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全額投資一個新公司,需要全體股東到場簽字嗎還是法人簽字和公章就行
公司對外投資是否需要全體股東同意這取決於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要全體股東同意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則需要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當然也不一定要到場簽字蓋章,可以其他方式完成。
❷ 公司簽署合同是否一定要全體股東簽字確認
看公司章程,然後咨詢律師
❸ 你好一般的商業合同 公司法人簽字後要不要由股東同意才可生效
簽訂貸款合同,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就可以生效,不需要股東在貸款合同上簽字。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❹ 公司作為股東, 股東簽字的地方是否是由這家公司的法人簽字還是可以只蓋公章或是兩者都需要
有公司蓋章即可。法人代表的簽字可有可無。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❺ 店面轉讓合同需要上家所有合夥人簽字嗎還是只要大股東簽字,
所有合夥人簽字,或者提供合夥人會議決議,授權一個合夥人簽約。
❻ 公司轉讓品牌需要法人和股東同時簽字嗎
是,公司品牌屬於公司知識產權,屬於無形資產,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轉讓資產需要股東會決議,而轉讓合同上則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❼ 公司核名是否要股東簽字
公司申請注冊的時候辦理核名手續的人應當持公司發起人簽名檔委託書即可,不要股東簽字
❽ 公司商標轉讓需要經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是需要的,從商標局收取的商標轉讓材料來說,並不需要這個文件
但是關於商標轉讓你還要知道這些內容:
一、商標轉讓所需的材料(商標局的手續):
1、受讓人蓋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託書(商標代理機構提供)。
2、轉讓人和受讓人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
3、商標注冊證/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一份(非必須文件)。
4、轉讓人和受讓人蓋公章的商標轉讓申請書一份(商標代理機構提供)。
二、向商標局的提交材料中,對股東會的決議是沒有要求的,這樣就有一個漏洞,如果公司的管理層轉讓了商標,有可能公司的全體成員並不知情。
1、《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2、商標是無形資產,公司法對公司的財產也是有要求的,所以轉讓的時候,也要遵循公司法。
總結:在商標轉讓的過程中,商標局只需要的是加蓋公章的材料,商標法,對商標轉讓的過程中,沒有公司股東決議也是可以轉讓的;
❾ 公司增資必須股東簽字嗎
公司增資必須召開全體股東大會,但是否需要股東簽字主要看這個股東的所佔股份比例,只要股東會同意增資股東所佔比例達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一般佔有比例較小的股東的可以不到會不簽字。
❿ 買賣公司必須經過股東簽字嗎
不能,得經過股東會,三分之二同意才行,你佔一半,不同意就賣不了。他可以按第七十一條賣他那份,你不同意就得按他達成的價格買下來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