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加盟、连锁、代理三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加盟店:以相同的经营项目、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模式、价格体系、CI识别系统等为要求招商,寻求志同道合的人士复制这个体系开展经营活动,收取相应加盟和管理费用。作为基础和招商可行性说服因素,运用这个体系的总店首先在经营上是成功的。
连锁店:相同的经营项目、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模式、价格体系、CI识别系统等。自我复制扩张,不寻求外部加盟。
代理商:根据厂家要求和自身条件,双方进行协商、签约,获得销售权即可,经营上自由灵活。
区别主要是:加盟和连锁是企业的经营模式的不同,代理是一种营销方式
Ⅱ 连锁加盟是什么意思
一、特许加盟的概念
特许加盟(连锁)恐怕是当今商业界最流行的词语了。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的公司也遍布各个行业的各个角落。那么,什么是特许加盟呢?特许加盟又有什么好处呢?特许加盟为什么会成功呢?不清楚这些问题,就不会做好加盟事业。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加盟的解释
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通俗讲特许经营是特许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营业模式。
2、特许加盟的特征
(1)特许加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模式。特许加盟对特许人来说,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加盟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只有使特许人获得比他独自直营更有效率的发展,让受许人获得比独自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加盟才能进行下去。
(3)特许加盟是一种智能型的商业组织形式。特许加盟使特许经营人能够最充分地组合、利用自身的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广泛的社会资源,受许人则降低了创业风险和时间、资金等创业成本。
总之,特许加盟是二十一世纪开店创业的新趋势、新潮流,是推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新动力,她将为许多创业者带来新的创业机遇和赢利前景
Ⅲ “连锁加盟”有几种类型
连锁可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正规连锁、自由连锁(也有称自愿连锁或自由联盟)和特许连锁。我们可以这样分别理解:
* 正规连锁:又称直营连锁或公司连锁。美国对它的定义为:由总公司管辖下的许多分店组成,它往往具有行业垄断性质,利用资本雄厚的特点大量进货,大量销售,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它是由一个公司、联合组织或个人投资,所有分店属于一个公司、联合组织或个人,分店没有法人资格;分店的所有权、经营权、人事权属于连锁总部,实行统一核算制度和标准化管理。
* 自由连锁:又称自愿连锁或自由联盟。日本对它的定义为:分散在各地的众多零售商,既维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又缔结着永久性的连锁关系,使商品的进货及其他事业共同化,以达到共享规模利益的目的。它明显的特点是各连锁成员具有法人资格,保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向总部交纳加盟金和指导费。连锁总部则利用规模优势,统一组织进货,协调各方面关系,向各成员提供有用信息,降低各连锁成员的经营成本。
* 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契约连锁、加盟连锁。中国大陆对它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交付相应的费用。被特许者没有法人资格,但又保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经营内容、服务方式和外观装饰等方面又是高度的统一。被特许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各自只与总部发生上下关系,但又要在合约的规则下形成特许者统一经营的外在形象,达到联合经营的规模效益。
Ⅳ 直营与连锁加盟有什么区别
加盟与直营连锁的区别如下:
区别1、产权关系不同。加盟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直营连锁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
区别2、法律关系不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区别3、管理模式不同。加盟连锁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是转让方,被特许人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
区别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直营
网络-连锁加盟
Ⅳ 加盟店和连锁店一样吗
表面上看一样,但是这两者性质完全不一样;
加盟店是你需要出加盟费,然后店完全由店主来经营,店主对店有拥有权;
连锁店是统一管理,店主也只是任职,是没有拥有权的
Ⅵ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Ⅶ 连锁加盟怎么样
对于加盟者来说,由于能够得到总部的经营指导(专有技术、会计、税务、法律等)和援助(新产品开发、供货保障、销售推广、教育培训等),无需考虑市场企划(广告宣传、商品开发等),能专心经营。
所以怎么样的话,还是看你自己怎么看怎么想吧
Ⅷ 连锁加盟模式有什么优点
1、现金流更为充裕,无论是品牌方还是加盟方,成本都相对较轻,因此现金流更强;
2.、体量轻,抗风险强,连锁加盟最大的优点就在于风险的分散,分散风险其实也是在降低风险;
3、易于扩张,因为分摊了成本和风险,所以连锁品牌能够进行快速的扩张,并且以此形成品牌的协同效应;
4、转型和应变能力强,船大难掉头,对连锁加盟模式来说,品牌虽强,但各个门店相互独立,因此面对突发事件和风险有着更强的自主权和应变能力。
Ⅸ 连锁加盟到底要怎么做
特许连锁的本意是“长线”,国际知名品牌的连锁发展加盟是非常严格的,这就是所谓的“锁”。但是,国内异军突起的特许连锁很大一部份都是连而不锁,疯狂地连,其实这不叫连锁,而是一种做短线的投机。
加大品牌优势+降低产品成本+降低运营成本;
特许连锁八统一
①经营理念:与企业一起快速成长,分享品牌优势。
②品牌形象:提高形象统一,达到广告效果统一,视觉统一。
③管理模式:统一管理流程,标准化管理。
④服务模式:服务标准化的推广,用严格管理来保证服务标准的正确实施,
⑤品牌与广告促销:整合资源同一建设品牌,统一指导分区促销。
⑥统一配送:产品统一化中求个性化
⑦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价格
1.理念和市场运作能力是真正制约特许连锁发展的瓶颈。没有经验的成为加盟的主流。他们是夫妻、是初创业者,所以连锁总部与加盟者在理念上是有差距的,比如说品牌建设问题上,加盟者往往期望大力度广告,通过广告来拉动销售,而自己没有市场操作经验,不会根据 当地市场制定变化的策略。没有把营销的“市场细分”思想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进行“市场差异性”的促销活动。没有“市场差异性”满足区域“消费者个性”。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加强市场营销的整合。总部并没有做好为加盟者为合作伙伴,让加盟者能够长期和公司一起走,为他们提高收益。还有很多总部是晃悠一把就 闪。
2.于加工、销售这样一种企业初期形态上,没有科学的市场信息系统,没有研发,没有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产品或管理方法。为是从出口转向内地销售,麻木上特许连锁系统为增加工厂生产量。市场营销面临品牌、产品线不确定性和时间等等问题,解决问题就是看我们对市场 规律和消费者的准确把握,而准确把握的信息来源就很重要。应该说在这一点上,中国特许连锁企业仍是停留在观念传统、做法落后的状态上。
3.管理上:由于加盟者自身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上往往是经验式、习惯式的管理,特别是加盟体系中往往是夫妻店、亲族群者为多,管理模式往往被忽视,或者无法执行。
经营理念统一“就是锁思维”。在考察加盟和加盟培训,多向加盟者沟通,在理念上达成默契。在很多特许连锁企 业中已经探索出一套自己的企业文化。“品牌形象统一”就是在CIS标准下统一,共同建设品牌,共同分享品牌的收益。国内特许连锁企业要创造新的核心竞争力需要 解决三大问题:产品开发、品牌工程和管理创新。只有这三项工作做到位,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特许连锁企业的“紧拉式”连而不锁问题,减少拉力,增强“引力”。
要完成低成本扩张是管理集约经营,对物流成本、管理成本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管理创新,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来引导加盟企业,同时运用信息技术到传统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强化信息沟通。
总而言之,连而不锁问题的最好解决途径就是特许连锁企业总部要强化自身建设,用“吸力”而不是“拉力”去巩固提高特许连锁体系,特许连锁企业的发展不是简单的将自己的模式完全复制,而是一种资源整合,这种资源包括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资源,这种整合是将企业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整合。从而加速企业的物资流通,保障信息畅通,使企业充满活力。
特许连锁业有几个核心:一是要有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二是要具有和准同类产品竞争的盈利模式,第三就是门槛要适中。特许连锁的门槛是特许连锁中学问最深的一个核心,一个特许连锁品牌,加盟费的高低以及加盟数量和密度的大小,和企业战略布局和市场跟进,都直接影响这个特许连锁品 牌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