到補償,可以按照發生的成本確認收入;
2、如果你司的成本不能得到補償,則將成本全部列入當期的支出;
3、當合作方支付給你司收入款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再調整原來確認的收入。
供參考。
Ⅳ 新會計准則里對開辦費及籌備期間怎麼界定的
看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來界定,辦理了稅務登記之前是開辦費,辦理了稅務登記之後為籌備期間。
Ⅵ 公司收到的加盟費記入哪個科目啊
配給他產品,儀器的價值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加盟費如果是另外收取的全部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如果包括產品,儀器的價值就扣除後列入
Ⅶ 加盟費應該做進哪個會計科目
1、加盟費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規定,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有關收入的確認原則: 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且不提供後續服務的,應當視同銷售該項資產——次性確認收入; 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確定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故加盟費一次性支付且若無後續服務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若一次性支付但存在後續服務,在後續期間平均分攤入各期的「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分期付款則按照協議分期收取的金額,考慮實際風險已經轉移否的基礎上,分期確認入「主營業務收入」科
Ⅷ 新收入准則中營業收入確認的條件是什麼(17年的新准則)
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債務重組利得、企業合並損益、盤盈利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政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款收入、捐贈利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