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一家餐飲加盟店需要了解到哪些經營策略
選擇品牌,慎重,面對市面上大大小小的餐飲品牌,選擇一個適合的品牌尤其重要,進行市場調查,充分了解市場,對食客的口味進行了解。可能你會想要口味獨特,但獨特的口味是否能被食客所接受?比如說,這個地區的口味是清淡類,一個品牌的口味重,而且很受歡迎,但在這個地區不一定就可以。
店面選址,對市場多進行考察,如果品牌選擇正確,但選址錯誤,一樣會導致店鋪死亡。選址,要參看消費人群,消費地點,交通,客流量,同類的品牌間隔。門店的選址,一定要對市場多了解,多方的進行勘查,適合的消費人群,適合的地點。
加盟的品牌要有特色,在能在眾多的餐飲中存活下來,現在餐飲的競爭力如此激烈,如果一個品牌沒有特色,能夠前行多遠是可以預見的。不管是餐品的特色,還是飲品的特色,吸引來了食客,你就成功了!
2. 你好,張律師,我加盟了一個餐飲品牌一個月,培訓完了,回來找店鋪,現在不想開店了,請問能退加盟費嗎
你沒開照理是應該能退回費用,起碼扣除培訓費,退回剩餘部分,你當初要加盟,肯定簽了合同,具體怎樣處理,合同里應該有詳細說明,一切按合同上的說,如果沒詳細規定,你只能與他們協商,協商不成,只能打官司了。
3. 餐飲加盟培訓時需注意那些
如今,隨著各種餐飲洋品牌的陸續進入中國,國內很多自主品牌的餐飲公司也走上了特許加盟的擴張之路,那麼特許加盟合同中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筆者總結了自己所參與過的特許加盟的起草、談判直至最終簽字的過程心得,同大家分享和討論。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
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
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准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受許人可以與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對於廣告基金帳戶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許人違反這一制度,受許人有權中止支付廣告基金,特許人還應當向受許人返還廣告基金帳戶上未用於廣告宣傳的資金。
第10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將特許人的品牌標志與「出售」字樣一起使用。該款約定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消費者誤認為特許人所擁有的品牌是因為經營狀況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響到特許人的商譽,從而給特許人的無形資產造成損失。
第11款約定受許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須及時。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受許人因欠款而陷入債務糾紛或因欠稅行為受到處罰從而損害特許人的商譽。
第12款是關於受許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冊中的規定來進行經營管理的約定。
第13款約定受許人應當僅為經營餐館的目的使用特許人的品牌,而不得為其他任何與經營餐館無6、第六條是關於經營場所變更的約定。主要是要求受許人在變更經營場所之前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
7、第七條是關於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屆滿之前合同延期的約定。
8、第八條是關於合同終止的情形及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共6款,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第1款與第2款都是具體約定特許人有權終止合同的各種情形(例如受許人不辦理經營活動所需的各種手續、低報銷售額、拖欠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等等)。
第3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在其餐館中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第4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1年內,或者在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後的1年內,受許人在一定區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特許人的其他餐館的經營活動。
第5款約定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密。
關的目的使用特許人品牌。 第6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9、第九條是關於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的約定。
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對於擁有高價值品牌的特許人來說,之所以當初願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受許人,大都是對受許人的資質經過了審查與考慮的,他們不會僅僅為了獲得一筆短期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就輕易地將自己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他人使用,因為一旦不合格的受許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給廣大消費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則特許人所遭受的無形資產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因此,特許人往往會事先與受許人就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作出約定,如約定受許人必須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符合資質要求並能夠立即代替自己經營管理餐館的人,或者是受許人應當要求受讓人必須參加特許人的培訓並經特許人評價同意後才能受讓合同權利義務。但是,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內,作為受許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發精神病,應當如何處理?實踐中,特許人並不願意將上述情形約定為合同終止的情形,因為連鎖店數量的減少在某種程度上會對特許人的商譽產生不良影響。
從理論上說,如果受許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權利義務;如果是突發精神病,則為了保護受許人本人的權益起見,其監護人應當享有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的優先權。但是,特許人無疑會擔心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能否勝任經營活動,為此,可以由特許人與受許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表示不放棄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特許人就應當對其提供指導與培訓,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攤。 10、第十條是關於解決爭議的詳細約定。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比較傾向於將協商、調解和仲裁約定為解決爭議的方式,而不願選擇訴訟。因為許多特許人都擁有知名的品牌,在社會上影響較大,其一舉一動很容易被人們宣傳。如果發生訴訟,特別是多個受許人聯合起訴特許人,不管具體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們關注。如果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就造成誤傳,就有可能會給一部分公眾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協商、調解和仲裁這三種方式當中,特許人又比較強調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爭議,因為特許人是基於格式文本與受許人協商一致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如果是個別受許人違約倒也罷了,只需特許人單獨與該受許人解決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許人違反某一條款而被多個受許人提起仲裁,特許人就極容易陷入困境。不過,特許人如果過於強調協商或調解,有時候又容易使受許人要求過高而保持強硬態度。因此,既然不願意選擇訴訟,那麼仲裁條款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條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才能從根本上排除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點的選擇對誰有利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某一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是外國人,受許人是中國人,如果選擇在特許人所在地仲裁,則在特許人違約時,受許人難究其責,從而處於不利地位;但在受許人違約時,即使特許人在其本國提起仲裁並作出受許人缺席的裁決,就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來,在執行時也會困難重重,因而又對特許人不利。那麼選擇在受許人所在地進行仲裁呢?其實,這也得視特許人是否常駐受許人所在地而定,不過,只要特許人是知名的連鎖企業集團,大都會在其受許人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這樣一來,解決起爭議來就方便多了。
12、第十二條是關於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約定。
13、第十三條是關於適用法律的約定
4. 餐飲加盟還需要培訓嗎培訓多長時間
創業者加盟餐飲品牌,是需要經過嚴格的培訓的。培訓期根據產品的製作難易程度決定,簡單的一般是在7天左右,難的可能是在半個月到一個月左右。此外,培訓結束是需要考試的,創業者還有努力學習。
5. 開餐飲加盟店需要注意什麼
1、選擇中小餐飲
創業初期,在資金和經驗都不太豐富的情況下,創業者最好選擇投入不大的中小餐飲,比如快餐、小吃、飲品等。相較於大型、高端餐飲企業,中小餐飲往往更接地氣,受眾更廣泛,創業開店的成功率也更高。
2、品類力求剛需
所謂剛需,對於中國人來說,米飯和麵食一定是剛需中的剛需。剛需品類消費頻次高、復購率高,來錢也快。而在口味的選擇上,一定要選擇適應面廣的、大眾化的品類,這樣可以有很好的群眾基礎,而小眾化的品類往往盈利之路比較坎坷。
3、可復製程度高
產品標准化是餐飲連鎖規模化發展的基礎,統一的標准和流程,不僅能夠保證菜品品質的穩定性,還能夠提高各個環節的效率,提高出餐速度。只有選擇高度標准化的模式,才能快速復制到加盟店,保持與品牌的一致。
4、分辨合格的品牌方
耳聽為虛,眼見為實。即使是了解得很清楚,也一定別嫌麻煩到公司和直營店進行實地考察。到總部考察時,要對公司企業資質、經營水平、團隊支持、供應鏈管理等全方位進行了解。此外,還可以根據該公司是否有行業協會的背書來判斷是否靠譜。最後,一定要記住,任何一個項目只有經過直營驗證,保證自己的直營店盈利了,加盟店才可能創業成功。
俗話說「方向不對,努力白費」,做餐飲亦是如此。選擇一個靠譜的品牌合作,勝過努力奮斗多年。
6. 餐飲加盟方案及其流程
1、加盟的品牌的選擇
選擇加盟餐飲的品牌的時候,要選擇一個品牌知名度較大的,公司實力較好的,這是一個很大的影響因素。其次選擇的品牌還要有自身的特色。像程大個小火鍋的品牌優勢是秘制工藝、秘制蜜汁、特色底料、食材精選等。
2、加盟資金的准備
一般公司的加盟費是固定的,在選擇品牌應根據自身資金情況出發。
3、店鋪的選址
一般選址是在各級城市的城市級、區域級商業綜合體,地標性大型商業中心,大型倉儲超市,賣場配套餐飲,地標性餐飲匯聚地。加盟商選取地址後,總部派遣專業團隊實地查看,給出專業性意見,經總部確認後,方可簽定租房合同。區域不限。
4、店面裝修
由總部指定設計公司統一設計出圖,由總部指定施工單位按裝修圖紙要求進行裝修,經公司各部門驗收通過後方可開業。
5、人員培訓
廚師、服務員、收銀及管理人員(店經理和廚師長)須到總部接受培訓,經總部和加盟商認可後方可上崗。其他相關人員及二次培訓人員的培訓,由加盟商和總部另行協商。總部僅對培訓人員的技術進行負責。
6、設備要求
廚房及廳面設備、桌椅、監控系統、收銀系統可自行采購也可由公司供應,費用由加盟商承擔,原材料當地采購,但須與總部確認,雙方另行協商。
7、 經營管理
加盟商負責人員招募,總部負責培訓。按總部直營店模式經營經總部書面同意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總部根據數據進行市場分析,提供合理化建議供加盟商參考)。
8、營銷方式
根據盟店周邊實際情況及當地風土人情,可由總部制定合理性營銷宣傳方案。
7. 餐飲品牌加盟合作方案
項目品牌使用權和知識產權要歸項目策劃商擁有,相當於你把項目賣給他們了,那就要看你們怎麼談的價格和付款方式。他們這樣做就不是合作了,而是買賣,所以你要要求他們先付一定的款,證明他們的實力和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