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餐飲連鎖經營具有哪些特點
1. 餐飲直營連鎖的特點
(1)統一資本, 擴大規模
餐飲直營連鎖各個成員店之間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 資本必須屬於同一個所有者, 歸一個公司、 一個聯合組織或一個人, 由同一個投資主體投資開辦分店。
直營連鎖的大資本是為了擴大餐飲經營規模, 追求餐飲規模效益而產生的, 同時, 直營連鎖以較大的經營規模、 經濟的進貨成本,
在提高規模效益等方面顯示了很大的優越性。
(2)經營管理統一
餐飲直營連鎖由一個決策單位即餐飲連鎖總部決定各連鎖分店的經營種類, 集中采購以爭取數量折扣, 並將原料運送到各餐飲連鎖店鋪, 統一決定銷售政策,
制定統一的推銷方案, 統一餐飲店的布置等。 直營連鎖的經營管理權完全集中在總部, 由總部根據統一的事業規劃方針, 高度集中統一管理, 店鋪只負責生產與銷售業務。
店鋪的經理人選及員工聘用、采購計劃、 銷售方式、 廣告宣傳等都根據總部的指令行事, 經理人及員工的工資、 獎金均由總部確定。
(3)管理制度規范
餐飲直營連鎖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 其管理制度規范主要包括經營管理規范和業務操作規范兩個方面。 經營管理規范主要是指企業經營政策、 經營理念、
經營管理計劃等內容規范統一; 業務操作規范主要是指各個業務部門在不同作業管理上的手續、 方法等方面的規范統一。
2. 餐飲特許連鎖的特點
第一, 在一個特許連鎖組織中, 設一個總部和多個加盟店, 特許連鎖的核心是特許權的轉讓, 總部是轉讓方, 加盟店是接受方。
特許連鎖是通過總部與加盟店一對一地簽訂特許合同而形成的。
第二, 特許連鎖的所有權是分散的. 經營權是集中的, 即加盟店對自己的店鋪擁有所有權(直營店除外), 經營權則高度集中於總部。
特許連鎖關系主要是總部與加盟店的縱向聯系, 加盟店之間沒有橫向聯系。
第三, 總部在給予加盟店所必需的信息、 知識和技術的同時, 還要授予店名、 商號、商標、 服務標記等, 即給予加盟店在一定區域內的壟斷使用權,
並且在加盟店開店後繼續進行經營指導。 加盟店對於獲得的這些權利和服務, 以某種形式(如銷售額或毛利的一定百分比等) 給總部支付費用。
3. 餐飲自由連鎖的特點
第一, 擁有一個或幾個核心餐飲企業作為主導企業, 有眾多分散的餐飲商加盟成為成員。 這些餐飲商一般是小型的, 也是獨立的, 資產歸業者所有,
經營者就是所有者。
第二, 核心主導企業與各加盟的成員企業是通過合同作為紐帶聯結在一起的。 合 同是各成員之間通過民主協商制定的,
而不是像特許連鎖那樣的固定合同。
第三, 加盟的成員企業在所有權、 經營權和財務核算方面都仍保持著自主性和獨立性, 在此前提下統一進貨、 統一管理、 聯合行動,
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執行連鎖總部的要求,包括交管理費、 接受指導和從總部進貨等。
第四, 自由連鎖的核心是共同進貨, 對總公司而言, 自由連鎖店鋪是總公司有力的分銷渠道, 從而形成了自由連鎖重要的「聯購分銷」機制。
第五, 自由連鎖組織的總部分兩類: 一是單獨設置; 二是由核心主導企業兼行總部職能。更多信息,請關注中國特許經營第一同學會。
Ⅱ 什麼是餐飲特許經營
餐飲連鎖企業特許經營合同,一方面表現在對加盟總部的利益的保障,也體現對加盟商權利的證明,所以這是加盟總部的需要,也是加盟商是否能夠真正得到利益的保證。特許經營合同的確立,它體現的是一個企業的發展是夠正常,也體現出一個企業的文化的內涵,更是體現出一個企業是否能夠有實力幫助加盟商賺錢,也達到為自己服務的目的。它所考慮的不僅僅是企業自己的利益,也考慮到加盟商加盟所應該具備的條件,以及加盟後能夠得到的好處。所以說,特許經營合同的編制應該慎之又慎。
需要製作特許經營合同文件,就必須要注意到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產品使用許可合同;加盟總部信息披露(即能夠提供加盟商信息)文件;
第二、要有健全的特許加盟意向書;保密協議及保證金交付說明書;
第三、特許經營合同(這個一般都有區域限制);商圈確認書;
第四、商標使用、專利或專有技術許可合同;
第五、產品購銷合同以及連鎖店運營管理規范制度。
當然,這些只是在大體上的說明,還需要更加細致化的規定,只有條例清楚,才能夠更好地行使職權,才能夠使企業運營正常,最後取得餐飲經營效益。
Ⅲ 自己開一個餐飲連鎖加盟店。需要哪些手續哪些法律
市場調研: 必須在決定投資前進行詳細的市場調查,具體了解目標消費群、競爭對手(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現狀、員工人數等)、所在商圈狀況,以及與餐飲行業相關的法律手續、租賃合同、供應商關系等。 選址條件: 所在商圈必須具備辦公中心、商業中心、居住中心三個條件,必須是交通便利、視野寬闊、50米內有停車位置的標准門面。 餐飲特色:,必須有五個以上價格在60元以上的主打菜。
擬定人員: 2名廚師,2名助理廚師,4個店面服務員(含領班和收銀),月工資總額控制在1萬元以內。 開業准備: 選址和簽約、工商稅務消防等政府事務、人員招聘和培訓、崗位制度的制定、菜點設計和價格設計、裝修配套和店內裝飾、供應商接觸、首批物料備貨、網路推廣等等。
開業策劃: 試營業一周時間擇日正式開業,開業慶典連續兩周時間,活動期間均可享受活動宣傳的優惠;媒體推廣策劃、戶外現場策劃、店內布置、促銷活動設計等。
投資預算: 房租和押金周轉資金8萬元,固定資產投資20萬元(裝修15萬元,電器和廚房設備3萬元,傢具裝飾等2萬元),物料周轉資金2萬元,合計30萬元。 經營成本: 房租2萬元/月,水電0.2萬元/月,人工1萬元/月,促銷推廣平均0.3萬元/月(節慶日集中使用,每次5000元左右,全年做5次,其餘1.1萬元平時使用),稅金0.1萬元/月,其他開支0.4萬元/月,合計每月成本支出4萬元,每年成本支出48萬元。
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20萬元,預算2年折舊完畢,即平均每月折舊0.834萬元,折舊資金可用於周轉,但必須預算2年後重新裝修。 盈利預算: 預計月營業額12萬元,預計65%毛利(內部必須控制75%以上毛利,留足10%空間用於折扣銷售)即7.8萬元,固定資產折舊0.834萬元/月,成本支出4萬元/月,凈利潤為2.966萬元。年凈利潤為35.592萬元。
生存分析: 單店盈虧平衡點為每月營業額7.44萬元,即平均每天營業額0.248萬元,年營業額89.28萬元。第一年的年營業額如果低於89.28萬元,則不具備生存條件,必須盡快整體商業轉賣;第一年的年營業額高於89.28萬元,則具備了生存條件,可以設法改善;第一年的年營業額達到144萬元則可以邁開步子考慮進一步發展。
利潤分配: 年凈利潤35.592萬元的60%用於提升品牌、繼續投資開店,即21.3552萬元;年凈利潤的40%用於股東分紅,即14.2368萬元。
擴張計劃: 如果第一年的年營業額達到144萬元且凈利潤中用於繼續投資的資金大於20萬元。
Ⅳ 想做餐飲連鎖需必備哪些條件
餐飲連鎖的必備條件有一下幾條:
第一個階段是運營標准化:這是項目的第一階段,通過一個月時間組織連鎖企業的關鍵崗位優秀員工共同努力,通過盈利流程梳理,動作分析,提煉適合門店運營的各項操作標准,實現盈利模式復制基礎;
第二個階段是管理特訓班:在第二階段應組織連鎖企業的中高層管理參加各種門店管理運營的管理課程,幫助大家梳理連鎖系統思路,研討門店升級標准,以達到提升店面管理水平,運營效率的結果;
第三個階段是訓練輸出系統:我們在第一階段提煉出標准,在第二階段培養了中層管理者的領導能力,到了第三階段項目要求中層管理者能夠加強對店面所有員工的技能培訓,把我們的標准真正教會給每一個店面員工,同時把這種訓練日常化,打造一個員工提升自身的平台。
第四階段是督導執行體系:標准在第三個階段得以貫徹執行,執行的效果如何,怎樣去監控實施是此階段要完成的任務。在二個月期間需要組織店面貫標活動,應在全連鎖店面進行貫標及效果評估,並有針對性的對差店進行輔導。
通過這四個階段的項目實施,我們就可以保證了店面運營的各種問題得以有效解決,保證了店面運營的系統正常運轉。
Ⅳ 怎麼樣把自己的餐飲品牌做成連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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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餐飲連鎖店、加盟店的運營和管理
連鎖加盟比你自己獨立開店創業更安全。從廣義上說,這是正確的。在美國和日本,已經有統計數字所證實。所有新開張的企業中約有90%在5年內倒閉,而連鎖加盟經營店在開張的5年內倒閉的只佔10%。這兩個數字證實了,在進入新業務的方法中,連鎖加盟比獨立開店更安全。但是連鎖加盟成功率高並不等於沒有失敗,往往潛在加盟者對「連鎖加盟比自己獨立開店更安全」片面的理解,形成一種錯誤觀念。以為他只要簽署一份連鎖加盟合同就可不費吹灰之力掙到許多錢,輕信加盟體系的能力從而放鬆警惕,忽視准備加入的加盟體系的具體情況。忽視一個重要的前提,即選擇一個合適的加盟總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選擇加盟總部是創業的關鍵,首先要考察總部是不是具備行業經營管理經驗,飾品業魚龍混雜,有不少商家把目光集中在投資者的加盟費或是首期進貨方面,往往沒有後續的扶持幫助。飾品業加盟總部大多設定在北京和廣州,要看他們在總部當地是否開設直營店。
Ⅶ 餐飲連鎖可以加盟嗎
當然可以加盟,不過幾乎很少有靠加盟做的風生水起的。因為餐飲這個行業比較特殊,不像是賓館類,不但環境、服務和模式影響客源,營運能力和廚師技術的能力更是直接關聯到盈利空間,而這不是簡單的加盟可以保證的,大多的餐飲加盟都是自己給自己挖坑!
Ⅷ 怎樣加盟餐飲連鎖店
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選對加盟行業 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 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 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立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盟後就一定百分之百能成功。 據調查,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五年以上的總部,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 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現場資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注意事項,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麻煩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