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投標人借用其他企業的名義去投標屬於串標嗎
這種在法律上被定性為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我個人認為如果被掛靠單位明知掛靠單位以自己的名義投標的話,那麼掛靠單位與被掛靠單位也存在串標行為,如果被掛靠單位不知情,屬於投標人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資質等參加投標的,屬於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個人意見供參考。
❷ 想知道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投標,和簽合同。如果可以或不可以。請大說出具體哪條法律規定了。
如果是經過工商注冊後獨立成立的分公司,是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投標和簽訂合同的。但是,在投標的時候,分公司的資質,可以被總公司直接使用,而總公司的資質,分公司是不能在招投標過程中直接使用的。我之前所在的公司,就是這么操作的。
❸ 用其他公司名義投標,合法嗎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❹ 經有限公司法人授權的分公司可以以分公司的名義投標嗎
分公司不可以以公司的名義投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無權授權分公司投標。
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人格的,也就是說分公司是不能獨立承擔責任的。
分公司的行為需要由公司負責,所以分公司不存在獨立以分公司名義投標的可能。
法定代表人也沒有權利授權分公司獨立投標。
❺ 分公司的名義可以投標嗎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上述的規定,我認為分公司不能作為投標主體投標,但他可以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投標。
❻ 投標設及到資質,用總公司資質參加招投標這樣可以嗎
分公司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但需獲得總公司的授權。通常來說,分公司都是以總公司的名義投標,且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有簽訂合同的權利。中標後,跟甲方商議由分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招投標中,合格投標人是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分公司可以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但應當取得總公司的授權,代表總公司參與投標。
但是,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並且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❼ 我是加盟商,現在公司不同意以公司名稱參加競標怎麼弄辦
你是加盟店,那麼你該拿你取得授權的品牌在你獲得的授權區域競標。
以公司名義參加競標,那肯定是不對的啊。
❽ 資質,用總公司資質參加招投標這樣可以嗎
首先,以分公司的名義去投標是無效的(一般情況下)。因為你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承擔法律責任。通常來說,分公司都是以總公司的名義投標,且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有簽訂合同的權利。中標後,跟甲方商議由分公司簽訂合同。另外,分公司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但需獲得總公司的授權。
❾ 請問招標(采購)代理資質取消了,能否以分公司的名義做招標(采購)代理和簽訂招標(采購)代理協議
分公司用總公司的資質或者業績參與投標行嗎?這個問題經常被問到。大家知道,許多大型企業,如能源、電信、銀行、保險等,分公司遍布全國各地。他們的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確比較普遍。那麼,分公司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嗎?
先來看一個案例:前不久,一個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截止到開標前一天,只有一家供應商投標,項目失敗。采購人、代理機構會審原因後發現,招標文件有這樣一條規定:「供應商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就是業界通常說的「本項目不允許分公司投標。」采購人後來了解到,此類科研儀器設備的供應商,總公司通常情況下不直接參與投標,而是委託各地的分公司參與投標。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這一規定,分公司由於不具備法人資格而不能投標。這很可能是導致投標供應商不夠的主要原因。
會審後,代理機構把招標文件里「供應商必須具備法人資格」的規定修改為「供應商一般須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須取得總公司授權」。重新啟動招標後,5家供應商前來投標,其中有4家是分公司,最後采購任務順利完成。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是否允許分公司參與投標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成敗有時影響巨大。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實施。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這一規定就從法律層面確定了「分公司可以獨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而在此之前,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通常情況下都必須取得總公司授權。
「自2017年10月1日起分公司可以獨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弄清楚了這一法律規定之後,我們再來聊「分公司是否可以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績參與投標」這一問題。
我的觀點是,分公司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投標,不能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者業績。反過來也是一樣,總公司同樣不能使用分公司的資質或業績投標。理由有二:
第一,分公司獨立參與投標時,是區別於總公司的獨立民事責任主體。此時,使用總公司資質或業績投標屬於典型的「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方式獲取的資格或資質證書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將這種行為明確界定為《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是《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明令禁止的行為。《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以他人名義投標的法律後果: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的資質或者業績,是根據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項目的具體特點、實際需要,為了保質保量完成項目任務所提出的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考察的是投標供應商具備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允許分公司借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績,中了標總公司不履行合同,還是分公司來做項目,會給采購項目的質量帶來嚴重的隱患。
因此,分公司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投標,不能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績,於法不符,於理不通。
上述案例,如果分公司得到了總公司的授權,代表總公司來投標,中標之後,最終還是由總公司來實施項目。這種情況下,分公司是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績的。
總結一下,總公司授權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參與投標,是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和業績的。分公司單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不能借用總公司的資質和業績。同理,總公司也是不能借用分公司的資質和業績的。
❿ 資質加盟之後,項目就能用別的公司的資質去投標嗎
你說的是
投標聯合體
嗎?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
投標人
的身份共同投標這種。這種情況下,資質不能成形成互補,因為法律或者
招標文件
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要求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的資格條件,而不能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