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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北京全荟科技有风险吗

发布时间:2021-07-08 05:55:51

『壹』 加盟店好不好,有风险吗

谈加盟与不加盟
我自己就是一个加盟行业内人士,深知加盟的过程和总部能给加盟商带来什么益处。。。。我浏览过很多加盟商的品牌网站,在留言中有那么多人想要加盟,其数量往往令我诧异和惊奇,我接触过很多加盟者,他们都说加盟时根本没有想太多,加盟完之后后悔的占大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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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也想自己创业,你会选择什么?我想加盟一个品牌可能也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最起码可以获得一套“技术”,这套技术是那么的神秘,和具有诱惑力,然而我们仔细看看这真的是致富的秘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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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当然是不对的。西式快餐的制作加工技术只是整个西式快餐经营当中的一个部分而已,任何进入过麦当劳、肯德基这样企业的最基础的员工都可以掌握到这种“技术”,其实这种技术一点都不神秘,用不着迷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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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基于两点:一,西式快餐使用的半成品大多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在整个成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主要是使用机器对半成品进行深加工和组合的过程,设备占到了很重要的比例。譬如一个我们最常见的鸡腿汉堡,它主要是汉堡胚、腿肉、生菜、调味酱组合而成的,汉堡胚的加热主要是依靠烘包机来进行的,可以设定温度、时间等数据,到时间蜂鸣器会响起报警,整个操作过程是很简单的;腿肉主要经过解冻、腌制、裹粉和炸制四个过程的来的,其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也就是腌制和裹粉了,腌制主要是靠腌制粉的配比和腌制的时间及程度来决定,裹粉难就难在手法的掌握,只要掌握好手法稍加训练,漂亮的翅腿很容易展现出来。最后一步是调理,打酱放生菜等完全都是按照步骤和规定量进行的,使用酱枪等设备完成,这样一个汉堡即可呈现。炸鸡就更简单了,只剩下解冻、腌制、裹粉和炸制。第二点,半成品完全可以实现配送。从腿肉鸡翅到薯条,到各种调味酱、腌制粉、冷热饮杯等都可以从市场上专业的公司采购到,只要掌握正确的仓储方法即可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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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西式快餐的制作过程是最不神秘的一块,那么西式快餐最重要的又是什么呢?工作在快餐第一线的工作者认为,对于有志于广大中小快餐的人们来说,西式快餐经营最重要的是两点“人和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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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人。经常有客户说刚开始曾经聘请麦当劳、肯德基或者德克士的人来帮他们进行管理可是最后都不了了之,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像“麦当劳、肯德基”那样的著名快餐企业系统实在完善,其中每一个级别的人应该学习什么、掌握什么、考核什么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小快餐所聘请的管理人员最多是这些企业中员工中的训练员或者一般员工,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到真正的管理干部,所以对于管理一家餐厅,即使是小餐厅,他们一样无从下手,最多指责生产过程中诸多不标准的地方,怎样改正却缺少方法。对于加盟者来说,加盟商更不可能在短期内给你一个优秀的合适的店面管理人员的,而这个管理人员对于餐厅又是不可或缺的,这个矛盾解决不好,餐厅的标准不能实现传递,训练不能正常进行,往往老员工一走,对于整个企业来讲,产品可能都要换味道了,餐厅又怎样实现经营利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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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这个话题是非常有意思的,加盟商不懂促销。我看了还几个加盟品牌,居然真的没有促销,或者一位促销仅仅是“折扣”和“赠送”,但我并不否认可能是因为加盟者的不懂行才导致促销执行的不利,在我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但对于大多数加盟者来讲,一个全新的行业展现在自己面前的时候,怎么找到市场突破口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促销是一个全面的概念,我认为是基于两点的,品牌的推广和产品的推广,形式有很多。加盟商如何提供给加盟者开业策划指导执行、市场调查、不同市场的不同产品定位、定价及套餐组合,店内的装饰、海报宣传、优惠券的设计与发放指导,促销活动的开展等等,加盟商不能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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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地讲,这样加盟出来的品牌有一半已经意味着平淡,那一半一旦有真正的快餐品牌进入也会迅速死亡,除非老板锐意经营,不断进取,借助外力更新前进才有生存和发展的可能。现在加盟者加盟的品牌实在的在自己所处的这个区域内没有什么知名度,开了以后借助于加盟者本身,这个品牌才得以推广,那么结果不就是自己花钱又为别人做了宣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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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提出来这个观点“加盟品牌不如自己做品牌”,自己做的品牌花钱肯定要比加盟的少,并且不会花冤枉钱,并且一样的可以得到“技术”上的支持,我么所要做的,除了这些还要有开店的支持、寻址与装修的指导、促销的支持、培训的支持等等,所以请君在加盟之前冷静思考,究竟怎样划算,还是您自己考虑好。因为你的每一分钱都是你的血汗钱。不要浪费你的钞票呀,创业的人。

『贰』 开加盟店有没有风险需要了解些什么

以下是开火锅店需要注意的问题,开餐饮加盟类型的创业者可以了解一下:
1、市场定位是否准确
开店做生意,市场定位非常关键。定位品类属性,什么类型的火锅;定位顾客群体,考察顾客的消费方式和消费水平;定位选址,选址和火锅品类属性以及顾客密切相关的;定位核心优势,核心竞争力是产品,还是服务以及营销;定位营销方式,营销必须要有针对性,根据顾客定位和产品定位来设计营销活动。
2、开店规模的选择
火锅店想要扩大经济效益,必须扩大规模,也就是火锅店加盟面积要开得足够大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投入的成本不宜过高,避免利润减少,降低开店的成活率和持续性、同时,因到店消费的顾客无法像商品一样不受区域限制,所以在针对的当地消费者的时候,还应再去抓部分特定消费对象,有助于增加店面收益。
3、品牌项目是否可靠
目前市面上火锅加盟品牌众多,鱼龙混杂,找火锅加盟项目时要谨防“上当受骗”。建议大家实地考察,多对品牌总部考察,包括人员、环境、规模等,全方位评估项目的可靠性。
4、产品味道是否正宗
现在火锅市场同质化现象严重,如果没有自己的特色,很难长久发展。除此之外,各地的饮食习惯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而进一步要考虑产品是否适合当地的消费群体。有实力的火锅品牌往往都有自己的研发团队,能够根据加盟商要求改良口味。
5、总部的扶持力度
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投资开火锅店,但是往往缺乏行业经验,因而需要了解总部扶持力度是否完善,关系着开店最终的成败,完善的扶持体系能够帮助新手快速熟悉该行业,让店铺早日走上正轨。

『叁』 做加盟店风险高么

现在有很多的加盟店是骗子,但也有好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先考察那家药店的情况,再决定。如可行的话,选好店址,和你要加盟的药店签好合同,拿者授权书和证明去办营业执照。药师和医师找好。要办医疗经营许可证。以下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5号

颁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肆』 ,北京至尊荟科技有限公司是骗子公司吗

国家管不管呀,大骗子公司

『伍』 北京全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全时汇由复华集团投资控股,与全时便利、全时生活馆共同构建成全时品牌商业台,涵盖了重装便利店、社区生活服务中心、轻加盟连锁便利店品牌化整合等多个态。全时汇依托全时品牌商业平台的资源优势,凭借全时便利店多年零售行业经验累,面向全国600万零售社区小店提供全面的服务与支持,以轻资产连锁便利店形式合社区小店。全时汇融合零售行业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基于中小微社区零商的采购、配送、运维、电商,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推动中小微零售商生态化发。    全时汇率先拥有开放的冷链配送能力,建成国内最大的双温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够为几百万家社区小店提供从冷冻到生鲜、从标准商品到垂直类个性商品的全面供链能力。全时汇以信息和金融为支持杠杆,为社区小店参与移动互联电商保驾护航集约百万级社区小店整合运营实现社区化O2O全景服务,进一步实现社区便利化生活务、社区化定制服务、社区化一站式消费、社区化增值业务、社区电商服务中心等将线上、线下平台完美对接,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全时汇已管理服务北京7000余家门店,规划在三年内投入100亿,布局全国50所市,管理服务门店达到20万家,打造全时MINI便利店连锁平台,开启“轻”便利连锁社会化大时代。
法定代表人:李勇
成立时间:2015-03-09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10701872306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8号楼-4至16层101内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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