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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五統一

發布時間:2021-05-27 12:22:18

㈠ 我想加盟一些連鎖店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選對加盟行業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現場資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㈡ 國家對連鎖加盟的有哪些規定

商務部令2004年第2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㈢ 連鎖加盟品牌簽合同時要注意那些問題呢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㈣ 連鎖店體系的優缺點

具體來說,選擇連鎖加盟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能借用連鎖總部的促銷策略,用較少的資本就能開展創業活動,對於沒有經驗的創業者,也能經營店鋪,減少投資失敗的危險性。
·能夠接受總店的指導而擴大和發展事業,能夠迅速適應市場變化。
·能夠得到總部在開店選址支持、區域辦店定位、布局網點、有效控制客源等方面的幫助。
·統一形象設計支持、裝修方案:提供統一的連鎖加盟店裝修效果圖,並對施工的材料、工藝、形象等要求進行裝修,確保加盟店形象的統一性,增強顧客品牌意識。
·統一廣告宣傳,提供全國性的市場策劃及廣告支持,打造品牌知名度,增效節支。
·統一提供經營思路指導,為加盟商提供全面的品牌管理及市場營運策略支持。
·統一提供長期人員技術培訓:公司督導人員現場協助專營店營業人員進行貨品分類管理、商品陳列現場指導、基礎店務處理、銷售技巧、終端基礎規范的貫徹示範等一系列輔導工作。
·產品換貨支持:在產品無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可以換貨,這樣可以保證家居裝飾品加盟商部分滯銷的貨品可以退還總部調換適銷對路的產品進行銷售,解決了加盟商因經營不善帶來的貨品積壓問題。
·產品促銷支持。
·售後服務及營銷指導支持。
·統一店員工服、胸牌,提高形象服務檔次。

㈤ 連鎖店體系的優缺點

連鎖經營的制度優勢
在流通領域,連鎖經營將分散理財的零售網點組織起來,形成具有足夠規模的企業。科學的制度安排,有利於降低交易費用,能使連鎖企業與上游企業及下游顧客形成長期的信任合作關系,有利於連鎖企業獲得良好的發展。不同類型的連鎖經營有著不同的制度安排,體現著各自不同的制度優勢。
1.直營連鎖的制度優勢。包括:
(1)規模優勢。在直營連鎖的經營方式下,總部對同屬於某個資本的多個店鋪實行高度統一的經營,總部對各店鋪擁有全部所有權和經營權,包括對人、財、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這種制度安排有利於集中力量辦事,可以統一資金調運,統一人事管理,統一經營戰略,統一采購、計劃、廣告等業務以及統一開發和運用整體性事業,以大規模的資本力同金融界、生產部門打交道;在培養和使用人才、運用新技術開發和推廣產品、實現信息和管理的現代化等方面,也可充分發揮連鎖經營的規模優勢。
(2)經濟優勢。功能集中化體現了直營連鎖的經營經濟優勢。如利用總部統一集中大批量進貨,容易開發穩定的供貨渠道和獲得折扣,以達到減少管理費用、降低經營成本、比較低價格出售商品的目的,而這是獨立零售店所不具備的優勢。
(3)技術優勢。在各個零售連鎖店工作的從業人員,雖然人數少且不一定都很專業,但因有總部的Know-how直接指導和援助,仍然可使連鎖店獲得預期成果。
2.特許連鎖的制度優勢。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轉讓,通過總部與加盟店一對一地簽訂特許合同,總部在教給加盟店完成事業所必需的所有信息、知識技術的同時,還要將店名、商號、商標、服務標記等在一定區域內的壟斷使用權授予加盟店,並允許其在開店後繼續經營。所以,特許經營的制度優勢主要表現在其對連鎖體系中經營者(盟主)、加盟者、消費者三方的好處上。
(1)特許連鎖經營對盟主的好處:
第一,盟主既節省了資金,也獲得了擴大市場的機會,能夠提高其知名度,加速連鎖事業的發展;
第二,盟主開展新業務時,有合夥人共同分擔商業風險,能夠大大降低經營風險;
第三,加盟店是盟主穩定的商品流通渠道,有利於鞏固和擴大商品銷售網路;
第四,盟主可根據加盟店的營業狀況、總部體制和環境條件的變化調整加盟店數量和布局策略,掌握連鎖經營的主動權;
第五,統一加盟店的店面設計、店員服裝、商品陳列等,能夠形成強大而有魅力的統一形象,有助於企業品牌的塑造。
(2)特許連鎖經營對加盟店的好處:
第一,沒有經驗的創業者也能經營商店,可以減少失敗的危險性;
第二,能借用連鎖總部的促銷策略;
第三,用較少的資本就能開展創業活動;
第四,能進行高效率的經營,能夠受到總店的參謀指導,可以持續地擴大和發展事業;
第五,能穩定地銷售物美價廉的商品,並能夠專心致力於銷售活動;
第六,能夠適應市場變化。
(3)特許連鎖經營對消費者的好處:
第一,標准化的經營使消費者在任何一個加盟店都能享受到標准化的優質商品和服務;
第二,加盟店通過擴大規模、簡化環節,降低了銷售費用,使消費者能享受到物美價廉的商品和服務。
3.自由連鎖的制度優勢。自由連鎖是在保留單個資本的所有權的基礎上實行的聯合,各分店都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人事自立,總部對各分店的管理功能較弱,側重於指導和服務功能。自由連鎖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靈活性。在自由連鎖的經營方式下,各分店有較大的獨立性,因此靈活度較高,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迅速跟蹤市場行情作出及時有效的調整。
(2)學習性。自由連鎖各分店具有橫向聯系,有利於相互學習、共同發展。
(3)流通性。自由連鎖將兩個以上流通環節的職能互相結合,能夠實現流通的「縱向組合「並發揮出更高的效能。例如,自由連鎖可以在批發和零售職能相結合的基礎上,引入設計、加工的職能,從而提高商品的附加值。
(4)獲利性。自由連鎖總部是由加盟店集資組成的,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總部利潤中作為戰略性投資的、持續性的利潤返還。
連鎖經營的效益優勢
連鎖經營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把現代化工業大生產的原理應用於零售業,實現了商業活動的標准化、專業化和統一化。這也構成了連鎖經營產生規模效益的重要基礎。一方面,先進的營銷技術可以在眾多的店鋪大規模推廣,從而獲得技術共享效益;另一方面,投資的成本和風險又可以在眾多的店鋪得到均攤,從而可以降低商品的成本。
連鎖經營的效益優勢體現在:
1.經營技術開發的專業化,有利於店鋪經營水平的提高。
在連鎖體系內部都有總部和店鋪兩個層次。總部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研究企業的經營技巧,包括貨架的擺放、商品的陳列、店容店貌的設計、經營品種的調整等,直接用於指導店鋪的經營,這就使店鋪擺脫了傳統零售業那種靠經驗操作的模式,轉而向科學要效益。連鎖總部統一開發的經營技巧可以廣泛應用於各個店鋪,使各店鋪的經營水平普遍提高,從而獲得技術共享效益(相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一種超額利潤),同時分攤技術開發的成本。這是單個企業所無法做到的。
2.標准化的經營,有利於改善服務、擴大銷售。
在商業連鎖經營方式中,商店的開發、設計及標准化的設備、陳列、產品、操作程序、技術管理、廣告設計等等,都集中在總部。總部負責連鎖店的選址及開辦前的培訓工作,提供全套的商業服務方案,並始終不斷地對各連鎖店進行監督、指導、交流和培訓工作,從而保證了各連鎖店在產品、服務、店名店貌等方面的統一性,以滿足消費者對標准化的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要求,達到吸引顧客,擴大銷售的目的。標准化的經營對樹立店鋪的形象更是意義重大。
3.物流中心承擔了部分批發職能,使批發環節的部分利潤由社會轉到了企業內部。
零售環節的利潤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商品所經過的流通環節數量。一般而言,流通環節越少,商業流通費用越低,零售環節所能獲得的銷售利潤也就越多。
連鎖企業一般都設有物流中心,專門為店鋪進行商品配送。這些商品一部分直接從工廠進貨,減少了流通環節;同時還有一部分商品從供應商取得時是原材料或半成品,需要物流中心進行加工、包裝、分類等裝配作業,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從而將一部分利潤轉移過來。
4.集中化的經營與管理,有利於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
連鎖經營的同業性,使各個店鋪的一些共同性活動,如采購、儲運、廣告宣傳、會計核算等,可以集中起來由總部統一操作。這樣,眾多的店鋪共享一套經營設施,共享一套管理機構,各個店鋪無須設置繁瑣的管理機構,無須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這樣做的好處有兩個:其一,從總體上降低了企業的管理成本;其二,集中操作所帶來的經營成本的降低也是顯而易見的。如進貨,由於有多個店鋪而創造了大量銷售的條件,所以總部可以通過大批量采購,從廠家獲得較低的價格即批發價格。又如,由於有總部送貨,各個店鋪需要的庫存面積及庫存量都很小,從而可以擴大銷售面積,減少資金佔用。
5.連鎖經營有利於減少商業投資風險。
連鎖企業經營多個店鋪,即使個別店鋪經營上失敗也不會影響整體的經濟效益,因為某一決策的失誤所造成的損失可以由許多店鋪共同分攤,這樣大大降低了商業投資的風險。對於購買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而言,加盟一個特許連鎖店,可以利用一個已得到實踐檢驗的成功的商業交易方式,獲得特許人的指導和幫忙,比起其單獨開店,成功的幾率大大提高了,大大減少了行業新人面臨的各種風險。難怪有人說,特許經營是進入商界的「安全通道」。
6.連鎖經營有利於提高零售商業的地位,有利於指導生產,組織適銷對路的商品。
連鎖經營店自產生和發展以來,對生產領域的促進作用日益增強,一是連鎖店聯合起來大批量購買,使生產過程的性得到保證,生產廠商減少了生產費用。二是連鎖店一頭連著消費者,另一頭連著廠家,能更及時地向廠家反饋消費者的信息,指導廠家生產適銷對路的商品。同時,連鎖店還給廠家提供了在廣大地域內迅速、經濟地試驗新產品的零售實驗室。三是連鎖店的形成增加了社會產品的總量。因為零售費用的降低相對擴大了消費者的購買力,購買力的增加反過來刺激了生產的發展,也增加了商店的銷售額。
除此之外,連鎖經營網點多、輻射范圍廣、市場佔有率高,能夠迅速大規模地集中資金,實現投資的靈活轉移,取得市場機會效益等,這些都是連鎖經營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重要原因。
連鎖經營的競爭優勢
連鎖經營解決了大批量銷售與消費者分散需求之間的矛盾,是零褒組織的重大變革,被稱為零售業的第三次革命。連鎖經營通過標准化、簡單化、專業化原則提高經營效率,實現規模效益,有著其他零售組織形式無法比擬的競爭優勢。具體表現在:
1.容易快速聚集資本,有利於抓住稍縱即逝的市場機會。
連鎖經營方式,特別是加盟連鎖方式,能把眾多單個資本迅速集中起來,形成整體力量,在同樣的競爭條件下,可以及時抓住市場機會,進行投資、進貨、研發新產品,給企業帶來良好的經濟收益和發展機會。
2.組織化程度高,增強了市場競爭能力。
連鎖經營是流通中一種組織化程度較高的集生產加工、零售、批發為一體的組織形式。它組織環節少,調節靈敏,反應迅速;它通過連鎖體系的銷售網路和銷售渠道與消費者相聯系,能快速准確地了解和掌握市場信息,迅速將生產廠家的產品推向市場,擴大自身的市場佔有率,增強自己的市場競爭能力。
3.經營費用低。
連鎖經營總部統一采購,進貨量龐大,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得圈套程度的價格折扣和其他優惠。連鎖經營一般不經過批發商而直接從供應商(廠家)進貨,降低了購貨成本和運輸費用;由於採取總部統一存貨管理,採用物流配送中心的組織形式,較之單店可以節約很多倉儲費用;在廣告宣傳方面,由連鎖總部統籌負責,既體現了整體的宣傳效果,又節省了廣告費用。此外,由於連鎖經營標准化、模式化的操作和店鋪形式,提高了連鎖經營管理的效率,使管理成本降低。
4.產品銷售能力強。
由於連鎖店中的商品或服務較其他商業模式的機構更具價格優勢,而且集中采購又使商品的品質有所保證,所以對顧客有很強的吸引力。連鎖店鋪位置分散、運輸方便、配送快捷;而且多個分散的連鎖單店構成一個有序的服務網路,能從售前、售中、售後給消費者提供快捷優質的服務,具有服務優勢。這些都使連鎖店具有強大的銷售能力。
5.實現規模經濟。
連鎖經營的出現解決了大規模銷售與單個中小零售商要求維持其經營獨立性之間的矛盾,使得連鎖總部和連鎖分店都能享有規模經濟帶來的經濟利益,同時對連鎖分店的獨立經營又不構成威脅。(註:《連鎖經營管理:理論·實務·案例》,王吉方主編)
正因為連鎖經營有上述優勢存在,才使連鎖經營有較強的競爭能力,具有巨大的發展前景,才使連鎖經營在全球經久不衰。
連鎖經營的三個風險
連鎖經營雖然有巨大的優勢,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連鎖經營不是一用就靈,它只不過是一種經營組織方式,只有和經營者的能力、資金以及市場環境等各方面因素相結合才能發揮出最大的功能。
連鎖經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有:
1.連鎖體系的整體性風險
還記得曹操把很多船隻「連鎖」在一起征戰的歷史故事嗎?船隻「連鎖」後發揮的優勢,
同時也隱藏著劣勢——當孫權、劉備用「火」攻來破曹時,曹操把很多船隻「連鎖」的劣勢表現得淋漓盡致。
連鎖企業一樣,它的劣勢同樣隱藏在它的優勢中,這就是連鎖體系的整體性風險。即使是世界超級連鎖品牌,也難以避免和防範這種整體性風險。從2003年亞洲爆發大規模禽流感以來,以雞為主打食品的肯德基亞洲連鎖體系遭遇了打擊,據悉年營業額下降高達20%。2005年,肯德基又遇到了「蘇丹紅1號」危機,一個小小佐料中的隱患卻讓一個龐大的快餐連鎖王國遭遇了短時間的重創。
2.總部對連鎖體系的管控風險
整個連鎖體系是原創店的復制和放大、是總部管理能力的放大和輸出。如果原創店和總
部做不好,整個連鎖體系中的絕大部分店面也做不好;如果原創店做得好,不一定整個連鎖體系中的每一家店面也能做得好,但是如果原創店做得好,同時總部管得好,整個連鎖體系中的絕大部分店面也容易做得好。
3.市場需求變化帶來的風險。
市場變化莫測,消費者的需求呈現多層次、多樣化的趨勢,連鎖經營者面對的是不確定因素的增加和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連鎖企業是賣產品或者賣服務的,當市場上不再需求某一類產品或者某一類服務時,連鎖企業能否盡早感知市場需求的變化,以變化來應對變化,從而保證連鎖網路的有效性。

㈥ 國家對連鎖加盟行業的管理要求是怎樣的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㈦ 連鎖加盟門頭如何統一

第一、因為連鎖店所有的店面都使用同樣的商標名稱,統一的門頭對品牌的傳播和視覺的影響都是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作為加盟店的總部必須把各分店的門頭進行統一。
第二、要做到門頭統一首先總部要有一套標準的VI系統,然後以行政文件的方式發放到各個店面,進行限期整改,但是這個方式在直營的店面中好執行,對於加盟店來說就比較難執行了。
第三、建議你們在和投資人簽合同的時候,就在合同中約定,這樣就可以避免後期分店不遵守總部的規范產生影響品牌的事情了,凹凸個性教育對全國的五百多家分校都是這樣規定的。

㈧ 連鎖經營十六常見個問題

問題一:連鎖就是復制

問題二:連鎖經營一定要堅持「六個統一」

連鎖最初傳入中國時,許多連鎖企業認為連鎖經營就是要追求「六個統一」: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營銷策略、統一價格、統一核算。以便於自己品牌形象統一,給消費者傳遞的信息統一。 「六個統一」觀念極大的束縛了連鎖事業的發展。近些年來隨著連鎖在國內的深入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連在統一的思維下需要根據企業和市場環境做出靈活的調整。

問題三:連鎖終端要賣企業最好的產品或服務

許多連鎖企業追求在自己的連鎖終端向顧客提供最優秀的產品或服務,認為這樣做吸引顧客,創立品牌,之所以有這樣的認識就在於許多連鎖經營商對於自己的盈利模式不清楚。提供最好的產品或服務並不難,難點在於所有的連鎖終端都能提供這樣的產品或服務嗎?不管對於技術標準的操作要求和成本控制,還是對於物流配送的可行性,連鎖企業必須進行全面的衡量判斷,不能想當然。

問題四:管理制度完善了,管理自然就到位了

許多連鎖企業會制定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自己的連鎖管理體系,並通過發放各種各樣的管理手冊,希望通過手冊來加強對連鎖店的管理,認為手冊完善了,管理也就到位了。這僅僅是起步階段,連鎖店有了手冊不見得就有了管理。一是有些東西並不是靠手冊來形成的,比如企業文化這個影響企業發展的核心因素;另外,管理執行是存在許多企業的問題,就算相同的手冊在不同的人來操作可能會形成不同的結果; 而且,手冊的固化需要不斷的強化培訓和督導,日積月累才能逐漸形成大家的共識和操作依據。最後,在連鎖企業的發展壯大過程中,需要不斷的升級自己的管理體系。

問題十六:忽視連鎖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經營風險

發現國內的連鎖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基本上都要經歷一些固定的階段和經營風險:

1、 個體的第一桶金

2、 連鎖萌芽

3、 第一個風險:單店盈利開始下降

在經歷了迅速而短暫的原始積累和規模擴張後,企業首先開始出現門店盈利開始下滑的局面,甚至有些以前盈利良好的門店也開始出現預警。一般問題會出在知識產權保護、產品更新、門店選址方面。

4、再擴張

企業在解決第一次風險後會進入一個規模擴張的階段,這個階段的主要特點就是大規模的建店,完成戰略轉型。

5、第二次風險:擴張太快導致管理混亂

面對如此多的門店和越來越復雜的業務流程,企業內部出現了混亂,包括思維和文化混亂、業務部門效率低下、人才緊張、成本急劇飆升、人員流動加快、產品不再受顧客歡迎、資金預警等等,似乎所有的問題在一夜之間爆發,企業決策者夜不能寐,這時應有壯士斷臂療傷的勇氣和決心,梳理盈利模式,建立並完善連鎖管理體系,建立自己的核心價值觀,尋求戰略資源渡過危機。

6、 創新循環

渡過危機的企業開始進入良性發展軌道,並意識到創新的重要性,在產品、管理體系、營銷、、三流(物流、信息流、資金流)交換等各方面不斷創新發展模式,強化和穩定自己的盈利模式,企業會進入成熟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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