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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加盟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1-05-24 11:53:26

A. 加盟店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屬於合同糾紛,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B. 餐飲加盟店總部配送貨給加盟店,有沒有法律嚴格規定不能超過百分之多少的利潤呢

這個沒有,看具體怎麼約定,你這需要法律顧問

C. 餐飲加盟與技術合作的區別,有沒有相關法律法規

加盟連鎖是特許經營的一種形式,加盟特許經營是將企業所擁有的商品、商號、商標、專業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加盟商),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經營支付相應的費用。
連鎖加盟是當今世界上最為流行的創業途徑之一,他適應了現代化生產和消費變化的客觀要求,通過低成本擴張實現規模化經營、標准化服務而實現科學化管理.

D. 加盟餐飲店需要自己注冊公司嗎

需要注冊,不過並不是注冊公司,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申請營業執照。你可以在簽訂加盟合同前,先提前咨詢加盟總部改如何操作。

E. 餐飲加盟培訓時需注意那些

如今,隨著各種餐飲洋品牌的陸續進入中國,國內很多自主品牌的餐飲公司也走上了特許加盟的擴張之路,那麼特許加盟合同中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筆者總結了自己所參與過的特許加盟的起草、談判直至最終簽字的過程心得,同大家分享和討論。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
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
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准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受許人可以與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對於廣告基金帳戶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許人違反這一制度,受許人有權中止支付廣告基金,特許人還應當向受許人返還廣告基金帳戶上未用於廣告宣傳的資金。
第10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將特許人的品牌標志與「出售」字樣一起使用。該款約定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消費者誤認為特許人所擁有的品牌是因為經營狀況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響到特許人的商譽,從而給特許人的無形資產造成損失。
第11款約定受許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須及時。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受許人因欠款而陷入債務糾紛或因欠稅行為受到處罰從而損害特許人的商譽。
第12款是關於受許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冊中的規定來進行經營管理的約定。
第13款約定受許人應當僅為經營餐館的目的使用特許人的品牌,而不得為其他任何與經營餐館無6、第六條是關於經營場所變更的約定。主要是要求受許人在變更經營場所之前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
7、第七條是關於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屆滿之前合同延期的約定。
8、第八條是關於合同終止的情形及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共6款,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第1款與第2款都是具體約定特許人有權終止合同的各種情形(例如受許人不辦理經營活動所需的各種手續、低報銷售額、拖欠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等等)。
第3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在其餐館中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第4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1年內,或者在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後的1年內,受許人在一定區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特許人的其他餐館的經營活動。
第5款約定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密。
關的目的使用特許人品牌。 第6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9、第九條是關於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的約定。
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對於擁有高價值品牌的特許人來說,之所以當初願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受許人,大都是對受許人的資質經過了審查與考慮的,他們不會僅僅為了獲得一筆短期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就輕易地將自己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他人使用,因為一旦不合格的受許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給廣大消費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則特許人所遭受的無形資產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因此,特許人往往會事先與受許人就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作出約定,如約定受許人必須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符合資質要求並能夠立即代替自己經營管理餐館的人,或者是受許人應當要求受讓人必須參加特許人的培訓並經特許人評價同意後才能受讓合同權利義務。但是,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內,作為受許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發精神病,應當如何處理?實踐中,特許人並不願意將上述情形約定為合同終止的情形,因為連鎖店數量的減少在某種程度上會對特許人的商譽產生不良影響。
從理論上說,如果受許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權利義務;如果是突發精神病,則為了保護受許人本人的權益起見,其監護人應當享有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的優先權。但是,特許人無疑會擔心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能否勝任經營活動,為此,可以由特許人與受許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表示不放棄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特許人就應當對其提供指導與培訓,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攤。 10、第十條是關於解決爭議的詳細約定。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比較傾向於將協商、調解和仲裁約定為解決爭議的方式,而不願選擇訴訟。因為許多特許人都擁有知名的品牌,在社會上影響較大,其一舉一動很容易被人們宣傳。如果發生訴訟,特別是多個受許人聯合起訴特許人,不管具體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們關注。如果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就造成誤傳,就有可能會給一部分公眾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協商、調解和仲裁這三種方式當中,特許人又比較強調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爭議,因為特許人是基於格式文本與受許人協商一致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如果是個別受許人違約倒也罷了,只需特許人單獨與該受許人解決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許人違反某一條款而被多個受許人提起仲裁,特許人就極容易陷入困境。不過,特許人如果過於強調協商或調解,有時候又容易使受許人要求過高而保持強硬態度。因此,既然不願意選擇訴訟,那麼仲裁條款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條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才能從根本上排除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點的選擇對誰有利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某一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是外國人,受許人是中國人,如果選擇在特許人所在地仲裁,則在特許人違約時,受許人難究其責,從而處於不利地位;但在受許人違約時,即使特許人在其本國提起仲裁並作出受許人缺席的裁決,就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來,在執行時也會困難重重,因而又對特許人不利。那麼選擇在受許人所在地進行仲裁呢?其實,這也得視特許人是否常駐受許人所在地而定,不過,只要特許人是知名的連鎖企業集團,大都會在其受許人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這樣一來,解決起爭議來就方便多了。
12、第十二條是關於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約定。
13、第十三條是關於適用法律的約定

F. 自己開一個餐飲連鎖加盟店。需要哪些手續哪些法律

市場調研: 必須在決定投資前進行詳細的市場調查,具體了解目標消費群、競爭對手(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現狀、員工人數等)、所在商圈狀況,以及與餐飲行業相關的法律手續、租賃合同、供應商關系等。 選址條件: 所在商圈必須具備辦公中心、商業中心、居住中心三個條件,必須是交通便利、視野寬闊、50米內有停車位置的標准門面。 餐飲特色:,必須有五個以上價格在60元以上的主打菜。

擬定人員: 2名廚師,2名助理廚師,4個店面服務員(含領班和收銀),月工資總額控制在1萬元以內。 開業准備: 選址和簽約、工商稅務消防等政府事務、人員招聘和培訓、崗位制度的制定、菜點設計和價格設計、裝修配套和店內裝飾、供應商接觸、首批物料備貨、網路推廣等等。

開業策劃: 試營業一周時間擇日正式開業,開業慶典連續兩周時間,活動期間均可享受活動宣傳的優惠;媒體推廣策劃、戶外現場策劃、店內布置、促銷活動設計等。

投資預算: 房租和押金周轉資金8萬元,固定資產投資20萬元(裝修15萬元,電器和廚房設備3萬元,傢具裝飾等2萬元),物料周轉資金2萬元,合計30萬元。 經營成本: 房租2萬元/月,水電0.2萬元/月,人工1萬元/月,促銷推廣平均0.3萬元/月(節慶日集中使用,每次5000元左右,全年做5次,其餘1.1萬元平時使用),稅金0.1萬元/月,其他開支0.4萬元/月,合計每月成本支出4萬元,每年成本支出48萬元。

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20萬元,預算2年折舊完畢,即平均每月折舊0.834萬元,折舊資金可用於周轉,但必須預算2年後重新裝修。 盈利預算: 預計月營業額12萬元,預計65%毛利(內部必須控制75%以上毛利,留足10%空間用於折扣銷售)即7.8萬元,固定資產折舊0.834萬元/月,成本支出4萬元/月,凈利潤為2.966萬元。年凈利潤為35.592萬元。

生存分析: 單店盈虧平衡點為每月營業額7.44萬元,即平均每天營業額0.248萬元,年營業額89.28萬元。第一年的年營業額如果低於89.28萬元,則不具備生存條件,必須盡快整體商業轉賣;第一年的年營業額高於89.28萬元,則具備了生存條件,可以設法改善;第一年的年營業額達到144萬元則可以邁開步子考慮進一步發展。

利潤分配: 年凈利潤35.592萬元的60%用於提升品牌、繼續投資開店,即21.3552萬元;年凈利潤的40%用於股東分紅,即14.2368萬元。

擴張計劃: 如果第一年的年營業額達到144萬元且凈利潤中用於繼續投資的資金大於20萬元。

G. 餐飲加盟店需要注意些什麼

① 確認加盟總部是否在盈利

許多餐飲加盟總部常有一些虛假宣傳,明明正在巨額虧損,對外聲稱卻是日進斗金。試想一下,如果直營店都不盈利,加盟商怎麼可能掙錢。我們有必要去直營店考察一周左右,對店裡的客流量、人均消費做出預估。在這方面也有很多注意事項,比如你要在一個四線城市開店,卻跑到一個一級市裡考察,結果就要鬧笑話了,兩處的整體消費狀況、商圈環境是全然不同的,要做對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② 確認門店數量是否造假

留心該品牌的門店數量是否造假,尤其有些品牌資歷只短短幾年,卻聲稱門店已達百家甚至千家。你若問起門店位置與與經營狀況等詳細信息,他勢必要找些借口矇混過去。為什麼要造假呢?你想想啊,幾百幾千人都加盟了,項目肯定好呀!因此才要在門店數目上造假,不止是加盟店,甚至直營店的數量也有可能是胡編亂造的。同相關人員交流時不能盲信,多留個心眼兒,需要注意什麼是可信的,什麼是絕對不能信的。

③ 確認「兩店一年」的資質。

相關法律明確指出,相關人員從事特許經營活動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特許人要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二是特許人經營該店的時間超過1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倘若特許人不滿足這兩個條件,我們同他所簽的合同並不直接失效。這就說明如果該特許人資歷不足,沒有穩定的經營方案,沒有相關培訓及後期扶持的保證,加盟商面臨的風險就會大大加大。所以再做餐飲加盟之前,一定要明確這些注意事項。

④ 明確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

加盟商應注意與品牌方簽訂的授權經營期限不能過短。餐廳從回本到盈利需要一定的期限,倘若授權經營期限已到期,加盟商還沒回本或者剛剛回本,繼續合作的條件會不會發生變動。許多黑心品牌方就會在這方面動手腳,當你眼看就要盈利或者已經盈利,他們就想多賺你一點錢,不給的話就終止合作。

⑤ 明確收費項目及計算方式。

有的餐飲項目說不收加盟費,其實只是騙你入局的一種手段,例如一些蒸菜類、燒烤涮類、砂鍋涮鍋類的項目,他們會把加盟費算在在高昂的設備費用里,然後說不要加盟費,餐飲老炮很熟悉這些內幕,但對新手而言就難免會上鉤。選擇知名品牌是比較穩妥的一種方式。此外,加盟商應注意貨比三家,多打聽,多了解,以免上當受騙。其他相關費用可能包括:培訓費、市場推廣及廣告基金、設備費、原料費、產品費、店鋪設計及施工費等。在合同中一定要有明文規定,以防品牌方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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