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開的餐飲加盟店,配方我研究出來了!換牌子自己單干違法嗎
不會。你一沒偷二沒搶,換個招牌自己干沒事兒,加上自己的風格更好
⑵ 我是餐飲店,想招收加盟.但專用調料是自製的,為此,我需要辦食品生產許可證嗎
你要向加盟店供應專用調料,這就屬於到銷售行為,你的調料就是商品了,按規定用於銷售的食品生產必須有齊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⑶ 食品安全法對沒有配料表的食品是怎麼處罰的
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准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葯品。
⑷ 烤腸類沒有配料表沒有合格證沒有標簽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包裝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⑸ 我加盟的餐飲公司,他提供的調料是三無產品,我舉報了,食監局給我獎勵嗎
自己做的調料、是自己研發的,也不算三無產品、所有舉報失敗
⑹ 預包裝食品標簽無營養成分配料表怎麼處理
預包裝食品去豁免產品外必須標注營養標簽,
原標簽上沒有印刷可以加貼。
詳細的可參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及其問答,
在衛生部網站可以查詢下載到。
⑺ 為什麼加盟項目不給配方
現在基本上很多項目都是收取加盟費用的,不過還是有少部分項目不收取加盟費的,不知道你是想做哪方面的項目呢,餐飲還是什麼呢,我最近加盟了一個祝博士的教育項目,只需要投資三萬多,沒有任何加盟費,我挺喜歡的,盈利方式也很多,最近做的還不錯,打算做大 希望能夠幫到你
⑻ 食品標簽中復合添加劑沒有註明怎樣證明是標簽瑕疵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其加入量小於產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一一標示
⑼ 一些餐飲的品牌加盟配方是怎麼保證不被泄露和復制的
有些獨特的醬料等東西,他們是事先調制好的,給加盟商的。。。
⑽ 在食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劑,但在標簽上未標注,應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0)加盟餐飲的配料沒有標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