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三人合夥做餐飲如何股份分配,高分~
一般技術(知識產權)股在5--40%,根據技術的高新程度而定。餐飲的烹調技術,一般是不能認定技術(知識產權)股,除非有特殊秘技,可以考慮,但不能很多的。對於C建議你在5-10%以內考慮。你是為了激勵他搞好業務,也可以用工資加5%的股權分紅。
對於B,你可以和他協商,你50%,他45%。股資,可以你先給他墊,從分紅中逐步還給你,最後做實他的股份。這樣比較好。
❷ 三人合夥開餐廳怎麼寫協議
對於三個人合夥出資開飯店的情形,對於辦理營業執照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自行確定法定代表人。另外,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❸ 3個人合夥開的小餐飲店要散夥,由一個人接收經營
不是很清楚你的意思,你是說一開始每人出了2萬,共計6萬。那這個錢買了設備和設施,然後剩下的錢,又按同樣的比例退給了每個人。這樣實際花費並沒有6萬塊。
這樣的話,其實不知道他們具體是想退2萬,還是退扣除退回去後的錢?對吧?
一般來說,沒賺到錢也沒什麼虧損的話,就退個本金,願意繼續的人繼續下去。那就是扣除退回去的部分。如6萬,劃掉了3萬,每人被退還1萬。現在你接手,那你再每人退1萬就是了。如果每人再退兩萬,那就是實際他們出1萬,現在還賺1萬。如果是盈利的情況下,能分得這么多利潤那還罷了,現在散夥肯定是沒賺到錢,那麼他們不可能要求多分。只能按實際出多少就退多少。
實際上,如果是虧損的話,應該退的更少。不過一般朋友一場,如果虧損的不多,也就不在乎那幾百幾千塊錢了。畢竟這個初創時付出的時間和心血也是錢,真要讓你一個人從無到有,你要多出的恐怕也不止那幾百幾千塊。
❹ 朋友三人合夥開店,股份應如何分配
1、平均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三個朋友一起創業,可定是一個人很難完成,相互之間又比較信任,才一起創業的。那麼大家最好在創業之初,就平均分配股權,因為這個時候通常大家都有困難,需要您,而且創業的時候,利益糾紛比較少。所以最好在創業的時候,就平均分配股權,不要計較太多,日後才能同心協力,共創公司的輝煌。公司最大了,股權才有意義,及時您擁有100%股權,公司散夥了也是無用。
2、按資金投入多少分配股權
在很多公司創業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資金。所以最基本的分配方式,就是資金投入的多少。三個人之間將創業的初始資金進行百分比的計算,看看每個人各佔有多少股權,就按多少股權分配即可。但是要注意的是,後續的資金不能算在股權了,可以算在借貸算利息,一定要分清楚什麼資金算股權,什麼不算,開始說清楚,再投入資金,以免股權分配出問題。
3、按照創始公司後,每個人綜合資源佔比進行分配股權
在公司創始之初,一般就需要將股權分清楚,之後運營的可以分成,但不佔股權。就是三個人創業的時候,有的人有技術、有的人有資金、有的人有人脈、有的人有材料等等,根據每個人擁有的資源,綜合在一起,來分配每個人各佔多少股權,這是最合理的方法,就是每種資源的比重不同,需要三個人仔細的商量,合理分配。
4、創始人是公司的總經理,主要管理者,應該多分配股權
因為創業的人,以後不一定會去經營管理公司。所以對於三個創業的朋友,以後會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的人,應該多分一些股權,畢竟做事的是這個人,其他人人以後可能就去干別的了,只是在分紅上得收益。所以經營管理的創始人應該多分寫股權,這樣才能更好的為大家創造效益。
5、根據三個朋友的能力,分配股權
資金、材料、人脈都是硬性條件,隨著時間的推移,還是能力主導公司。所以還可以根據三個人每個人的能力,才分配股權。能力才是對公司做重要的,也是以後公司能夠發展壯大的條件。所以按照能力分配股權,大家也都比較認同,也比較科學合理。
6、三個朋友創業,召集人應多分配股權
不管是什麼公司,幾個人合夥船創業。可定是有一個人先發起的,然後在和其它人合作。因為發起人或是召集人,是公司辦起來的初始人,沒有他就沒有公司,點子也是他的主意。所以對於召集人,正常情況下是要多分配一定比例股權的。
7、三個朋友創業,股權最好不要均分
三個朋友船業,肯定有人是主導,有人是配角。有的人投入資金,有的人投入資源。我們可以以上面的這些為借鑒,但是最後的分配結果,大家盡量不要均分,錢可以最後多給點,但是股權絕對不要均分。因為公司以後會有很多的事情,項目。如果股權均分,三個人在以後的執行公司各項事情的時候,就沒有做主的人了,甚至發生矛盾,無法最做出判斷,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畢竟大家股權一樣,都可以做主,所以股權不要均分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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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三人合夥開一家快餐店
快餐店最好是一家開,如果經濟實力不夠的話可兩家合夥開。做生意忌三家合夥,因為三家人在遇到合夥期間店面產生的各種問題意見不易統一,其次快餐店利潤本身就是有限的,三家分利潤攤薄,利潤少了合家就缺少奮斗的動力,所謂利不分三是有一定道理的。
❻ 三人合夥餐飲業、其中一人擁有技術、該如何出資
技術人員可以出資出少。另外2個人收錢加打掃
出一樣的錢
比例一樣利潤按1比1比1
❼ 三人合夥餐飲合同範文
餐飲合夥經營協議書
第一條 合夥宗旨
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范圍
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2.合夥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合夥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4.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5.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_________個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第九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伙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4.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_________ 合夥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