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想开连锁店政府有扶持政策吗
推荐开家动漫连锁店。动漫行业是现在的朝阳行业,还有国家政策的扶持发展,而且近几年优秀动漫的引进和国漫的崛起,动漫周边市场需求旺盛。动漫店的主要用户群体就是8-35岁的年轻人,他们的消费趋向时尚化,而动漫店的定位正好符合他们的个性、时尚和爱好。
开连锁店的话会有加盟总部协助你进行店面选址、管理指导、店面装修设计方案、活动策划、后期运营辅导等开店事宜的开展实施,提高开店成功率。
② 一般厂家对加盟商有哪些政策上的支持比如自动售水机开店,市场经销类的!
松浦净水器、纯水机 提供的10大支持
1. 经营支持: 松浦公司帮助经销商建立完整的区域经营模式,让初期创业者轻松赚钱、长期赚钱;保护每个批发商在授权地区的指定批发市场内该类产品的独家经营权,并享有强大的厂家品牌支持和市场支持。
2. 区域保护: 为了保护经销商的利益,松浦公司承诺不在同一区域内发展第二家经销商,确保经销商区域独家经销。
3. 市场支持: 松浦公司拥有专业的市场调研分析团队,可以对当地市场提供准确的分析、决策、运作思路,以指导经销商了解净水行业、了解当地需求、采用适宜的销售模式和营销政策。
4. 渠道支持: 松浦公司销售部会定期派销售经理到各地经销商处协助其开拓下级渠道、店面建设及产品陈列等。
5. 促销支持: 松浦公司依据节假日安排,举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届时会对全国经销商提供推广物料及产品方面的支持,与经销商一起打胜市场攻坚战。
6. 宣传支持: 松浦公司首先会在渠道建设相对比较完善的区域市场投放电视、报刊、路边广告,以起到高端拉动的效果,进而向全国推广。
7. 设计支持: 松浦公司有专业的设计组,可以针对经销商的个别需求设计宣传彩页、海报、店招、展柜等。
8. 进店支持: 针对大型连锁卖场的进场,公司会派专人协助经销商谈妥相关事项及开店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并在开店后对其营销活动给予指导建议。
9. 培训支持:松浦公司不定期举行全国销售经理、促销员、安装工程师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帮助经销商迅速建立一支专业服务团队。
10.售后支持:松浦公司可以提供产品维修(保修期内免费)支持,对于有缺陷或不合理库存,一定期限内可以提供退换货支持。
纯水机,净水器,直饮水机,零保证金,零加盟费招商
③ 加盟正新有什么扶持政策吗
加盟正新鸡排,总部给予的扶持还是比较多的。④ 连锁经营有什么扶持政策和福利
那个就是变相、高级的传销,是非法的!!!
现在的传销会以各种名义骗你去,有什么剧组的,包食堂的,什么旅游纪念品,什么工程投资,什么旅游观光车,什么开公司,什么入股投资等等,名目繁多。
总之就是骗你去外地,然后给你洗脑,骗你做他下线
阳光、西部开发、5级三阶、业务洽谈、读羊皮卷、讲师交流、上A的人造梦等等的战术都是搞垮你、都是洗脑工具、让你自愿相信,自愿骗家里钱,自愿骗人!
电话搞:慰问,铺垫,刺激,间接想法,直接想法。你投资高起点就是为了让上边人拿钱快而已你还真以为你能赚到更多钱?到处都是拉不动人头的人,他们就发展自己的家人,结果越亏越多,到处都是倾家荡产哈哈,当你投钱了,你的产品给你了么?你亲眼见过那些产品么?为什么那些产品半年一年都没发下来?真的有公司么?真的能赚大钱么?是不是有人伪造了这个模式?为什么一天线也能上级别?五级三阶制是不是假的?到底能不能赚到千万?哈哈哈,从头到尾都是骗局,还什么宏观调控,暗箱操作,阳光工程!你问他们问题,他们都含含糊糊的回答不上来,只能给你弯弯绕,你就稀里糊涂的被洗脑了。
你会看到很多人兄弟父子母子在那里干其实都是不甘心亏欠发展不动的结果,结果他们家庭越亏越大,到处都是倾家荡产!
到底有公司么?我们半年乃至几年在行业的时间,却从来没见到过产品申购单的产品,那些产品为什么不给我们?公司是不是伪造的?是不是有人利用了这个体系,并私自创造一个给自己牟利?哎,小心,那个投入几万,真的可以赚千万什么?
一旦你相信你的伪善朋友,投入二十1个3千8,幻想着挣千万,你就没利用价值了。到时候你拉不到下线,赔钱了可别怪别人没提醒你。
如果你加入了,还上A上级别了,结果发现根本赚不到钱,从头至尾就是个大骗局,可别怪自己利欲熏心
他们通过洗脑控制思想,用交钱控制行为!
你一旦交完钱,即便意识到是传销,你也不得不为了回本而拉下线拉人头。
你一旦被洗脑,就会天天做着赚大钱的美梦,坚信不疑的宣传传销公司的好,自觉高兴的宣传传销公司的产品。
为什么传销者感觉这是国家支持的项目,从手机卡、传销执法、银行多、贷款购房等诸多方面,很多人似乎还有疑惑,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以及我对房地产的了解,想发表一点看法。
1、手机卡其实就是普通的集团卡,这一点已经最容易被证实,全国各地都有,集团内互打电话免费,并不是为了支持传销而专门设立的。移动和联通、电信等为了争取用户,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不同的方案,以满不同人群的需求。起初只有十几个人的传销人员建立各种“贸易有限公司”的虚假集团,并利用虚假集团在电信公司注册集团网。传销者在网内互打的电话虽然免费,但传销者的电话并不全是网内互打,随着越来越多的传销人员加入,大量的邀约新客户时产生的长途个电信公司创造了巨大营收,这是电信运营商的利润点,企业不会为了放弃巨大利润而主观抵制传销,他们把责任推给当地政府。企业经营中,免收某部分费用,是为了争取另一部分的收入,此类经营模式屡见不鲜。如果传销者的长途话费、短信费、GPRS流量费、月租费、彩铃都可以免费,都不能说明这是国家支持的,说不定电信运营商还会有其他的利润点来支持他们做此类业务。
2、银行多的局面其实与手机卡免费是一个道理,都是企业为了赚钱而推脱责任的结果。贴子中说道,每个银行都要排队,每个人都会上交十万上下的存款,试想,如此大批量的业务,银行有理由拒绝吗,只要自己赚到钱,不违反当地治安规则,银行也不会去管政府和打击传销的事情。随着越来越多的传销人带着钱来,银行多的局面也就逐步发展起来。在广西成功营造了传销圣地这个氛围以后,银行为了赚钱在此大量布局成为一种必然,他们和电信集团一样不会、也不能去管、也管不了当地传销的事情。就如同户籍放开,人口可以随意流动,大家就会选择容易挣钱的地方呆,比如北上广,而现在广东以制造业为主的城市,因为汇率上升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外来人口大大减少。人多好赚钱,有人的地方就有生意,银行也是做生意的。
3、当地人的房子都是银行贷款的。这其实一点也不新鲜。因为按揭已经成为最近十年来全国各地置业的主要方式,随便你到哪一个城市,二三线的都可以,都是以按揭为主。银行贷款也是银行的生意,在今年之前,中国各大银行的钱是泛滥的,能贷款出去,银行工作人员就能挣钱,房地产开发商就能挣钱,只有不会理财的人才会用自己的储蓄去一次性付款置业。今年,人民银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就是逐步收紧钱袋子,未来银行的钱好不好贷,要看国家整体的经济走向。
4、最迷惑人的就是传销执法问题。
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是典型的中央有政策,地方有对策。地方政府可以卖地挣钱,所以会消极应对宏观调控。
传销也一样。地方政府因为利益驱动,所以对传销执法是消极应对。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传销者集中的地方,多多少少可以拉动当地的消费,比如房价上涨、经常集中采购的鸡,传销者也并不是清一色的苦行僧的生活,也有正常的高消费。整个传销体系已经在多次斗争中学到了经验,只要我不扰民,只要没有被抓住传销的直接证据,执法部门就不能拿我怎么样。所以当地政府已经越来越习惯于传销者的存在了。与此同时,执法难度越来越大。作为个体的执法人员(即便是领导),他们不会管每一个传销者背后的血和泪,只知道这项工作很难抓,取证难(抓到人不能算,要取得直接证据),遣送难(腿长在传销者身上,哪怕遣送到南极,传销者想回来也会很容易,所以遣送时也不会买费用高昂的远程车票),费力不讨好,长此以往,消极应对成为必然。应该说,在法律层面,国家对传销者的制裁不重,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所以执法难也成为必然。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
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⑤ 如何加盟,加盟费多少,有什么优惠政策
不知道题主问的是加盟什么行业,因为不同行业,不同公司,不同品牌的加盟模式、加盟费都是不同的。
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很多行业生存都存在问题,放眼望去,好像就只有连锁便利店行业还是不错的。在疫情期间,我们看到很多实体店都不能开门,只有药店、超市、便利店,还有一些快递公司可以营业。而超市?药店投资额都比较大,便利店的投资额就比较适合普通投资者的投资了。
那么拿便利店加盟来说,不同的品牌,不同的公司加盟模式不一样。我们在大城市看到的711、全家、罗森,这些都是日系便利店品牌,他们一般以内部加盟为主,都是把员工培养成店长,然后店长经过考核后再做加盟组去经营一家新店,或者是把一家直营店接手过去经营。当然他们也有特许经营的模式,也就是外部加盟,但是条件都是比较高的,但要求资金都是在六七十万左右。
在国内不同地方、城市都有一些不同的便利店品牌,因为连锁便利店行业会受到物流配送能力的限制,超出他们配送能力范围的,那就配送不了。在广东这边有自己的物流配送中心的品牌也是非常少,虽然说便利店品牌挺多。像美宜佳、合家欢便利店还是不错的。
美宜佳我们都知道全国的店多名气比较大,而合家欢便利店和它的服务是一样的,但是投资额要比美宜佳低很多,性价比相对比较高,他们都是属于那种特许加盟的模式,比较适合初创的小本投资者。
说优惠政策的话,他们都是从免费给客户剪纸,免费做经营培训,免费给店铺做布局设计这些,即使你没有开店的经验,基本上在公司的扶持下也能够顺利把店开起来。
⑥ 对于连锁加盟(franchise),政府的态度
连锁加盟在国外是成熟的商业模式,政府是抱着支持的态度的。
⑦ 连锁加盟的总部支持
(1)受许人得益于特许人为改进经营、保持体系合乎时尚和强大竞争性,而作的持续不断的研究开发工作。
(2)特许人收集的市场信息和各种经验可被受许人分享。这些信息和经验是体系外的人得不到的。
(3)区域划分可使受许人免受特许人或体系内其他受许人的竞争。如果银行认识到了特许经营的优势,可能更愿意贷款给受许人。事实上,在国外的许多银行中已经专门设立了特许经营借贷服务部门,其职责就是专门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和受许人提供资金援助。
(4)提高受许人的管理能力以及在以前工作中不曾有过的满足感。
(5)受许人创业成功的机会大大增加。根据美国商业部的一项研究表明,以特许经营方式创业的成功率要比非特许经营方式大得多:在以3年为限的考察期里,大约80%的新设公司失败了,许多甚至仅存在不到一年。相比而言,仅有不到2%的新特许经营企业在3年的时期中没有能继续下去。
⑧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⑨ 现在开超市有没有政府国家补贴
您好!农村开超市政府给予补助,各地的政策不一样。现在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
老王原本是杭城一家大型超市的供应商,今年他的一个目标就是:在浙江的乡、镇开一家该超市的加盟店。“主动请你去做生意,不但给你优惠政策,还倒贴3万元左右的现金!”这样的好事情谁能放弃呢?昨天,国家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获悉,商务部、财政部将对2005年纳入“万村千乡”
市场工程的试点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从杭州市贸易局了解到,所谓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就是浙江省正在开展“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鼓励连锁企业到乡、镇去开超市,保证偏远地区的基本食品安全。杭州贸易局运行处蒋先生介绍,目前杭州市区的超市已经非常密集了,而多数的乡、镇消费却依然是靠着个体经营的小店维持,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说到奖励,像老王这样想开连锁超市的经营户,早早就“嗅”到了这个政策。具体是,目前除建德、淳安外,杭州市的乡、镇为了迎接连锁超市,都制定了3万元左右的奖励基金,以及相关的优惠措施。同时,杭州市政府为了鼓励杭州市区的企业到乡镇开超市,也有系列的优惠政策:凡总部设在杭州市区的连锁企业,按杭州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扶持;农村连锁超市、便利店超过30家门店规模的连锁经营企业可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连锁经营企业设立连锁超市或便利店,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对于这样的奖励政策,杭州连锁超市集团的老总怎么想呢?世纪联华的来总表示,资金奖励政策对于发展连锁超市是一个鼓励,但商家看的还是生意。一些超市的负责人表示,乡、镇更适合开一些便利店形式的连锁超市,货品供应、资金投入都适中。加上目前乡、镇超市市场还处于空白,如果选择地点适宜的话,赢利应该还是不成问题的。
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