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中青旅总部在哪里
成都市望平街116号028-66000848 客服
B. 成都中青旅加盟条件
加盟条件
经营模式: 特许 合作 直营 其它 适合的投资人群:
营业条件要求: 5000㎡以上
基本投资额/单店: 100万以上 代理区域: 全国范围
是否有区域授权: 培训期限:
保证金: 合同期限:
意向酒店/物业基本条件:
(1)物业产权关系清晰、用途合法;
(2)面积不超过12000平米,客房不超过180间;
模式一:直营物业租赁(含物业租赁、酒店租赁或收购)
租赁合适的物业或酒店用以发展山水时尚酒店;或对在营酒店进行收购,改造成山水时尚酒店。
模式二:酒店加盟及委托管理
在营酒店可加盟中青旅山水酒店品牌,或委托给中青旅山水酒店来管理。
C. 如何开中青旅连锁店
湖南中青旅和长沙中青旅 一开始我也把它们搞混过 以为是一个 但我分别上了它们的网站才知道是其实是不同的 一般我们说的中青旅是湖南中青旅 也叫“亲和力” 湖南中青旅是五星级的旅行社 我的很多亲戚都报过 是一个蛮正规 蛮大的旅行社 推荐 至于长沙中青旅就不清楚了 另外 如果湖南中青旅没很好的路线 LZ也可以去华天国旅 和 康辉去看看啊
D. 如何加盟中青旅或中国旅
你还是上他们的官网去看看吧!
E. 中青旅旅行社怎么加盟开店
旅行社一般都是挂靠,加盟需要收年费还有开发票需要交税点的。太大的旅行社挂靠不一定好 ,框框架架太多。可以考虑一下中型旅行社
F. 一般中青旅的加盟费用是多少 有什么条件
加盟旅行社利润还是很不错的!山西太原加盟山西友谊国际旅行社好!公司规模大,出了问题能帮你解决了,加盟小旅行社出了问题没人管你!
加盟费用大概在5000左右吧。
G. 怎么挂靠中国青年旅行社
一.要开旅行社是很简单的,只要有足够的钱!
二.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三.高明的社交手段!(包括你招揽客源的问题!这个是最重要的!)
四.如果是自己注册一个新的旅行社就比较麻烦,国内社放在银行的押金都要30-50万!国际社押金要150万以上!
五.挂靠就简单哈!如果有关系一分钱都不要!只要和某个旅行社老总关系好,直接用他的牌子就可以开业了!比如挂的中青旅,然后后面在取个某某假期就搞定!
六.要是没有认识或者关系好的旅行社老总,那么就要根据想挂靠的旅行社的牌子是否名气大!大的挂靠费用就大!小的就少的多哈!这个需要和对方具体协商!
挂靠的有利方面:
一、前期投资小很多,但也分为营业部和分社两种:
1.营业部资质:接受公司委托,依法接洽业务。(就是具备收客资格,可以收散客,签合同,订房订车订导游都没问题,但是不具备独立组团资质。虽然国内很多营业部都会偷偷私下自己组团,但是其风险很高的。
营业部的好处是:投资小,如果挂靠方不收你租金或者保证金的话,每年在运营方面的开支成本几乎是没有。
2.分社资质:可以合法开展业务,拥有自己的税务机,需要向旅游局缴纳5W的质量保证金。
分社的好处是:各项资质健全,自己组团也不用偷偷摸摸的,相对于自己注册品牌资金成本要少很多。相对于营业部也会风险小很多。
H. 我想开个中青旅的门市部,应该办哪些手续如何加盟,是不是还有交保证金
想开就开,真富有~~~呵呵
I. 我想加盟个旅行社,请问需要那些条件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