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東北菜人民公社大食堂是加盟店嗎
人民公社大食堂應該早已被注冊,是一個著名連鎖加盟。涵蓋了全國各個菜系,店鋪的風格相同。
Ⅱ 關於人民公社
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是我們黨在五十年代後期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中,為探索中國社會主義建設道路所作的一項重大決策。
關於在我國農村建立「大社」的思想,早在農業合作化運動的高潮中已初見萌芽。1956年完成了高級合作化,每社平均200戶左右。1957年冬和1958春的農田水利建設高潮,又出現了聯隊、聯社。毛澤東考慮到當時以大搞興修水利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需要,覺得需要辦大社。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會議通過了《關於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適當地合並為大社的意見》。意見指出:「為了適應農業生產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條件的地方,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有計劃地適當地合並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會後,各地農村開始了小社並大社的工作,有的地方出現了「共產主義公社」、「集體農庄」,有的地方出現了「人民公社」。1958年7月1日《紅旗》雜志第3期《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一文中,比較明確地提出「把一個合作社變成一個既有農業合作又有工業合作基層組織單位,實際上是農業和工業相結合的人民公社」。這是在報刊上第一次提「人民公社」的名字。8月6日,毛澤東視察河南新鄉七里營人民公社時,說人民公社名字好。9日,在與山東領導談話時說:「還是辦人民公社好……」,並指出公社的特點是一大二公。談話在報紙上發表後,各地掀起了辦人民公社的熱潮。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開擴大會議,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決議》下達後,全國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熱潮。到10月底,全國74萬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組成2.6萬多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農戶有1.2億戶,佔全國總農戶的99%以上,全國農村基本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
由於在合作化運動的後期已出現了過急過猛的問題,所以人民公社化運動也出現了急於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情況,颳起了「一平二調三收款」的「共產風」。
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工作會議(第一次鄭州會議)後,毛澤東和中共中央開始逐步糾正人民公社化運動中的錯誤。1961年,毛澤東主持制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在現階段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克服農村工作中的「左」傾錯誤,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Ⅲ 人民公社是什麼意思
人民公社在社會主義國家至少作為一種組織曾經存在。在中國大陸屬於一種「政社合一」組織,分為「農村人民公社」和「城市人民公社」,而以前者最為著名。農村人民公社屬於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特徵,即農村計劃經濟時代。人民公社既是生產組織,也是基層政權,普遍存在的時期為1958年-1984年,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而被解體,全部被鄉、或鎮取代。人民公社也為「三面紅旗」之一。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鄉人民政府,此後農村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經過體制改革,一般不採取人民公社的組織形式。
Ⅳ 人民公社化運動與農村合作社有什麼具體不同
農村合作社,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在經濟合作社時期,普遍實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適應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搞活了農村經濟。但也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能力和集體經濟的弱化。這些變化,雖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都尚未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該組織是工商、農經部門為支持農民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保護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行為,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而鼓勵發展的。性質特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主義的經濟組織。首先,它以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為基礎,其以土地為中心的主要生產資料為組織內的農民集體所有,並以憲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確認。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在中國廣大農村的經濟基礎和組織保證。其次,它適應中國農村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發展規律,也就是說能夠適應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維護最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體的其他組織。它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並能在一定的財產范圍內(土地所有權除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與法人相似,但在設立程序和條件、終止條件、生產經營方式和目的、財產(主要是土地)處分、管理職能等方面卻又不同於法人。故其作為民事主體,有別於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為其他組織對待。三是重合於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其成員的資格權利等重要內容。
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是中國共產黨在五十年代後期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中,為探索中國社會主義建設道路所作的一項重大決策。它違背了生產關系要與生產力相適應的關系。由於在合作化運動的後期已出現了過急過猛的問題,所以人民公社化運動也出現了急於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情況,颳起了「一平二調三收款」的「共產風」。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工作會議(第一次鄭州會議)後,毛澤東和中共中央開始逐步糾正人民公社化運動中的錯誤。關於在我國農村建立「大社」的思想,早在農業合作化運動的高潮中已初見萌芽。1956年完成了高級合作化,每社平均200戶左右。1957年冬和1958春的農田水利建設高潮,又出現了聯隊、聯社。毛澤東考慮到當時以大搞興修水利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需要,覺得需要辦大社。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會議通過了《關於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適當地合並為大社的意見》。意見指出:「為了適應農業生產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條件的地方,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有計劃地適當地合並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會後,各地農村開始了小社並大社的工作,有的地方出現了「共產主義公社」、「集體農庄」,有的地方出現了「人民公社」。1958年7月1日《紅旗》雜志第3期《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一文中,比較明確地提出「把一個合作社變成一個既有農業合作又有工業合作基層組織單位,實際上是農業和工業相結合的人民公社」。這是在報刊上第一次提「人民公社」的名字。8月6日,毛澤東視察河南新鄉七里營人民公社時,說人民公社的名字好。9日,在與山東領導的談話時說:「還是辦人民公社好……」,並指出公社的特點是一大二公。談話在報紙上發表後,各地掀起了辦人民公社的熱潮。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開擴大會議,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決議》下達後,全國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熱潮。到10月底,全國74萬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組成2.6萬多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農戶有1.2億戶,佔全國總農戶的99%以上,全國農村基本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是毛澤東在"大躍進"浪潮推動下設計的中國社會的新模式,解決的是建立什麼樣的社會主義問題,它勾勒出一幅相當完整的中國未來社會的圖景.毛澤東試圖在落後的生產力基礎上,依靠不斷擴大公有制,縮小商品生產,實行平均主義分配製度,來迅速建成完全的社會主義,並很快地過渡到共產主義.當時人民公社實行的所謂"一大二公"(規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具有共產主義因素的分配製度,限制和逐步消滅商品和商品交換,逐步取消社會分工等等制度和措施,都能說明這一點.從根本上說,這種純而又純的社會主義模式,不僅企圖超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且企圖超越整個社會主義階段.因此,這種模式是帶有空想色彩的社會主義模式,它的實施對中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造成了極大的破壞.
Ⅳ 中國現存的人民公社化都是有哪些啊
現在沒有了。
人民公社,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結構的、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基層單位,同時又是社會主義組織的基層單位。我國人民公社運動是從一九五八年夏季開始的,很短時間內,全國農村就實現了公社化。人民公社是黨的整風運動、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和一九五八年社會主義建設大躍進的產物。
全國第一個人民公社 1958年7月1日,《紅旗》雜志第3期發表了陳伯達寫的《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的文章,提出「把合作社辦成一個既有農業合作,又有工業合作的基層組織單位,實際上是農業和工業相結合的人民公社」。
(5)成都人民公社加盟擴展閱讀:
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會議通過了《關於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適當地合並為大社的意見》。意見指出:「為了適應農業生產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條件的地方,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有計劃地適當地合並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
會後,各地農村開始了小社並大社的工作,有的地方出現了「共產主義公社」、「集體農庄」,有的地方出現了「人民公社」。1958年7月1日《紅旗》雜志第3期《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一文中,比較明確地提出「把一個合作社變成一個既有農業合作又有工業合作基層組織單位。
實際上是農業和工業相結合的人民公社」。這是在報刊上第一次提「人民公社」的名字。8月6日,毛澤東視察河南新鄉七里營人民公社時,說人民公社名字好。
Ⅵ 請問如果加盟人民公社大食堂,總店在什麼地方,怎麼聯系
長沙江南人民公社大食堂勞動西路總店
Ⅶ 人民公社分幾個等級
人民公社分為三級,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
公社的人員組成社員,小隊長、副大隊長、大隊長、大隊書記、公社副社長、公社社長、公社副書記、公社書記。
人民公社的由來:
1958年6月底7月初,譚震林在鄭州主持召開冀、魯、豫、陝和北京市農業協作會議,他在會議的總結中,講到了農業合作社的變革問題。
他說:「像遂平縣衛星社已經不是農業合作社,而是共產主義公社。」 信陽的同志回去傳達後,地委根據《紅旗》雜志兩篇文章透露的毛主席關於辦大公社的指示和譚震林談話的精神,進行了討論和研究,認為合並後的大社,實際上已構成人民公社的雛形。
(7)成都人民公社加盟擴展閱讀:
人民公社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結構的、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基層單位,同時又是社會主義組織的基層單位。
全國第一個人民公社1958年7月1日,《紅旗》雜志第3期發表了陳伯達寫的《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的文章,提出「把合作社辦成一個既有農業合作,又有工業合作的基層組織單位,實際上是農業和工業相結合的人民公社」。
接著第4期《紅旗》雜志又發表了陳伯達寫的《在毛澤東同志的旗幟下》的文章,明確引證了毛主席的指示:「毛澤東同志說,我們的方向應該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農、商、學、兵組成一個大公社,從而構成我國社會的基層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人民公社
Ⅷ 人民公社的歷史
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是我們黨在五十年代後期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中,為探索中國社會主義建設道路所作的一項重大決策。
關於在我國農村建立「大社」的思想,早在農業合作化運動的高潮中已初見萌芽。1956年完成了高級合作化,每社平均200戶左右。1957年冬和1958春的農田水利建設高潮,又出現了聯隊、聯社。毛澤東考慮到當時以大搞興修水利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建設的發展需要,覺得需要辦大社。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會議通過了《關於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適當地合並為大社的意見》。意見指出:「為了適應農業生產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條件的地方,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有計劃地適當地合並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會後,各地農村開始了小社並大社的工作,有的地方出現了「共產主義公社」、「集體農庄」,有的地方出現了「人民公社」。1958年7月1日《紅旗》雜志第3期《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一文中,比較明確地提出「把一個合作社變成一個既有農業合作又有工業合作基層組織單位,實際上是農業和工業相結合的人民公社」。這是在報刊上第一次提「人民公社」的名字。8月6日,毛澤東視察河南新鄉七里營人民公社時,說人民公社名字好。9日,在與山東領導談話時說:「還是辦人民公社好……」,並指出公社的特點是一大二公。談話在報紙上發表後,各地掀起了辦人民公社的熱潮。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開擴大會議,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決議》下達後,全國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熱潮。到10月底,全國74萬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組成2.6萬多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農戶有1.2億戶,佔全國總農戶的99%以上,全國農村基本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
由於在合作化運動的後期已出現了過急過猛的問題,所以人民公社化運動也出現了急於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情況,颳起了「一平二調三收款」的「共產風」。
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工作會議(第一次鄭州會議)後,毛澤東和中共中央開始逐步糾正人民公社化運動中的錯誤。1961年,毛澤東主持制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在現階段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克服農村工作中的「左」傾錯誤,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