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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加盟技術合同怎麼簽

發布時間:2021-05-18 16:15:28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首先,要對盟主進行特許經營資質審查

其次,對盟主的企業品牌知名度進行准確評估

第三,考察盟主的發展歷史和發展階段

第四,考察盟主的直營店、加盟店是否正常運行

第五,盟主是否具備完善的企業經營管理組織結構體系

第六,盟主是否提供開業全面支持

第七,盟主是否有合理完整的加盟契約和加盟手冊 .....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 隻字未提。

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Ⅱ 開餐飲加盟店需要注意什麼主要是在簽合同之前,需要注意什麼,越詳細越好!懂的人進,不要復制的。

開加盟店注意事項,以防被騙 1,先選擇有興趣的投資項目,回來好把店面找好,去到當場的工商稅務進行有關的登記事項! 2,到有興趣的合作公司進行多方面的考查,也可在網上輸入這家公司的名稱後加上騙子兩字進行調查,看看有沒有多少人受過騙! 3,選擇好後,進行協定有關方面的協議! 4,招人,要求總部工作人員過來開業前的培訓! 5,要求總部給到開業前的策劃活動方案及運營支持! 給你這些方面的建議,選擇一家公司合作還要看到這家公司以後續能夠給到你有那些方面的支持,是些什麼樣的支持等! 開業前要思考的問題 1消費者的特點:比如本企業所做的產品和服務適合那種人群,其他人群有那些需要,他們現在消費誰的產品,享受誰的服務。 2產品的特徵。了解自身的產品技術情況(1)產品在每個期間的預計銷售(2)產品的銷售風險比例(3)每件產品的定價多少(4)每件產品的成本費用多少(5)使用什麼分銷渠道所預期的成本和利潤多少(6)需要僱傭那幾種類型的人員(7)僱傭何時開始,工資預算多少 3企業自身的狀況:人員組織結構,有了產品之後要做的就是組織一支有戰鬥力的領導隊伍,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和良好的組織結構則是管理好企業的重要保證。管理人員應該是互補型的而且具有負責開發,市場營銷設計,生產作業的管理。 4市場定位:重要一點我們先明確我們能做什麼,如何去做我們的產品如何去收費,在做市場調查時這一點首要明白

Ⅲ 一般的餐飲加盟合同或者協議是怎樣的

如果方便可以在網路里搜索,不過如果涉及金額較高的加盟,建議你前往律師事務所找律師幫忙起草,提供一些切實可行的方案,幫忙把關防範法律風險。

Ⅳ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3、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

合同中要詳細說明總部將對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開店設備的購置等。

後續服務:

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幫助保持標准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繼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並向加盟店傳授;

總部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

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

總部專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等。

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保護。

4、加盟店的義務

加盟店取得總部的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並得到總部的各項服務支持,使自己的經營迅速站穩腳跟,走上正軌,但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讓加盟者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也為了約束加盟者履行職責,必須將這些事項也詳細列入加盟合同中。

雖然在合同上只有總部和加盟者作為立約人,但總部為建立一套完善的業務制度,都加入一些條款去確保其它加盟店及公眾的利益,因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維持應有的水準,或多或少都對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有所損害,繼而影響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在合作中的義務來維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操作手冊有一些內容涉及到加盟者應履行的義務,並作為加盟者開業後的經營活動參考指南。隨著特許體系的發展,操作手冊還將不斷更新和完善。

5、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

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就是在經營業務及方式上高度統一,使各自獨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規定下形成一個資本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個加盟店沒有按總部的統一要求去經營,就會破壞這一整體外在形象,使整個特許系統的聲譽受到損害。

因此,總部必須對加盟店實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證經營的標准和規范能夠得到一絲不苟地貫徹。總部採取什麼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經營,應詳細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轉讓

加盟者可能會由於種種客觀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加盟店,這就涉及加盟店轉讓或出售的問題,加盟店是否能轉讓、如何轉讓、轉讓給何種人等都必須列入合同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也有些合同明確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轉讓出售自己的企業,總部將有購買的優先權,或者有權選擇轉讓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注意說明加盟店的轉讓價應以市場價為准。

7、仲裁

加盟雙方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解決沖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較合適。仲裁實際是由雙方選擇的仲裁人進行的私下訴訟,它的優點在於整個程序是在私下進行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雙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設定仲裁的規則,至於仲裁的時間可以根據當時發生沖突的情況而定。

在這里,選擇什麼樣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選擇不當,做出的決定不公平或不客觀,會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最後反而會擴大矛盾,以致雙方走向法院。

8、終止合同及後果

合同一旦確立,就不能隨意撕毀或中途終止。但是,也有加盟雙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發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到什麼程度,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當然,也應寫明違反協議的一方是否有機會彌補其過失,以避免合同終止的後果。

一般來說,合同終止後,加盟者不能再使用總部所有的貿易商標、名稱、各種標志和其它權利,在一定時期內也不得從事相類似的經營業務。

Ⅳ 如何簽好特許加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法律協議,是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與一般合同有所區別的是特許人會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強制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受許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鬆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審查,因為有許多特許人利用合同設置陷阱,加盟者應小心。以下是我們提供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供參考。 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簡介 近年來,特許經營在我國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火熱,業內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內容,以便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知道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由一名特許人分別與多名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而特許人為了統一運作的需要,又希望與不同的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能夠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來說,特許人與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均採用特許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下面我們就某一國際知名連鎖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為例作一簡要介紹。 這是一份餐飲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開頭部分的內容是關於一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包括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的基本情況、簽約時間和地點、受許人向特許人作出的總體承諾等等。當然,不同的合同會有不同的風格,為了強調爭議的解決方式,該樣本便將爭議解決的總體原則也置於基本事實的陳述部分中。樣本的正文部分是協議約定,共有二十條。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 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准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受許人可以與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對於廣告基金帳戶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許人違反這一制度,受許人有權中止支付廣告基金,特許人還應當向受許人返還廣告基金帳戶上未用於廣告宣傳的資金。 第10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將特許人的品牌標志與「出售」字樣一起使用。該款約定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消費者誤認為特許人所擁有的品牌是因為經營狀況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響到特許人的商譽,從而給特許人的無形資產造成損失。 第11款約定受許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須及時。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受許人因欠款而陷入債務糾紛或因欠稅行為受到處罰從而損害特許人的商譽。 第12款是關於受許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冊中的規定來進行經營管理的約定。 第13款約定受許人應當僅為經營餐館的目的使用特許人的品牌,而不得為其他任何與經營餐館無關的目的使用特許人品牌。 6、第六條是關於經營場所變更的約定。主要是要求受許人在變更經營場所之前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 7、第七條是關於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屆滿之前合同延期的約定。 8、第八條是關於合同終止的情形及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共6款,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第1款與第2款都是具體約定特許人有權終止合同的各種情形(例如受許人不辦理經營活動所需的各種手續、低報銷售額、拖欠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等等)。 第3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在其餐館中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第4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1年內,或者在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後的1年內,受許人在一定區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特許人的其他餐館的經營活動。 第5款約定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密。 第6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9、第九條是關於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的約定。 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對於擁有高價值品牌的特許人來說,之所以當初願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受許人,大都是對受許人的資質經過了審查與考慮的,他們不會僅僅為了獲得一筆短期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就輕易地將自己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他人使用,因為一旦不合格的受許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給廣大消費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則特許人所遭受的無形資產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因此,特許人往往會事先與受許人就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作出約定,如約定受許人必須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符合資質要求並能夠立即代替自己經營管理餐館的人,或者是受許人應當要求受讓人必須參加特許人的培訓並經特許人評價同意後才能受讓合同權利義務。 但是,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內,作為受許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發精神病,應當如何處理?實踐中,特許人並不願意將上述情形約定為合同終止的情形,因為連鎖店數量的減少在某種程度上會對特許人的商譽產生不良影響。從理論上說,如果受許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權利義務;如果是突發精神病,則為了保護受許人本人的權益起見,其監護人應當享有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的優先權。但是,特許人無疑會擔心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能否勝任經營活動,為此,可以由特許人與受許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表示不放棄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特許人就應當對其提供指導與培訓,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攤。 10、第十條是關於解決爭議的詳細約定。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比較傾向於將協商、調解和仲裁約定為解決爭議的方式,而不願選擇訴訟。因為許多特許人都擁有知名的品牌,在社會上影響較大,其一舉一動很容易被人們宣傳。如果發生訴訟,特別是多個受許人聯合起訴特許人,不管具體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們關注。如果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就造成誤傳,就有可能會給一部分公眾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協商、調解和仲裁這三種方式當中,特許人又比較強調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爭議,因為特許人是基於格式文本與受許人協商一致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如果是個別受許人違約倒也罷了,只需特許人單獨與該受許人解決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許人違反某一條款而被多個受許人提起仲裁,特許人就極容易陷入困境。不過,特許人如果過於強調協商或調解,有時候又容易使受許人要求過高而保持強硬態度。因此,既然不願意選擇訴訟,那麼仲裁條款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條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才能從根本上排除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點的選擇對誰有利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某一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是外國人,受許人是中國人,如果選擇在特許人所在地仲裁,則在特許人違約時,受許人難究其責,從而處於不利地位;但在受許人違約時,即使特許人在其本國提起仲裁並作出受許人缺席的裁決,就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來,在執行時也會困難重重,因而又對特許人不利。那麼選擇在受許人所在地進行仲裁呢?其實,這也得視特許人是否常駐受許人所在地而定,不過,只要特許人是知名的連鎖企業集團,大都會在其受許人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這樣一來,解決起爭議來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條是關於合同條款獨立效力、通知、遲延付款等方面的約定。 12、第十二條是關於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約定。 13、第十三條是關於適用法律的約定。 關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雙方均為同一國籍,則適用該國的法律比較合適。對於不同國籍的當事人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既然我國目前尚無關於涉外特許經營的專門規定,所適用的法律當然也就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選擇了。 14、第十四條是關於受許人不得與他人另行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 15、第十五條是關於在餐館的經營過程中應當使用特許人所使用的語言進行交流的約定。特許經營中的許多具體經營活動諸如帳目往來、銷售記錄、培訓項目、經營狀況報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許人的參與,也有特許人的參與。例如,特許人的母語為英語時,特許人可能不願意為眾多的受許人承擔高額的翻譯費用,於是就會要求當受許人不能用英語進行交流時,應當自行承擔翻譯費用。 16、第十六條是關於受許人確認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未向受許人作任何陳述。 17、第十七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未曾向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提出過任何索賠主張。 18、第十八條是關於特許人與受許人對於各自的偶然損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損失、因餐館的起鬨、斗毆或搶劫而遭受的損失等)互不負責賠償的約定。 一般來說,偶然損失無非就是發生在受許人的經營場所,而一旦受許人的經營場所發生偶然損失,例如火災或人為的破壞,則會令消費者對經營場所產生恐懼感,但有時候特許人的品牌難免也會被人與經營場所發生的事件聯系在一起來看待,因此對特許人也同樣不利。 19、第十九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理解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20、第二十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不作其他牽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陳述的約定。 當然,特許經營合同並非千篇一律,以上合同內容簡介只能用以參考。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只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去詳細考慮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當明確的事項,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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