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跆拳道各人加盟協議責任書
XX
健身跆拳道安全責任書
為了確保學員的人身安全,使教師和家長共同承擔起維護學員的責任,經教師、家長商議簽定安全責
任書。
一、教師每天必須清點人數並作好記載,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二、家長應在孩子送到健身房後將孩子的一切相關信息與老師進行溝通,不得隱瞞任何關於孩子健康
問題的清況,如孩子有癲癇、高熱驚厥、心臟病等特殊病情的,家長必須用書面形式說明情況並如實告訴
老師。
三、家長要配合健身房做好學員的安全工作,加強對學員安全意識的教育。學員不得玩耍器械,如有
違反,後果自行負擔。
四、禁止學員攜帶刀具、鐵釘、火柴、煙花爆竹、玻璃等危險物物品,家長應經常檢查學員身上的不
安全物器,上課期間不得佩戴玉器、金器等飾品,如家長堅持戴,必須寫一份書面協議交給健身房,如以
此引起的後果家長自負。
五、上課時間:上午
10:00
—
11:30
,下午
14:00
—
15:30
。請家長按時做好接送工作,無特殊原因,學
員—律應在規定的時間進入和離開健身房,在進入和離開健身房時,家長應當與教師當面交接,家長不得
隨意委託他人接送。學員在放學後發生的安全事故,由家長自負。
.
六、為了便於管理,家長中途不得接走學員,如有特殊情況,家長必須事先和老師聯系,並在前台接
待處填寫接走登記卡。
七、家長應注意學員的飲食衛生安全,教育學員不帶零食及其他吃的食品到健身房,更不能在流動攤
位上給學員買零食吃,如吃了家長提供的零食引起的事故,由家長自負。
八、
家長應勤給學員剪指甲,
教育學員不在健身房亂扔果皮、
紙屑、
愛護公共財產,
培養學員愛清潔、
講衛生的良好習慣。
九、家長要文明有序來健身房接送學員,如:不大聲說話
不穿拖鞋
不隨地吐痰等:給孩子樹立「好
的榜樣」
。
十、健身房的學員玩耍的過程中,難免有這樣那樣的爭執和矛盾,產生些小的摩擦,家長之間要相互
包容。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找老師反映情況,不能擅自找孩子解決,若因此造成惡果,責任自負。
十一、學員在健身房內發生安全事故,家長應積極配合健身房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害學員,有責任一
方的學員家長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家長通訊聯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教師。
十三、本責任書自學員家長簽訂日起生效,直至培訓結束或者學員離開。
員姓名:
學員家長(監護人): 家庭地址:
聯系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奧亞國際健身
聯系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B. 武術館與校區合作聘用教練合同書
教練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單位):溧陽市南山武術館(愉悅養生會所)(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 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 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2012 月一日至2013年元月三十日止,合同期4 個月。合同 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溧陽市南山武術館(愉悅養生會所)瑜伽教練工作。 2.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天工作八小時工作制度。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 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專業知識培訓。 4.乙方一旦受聘,甲方有權使用乙方圖片及視頻作為永久宣傳使用。 第四條工作報酬 1.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的工作崗位是教練,底薪工資為 2000.00 元/月+提成1000 元(績效工資)。每月發工資時間為次月的10 號。工作期間因乙方達不到甲方要求, 甲方有權解聘。 2、甲方包食宿,如乙方自理食宿,具體情況雙方可另行約定相關費用補助。 3、由於教練行業特殊,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甲方將在暫扣半個月工資作為押金,在 合同到期時無息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會館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 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 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在合同期內教學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永不進步的; B.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會館規章制度的; C.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D.教育接待學員不周,經教育不改的; E.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F.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G.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 A.乙方患病或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工作。B.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C.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 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D.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且乙方負責協助甲方招聘相應人員代替乙方工作方可執行。 第七條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試用期),甲方 應根據 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 用合同的,甲方扣除相當於半個月的工資作為乙方給甲方的經濟補償金。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雙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乙雙方互不追究責 4.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由會館出資進行培訓、服裝及 其他費用,乙方應按規定賠償。 5.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擅自違反規定解除合同的,必須負違約 責任。即給對方補償一個月當月的工資。 第八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實施意見》第六條人事爭議處理的 有關條款執行。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的未及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