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连锁的法律法规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指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导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2. 西安连锁业发展是合法的吗
答:西安连锁业发展事实应该是合法的。
3. 陕西西安自愿连锁经营业合法吗是传销吗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
解救方法
一、首先要冷静,不要冲动,不要一味地指责他(她),更不能粗暴地训斥。要学会理解,不是他(她)的错,错的是那些黑心的网头,他(她)渴望改变、追求财富的欲望没有错,错在他(她)选错了道路,被别人利用和欺骗了。所以我们要做的是把他(她)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你要改变说话的方式,如果你没有把握说服对方的话,不要说太多,你说的越多,他(她)越反感,要学会和解,但是和解不等于认同。一味地指责只能让双方越来越对立,对事情的解决没有帮助,他(她)越对立,越有逆反心理,越不回头。更不能以分手或断绝关系相要挟,你这么做只能让他(她)的“信念”越坚定,因为他(她)没有退路了,“死”都要从那个“行业”“死”出去。所以我们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感情去拉,要多关心他(她),说出你的担心,提醒他(她)不要只顾埋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要多长几个心眼,骗子太多了,你们也是为他(她)好,害怕他(她)上当受骗;要以理服人,我们要摆事实,讲道理,戳穿传销美丽的谎言,让他(她)知道事实的真相。这个有一定的难度,可以求助反传销的专业人员来做,
二、其次要马上破坏他(她)的邀约市场,叫所有的亲朋好友不要去。很多朋友刚得到自己的亲朋好友在做传销的消息时,往往顾虑重重,家丑不可外扬,为了保住面子,不愿意说出去,这是极端错误的。你的沉默只会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因为你做传销的亲朋好友骗不到你,他(她)还可以去骗别的不知情的亲朋好友,这样的话只会让他(她)越陷越深。我们要马上通知所有的亲朋好友不要去,也不要给他(她)寄钱,破坏他(她)的邀约市场。这是一个狠招,犹如传销组织在邀约时所强调的“断其后路”,传销组织每人一天要交6元不等的生活费,还要买生活用品,交电话费等,所以他们一天的开支在10元以上,有的更多。如果他(她)把钱花光了,又骗不到人了(没有发展就没有工资),只有灰溜溜地离开了。
再其次,如果你做到以上两个方面以后,想及时把陷入传销的亲朋好友解救出来,还可以亲自去一趟,最好是父母出面好一些,因为传销痴迷者已经执迷不悟,他们是不会心甘情愿地回来的,带上他(她)的父母(父母中去一个就行,但要有力度的人)去,可以强制带回来。去之前首先要取得他(她)的信任,不要引起他(她)的怀疑,就说去看他(她),也不要说去了几个人,就说一个人去,如果你说去的人多了,会引起他们的怀疑,有可能你到达目的地后传销组织不会让他(她)来接你们。去之前不要告诉他(她)你具体到站的时间,只说要过去。因为这样能给你们一行争取更多的时间,下车后可以马上联系火车站派出所的民警或者工商局,寻求他们的帮助,在你的亲朋好友执迷不悟时,警察或工商局的同志可以帮助劝说,让他先回老家,再请反传销专业老师把他彻底劝醒悟。
三、当一切联系好后,你可给他(她)打电话,告知你到火车站的消息,叫他(她)来接你。当然为了保证解救成功,你可先买好返程的火车票,在火车开动前两三个小时给他(她)打电话接人,以准备在说服不了的情况下,及时强制性把他(她)带上车,避免时间拖的越长越对你的解救不利。当他(她)来接你时,一个人站在出站口等,其余的人躲起来,不然他们发现你去的人太多而不接你们。传销组织来接人时一般是两个人,除了推荐人,还有一个“带朋友”的,两个人好对付,你们可以马上把他们带到派出所或者工商局里,让警察和工商人员说服教育,也可提前和反传销的志愿人员联系好,在电话里帮助说服他(她)。
4. 关于那些加盟店的加盟政策和代理政策有什么区别
加盟、代理、经销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有些商家有意将这三个概念加以混淆,目的是只要把货销出而不拘形式,深究下来是带有欺诈成份的。 加盟是一种实体经营,一般都需要有店铺,经营商家的特定品牌商品或由商家提供技术制作的商品,加盟者须接受商家的经营方式和指导,商品质量符合商家的统一标准。加盟须付加盟费,制作材料或成品则由商家统一供应,商品的所有权是属于加盟者的,加盟者向商家支付货款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代理则是商家在某地区所物色的商品推广的经纪人,负责为商家宣传推广商品,发展当地的批发商和经销商,代商家收发货物,报告商品在当地的销售情况等,商家根据代理商的业绩给予一定比例的佣金,代理商也可自行销售,赚取商品的差价。代理商不一定要开有店铺,只要有仓库就行,代理商也无须把商品都先购买下来,只须向商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和在首次进货时预付部份货款即可,商品的所有权是属于商家的,商家也可随时根据各地市场需求调拨代理商的库存货物,货物无法销售时也可以退还给商家,商家有责任根据代理商的市场开拓要求开支广告费用和帮助代理商打开市场。代理与加盟的重要区别就在这里。现在有些商家就是故意加以混淆,招聘代理商既要付保证金,还要你首次进货至少多少万元,还要先款后货,实际上就等同于买下商家的货回去自己卖,还要多付了保证金。所以你是选择加盟还是代理,自己要有个明确的理念。两种政策是分开的,如已当代理商,就不必再申请加盟了。
5. 想开连锁店政府有扶持政策吗
推荐开家动漫连锁店。动漫行业是现在的朝阳行业,还有国家政策的扶持发展,而且近几年优秀动漫的引进和国漫的崛起,动漫周边市场需求旺盛。动漫店的主要用户群体就是8-35岁的年轻人,他们的消费趋向时尚化,而动漫店的定位正好符合他们的个性、时尚和爱好。
开连锁店的话会有加盟总部协助你进行店面选址、管理指导、店面装修设计方案、活动策划、后期运营辅导等开店事宜的开展实施,提高开店成功率。
6. 如何看待陕西西安 连锁经营 投资69800元 通过五级三晋制赚取1040万我要好的朋友在做,
这是传销,全国各地到处都很多,合肥,武汉,北京,上海……这行业虽然轻松,但赚钱的人少数,大多数都赚不到钱,我有好几个朋友都亏了几万,加上二年时间,听起来真的很好很吸引人,但做起来真的不容易,你以为叫人很容易吗?只是给你建议,一切在于你自己。
7. 陕西西安连锁经营是什么合法吗能做吗
朋友,聪明不等于智慧,面对一个新生事物,不要盲目接受,也不要果断拒绝,全面去了解在做出正确的选择,机会就像小偷他不会等着你来抓,我们从多方来分析一下: 第一,我们从历史事件来看,任何一个项目只要不危害国jia利益,不危害老百姓利益,不给社会带来动荡,政fu是不会打击的。 第二,我们看待一个事物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关键是判断它是否利国利民:这个项目不要国jia投资一分线,来自民间的互助发展,每个会员自谋职业,为国jia减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其模式非常的公平公正合理。 第三,我们只做生意,不谈政治,不谈宗教,不危害社会治安,国jia为什么要封杀呢? 第四,夹缝地带和边缘地带的生意,才能利益最大化(举例说明)。 经济现象如此,我们选择行业也是如此。而在10年前我们看待这些新鲜事务的时候首先要看这些是不是政府认可的或者是不是大家的公共观念可以接受的。现在,我们对于创新的想法,对于创新的意识和观念与以往具有本质的不同。网络给予大家一种在网上平等交流、平等沟通、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以往任何一种媒体不具备的,也不能够给予中国老百姓的。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封建意识带给大家的思维定势。 朋友,聪明不等于智慧,面对一个新生事物,不要盲目接受,也不要果断拒绝,全面去了解在做出正确的选择,机会就像小偷他不会等着你来抓
8.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9. 关于西安连锁经营~~
你可知道在中国的传销,在国外是合法的直销,为什么到中国就成传销了,这个就是拜中国人伟大智慧所赐,传销,直销都是商业模式,是工具,之所以最后变味了,是因为在国外人们是公平价值对等交易,而国内是10块钱的东西,洗脑一下就卖1000多,这叫骗,更别说是使用限制人身自由了。因此你若是明白这个,那么你再反过来看,你就能明白,连锁经营到底是不是传销新模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