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加盟店撤店合同與公司解除合同的糾紛
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❷ 公司經營不善 要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賠償怎麼算
那個沒留名的熱心網友直接復制粘貼了我以前回答別人的問題的答案。
如果單位確實因經營不善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而需要解除,那麼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比如滿1年不滿1.5年就是1.5個月工資,滿1.5年不滿2年就是2個月工資。同時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代通金按照上個月應發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滿12個月按照實際月數)的你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❸ 有沒有律師可以回答一下我的問題,我加盟了一家服裝店,因為經營不善面臨關門,簽了合同合同期為一年交了
你好,一下幾點供參考:
1、合同一旦生效,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各方都應按約遵守,履行合同義務和行使合同權利。
2、本案合同約定的期限為一年。一年內均不得在加盟地址外的地方銷售,否則構成違約,將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你需要解決庫存,可以和對方商量,協商退貨或者變更合同條款。
❹ 公司經營不善,解除勞動合同怎麼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注銷公司,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應當額外發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為勞動者貨幣性工資收入,包含津貼和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到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
❺ 經營不善的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
勝訴與否應依據收集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權利主張。建議委託專業律師代理。
❻ 我加盟了一家服裝店,因為經營不善面臨關門,簽了合同合同期為一年交了一萬元保證金,合同有說不能在加盟
個人覺得可以,因為你倆簽的合同是這個服裝店的存在為前提,現在這個服裝店正面臨關門,如果他關門了,服裝店不在了,合同自動無效,你當然可以在網上賣,所以就等他關門吧
❼ 由於本人經營不善,自願解除商場合同算違約嗎
當然算,
❽ 解除合同,生意經營不善。
要看你們合同里關於提前解除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你不能解除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