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加盟店被騙了簽的是餐飲服務合同怎麼辦
這個就算被騙了,你也是沒有辦法的,因為合同是你自己本人簽的吧。但是你可以找一個律師,提前去法院打官司吧。如果你是加盟的是餐飲而不是餐飲服務的話,還是有一定的機會可以勝訴的。
2. 我的商鋪租賃合同丟了,可以再向店主補一份嗎
商鋪租賃合同丟失,如僅僅為了保留一份,沒有其它用途,可向店主說明情況,復印一份即可。如有其它用途,辦理事項需要合同原件的,可向店主說明具體原因,的確需要合同原件,一般房東都會配合處理。
3. 加盟合同丟失能否補辦
說實在的貸款合同丟了與你關系也不大!
因為房管局有一份存檔!銀行也有幾份!
無需補辦!!
只要不是房產證就行了!我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員!這一點很清楚!
4. 我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丟了該怎麼辦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由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存一份。一旦勞動者本人保存的合同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復印他們保存的那份合同,然後加蓋印章,標注復印來源就可以了。如果不給復印的話,勞動者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部門復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而《勞動法》也具體的規定了,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依法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5. 我的小吃店工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都丟失了,請問可以申請補發嗎
可以的。營業執照丟失了,先去登報遺失,或者網上發布遺失公告。步驟是:
1、登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選擇所在省份,點擊企業信息填報;
2、進行用戶信息登錄,輸入企業名稱及密碼;
3、進入系統後,選擇營業執照作廢聲明,點擊添加,選擇遺失的是正本或副本或兩者皆是;
4、確認信息無誤後,保存並公示,即完成營業執照遺失公示;
公示完成後你就可以將你公司或者小店的「營業執照作廢聲明」列印出來,攜帶資料到登記機關進行補辦,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現在食品衛生許可已經合並到食品經營許可證裡面了,補辦的一般手續是:
1、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者主動申請)補辦登記表》。
2、《食品生產許可證》掛失憑證(公告)。餐飲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需提交在縣級以上食葯監部門網站或主要媒體上刊登的遺失公告。
3、餐飲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證受到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4、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將材料准備齊全後,提交至縣級以上食葯監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6、縣級以上食葯監管理部門受理後,予20個工作日內補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6. 加盟合同,違約了加盟費可以拿回來嗎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