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無注冊商標特許經營合同效力是什麼呢,怎麼算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作了明確規定,即「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對於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標法則未規定。在實踐中,涉及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案件並不少見,比如「小肥羊」火鍋店連鎖加盟、 「NIKE」涉外定牌生產以及最近頗具影響的「嘉裕長城」葡萄酒侵杈等案件。以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為爭論焦點的糾紛也顯現出冰山一角,比如「土掉渣」燒餅店特許經營、 「名揚天下」酒許可銷售等案件。筆者認為,商標使用許可本質上屬於合同關系,同時也受商標法律法規的調整。由於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既未明確允許也未明確禁止,根據私法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和「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主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標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主體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具備法律效力。認識誤區: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無效
商標法第五個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法所稱商品同樣適用於服務,下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了普通注冊商標的禁用權,即他人未經允許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相關司法解釋則將注冊馳名商標的禁用權擴大到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正因如此,理論界存在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范圍小於禁用權范圍的說法。那麼,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擴大到禁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法律效力如何呢?
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表現為兩個方面:(一)超出核準的注冊商標的范圍,許可他人使用與注冊商標不相同但近似的商標。鄭成思教授認為,注冊商標權人雖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標識,但注冊商標權人自己卻無權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該「近似」標識,否則屬於違反商標法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品范圍,許可他人將注冊商標使用在類似但不相同的商品上。在 1995年「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案中,注冊商標「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元宵心子」,而商標注冊人在商標許可合同中擅自將核定的商品改為「元宵」。國家王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在」元宵」商品上使用「凌」商標,已超越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權,因此其許可不具備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鄭成思教授和商標局所言「近似」標識以及「元宵」商品上的「凌」商標均為注冊商標意義上的商標,其原意在於說明商標注冊人無權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如果簡單地認為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一概無效,則是對上述原意的誤解或曲解,走進了認識誤區。
事實上,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不再屬於注冊商標,而是落入未注冊商標的范疇。如果商標注冊人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則構成違反商標法規定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如果作為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則該許可因違反商標法上述強制性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法律並不禁止商標注冊人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或許可給他人使用。
二,現實需求:商標的生命在於使用
「商標的生命在於使用,保護商標權的根本精髓在於保護合法的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以及許可使用,體現了我國商標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立法宗旨,也反映出市場的現實需求。
當前,商品生命周期日益縮短,而我國商標申請量急劇增加,商標注冊程序一般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一旦遭遇異議、駁回、復審甚至行政訴訟,商標注冊申請周期則更加漫長。在日新月異的知識經濟時代,面對稍縱即逝的市場機會,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以及許可使用成為眾多商家的現實需求。
此外,通過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承載著一定的商譽和市場價值。經過使用達到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以及未注冊馳名商標由於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市場競爭中佔有認牌購物的優勢,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注冊馳名商標的商譽和市場價值也可能延伸至相關商品上的未注冊普通商標。在資訊發達的今天,通過適當的營銷策略宣傳推廣,未注冊普通商標(特別是具有較高內在顯著性的商標)完全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成長為具有較高市場價值的知名商標。為充分利用商標承載的商譽和市場價值,商家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有著現實需求。
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通常包括商標許可銷售、特許經營和定牌生產(OEM)等方式。就特許經營而言,原國內貿易部1997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試行)第六條規定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具有「注冊商標」,而商務部2004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則取而代之地規定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筆者理解,經修改後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包括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即,未注冊商標也可以合法地作為特許經營權的組成部分。
三、立法技術:商標法「注冊登記」原則的體現
為體現「注冊登記」原則,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許多地方僅規定了注冊商標,而沒有涉及未注冊商標。比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時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應當一並轉讓,但是並未涉及處於申請狀態的未注冊商標。此時,考慮到「注冊登記」原則和立法技術,商標法顯然不能明確規定未注冊商標應一並轉讓,以免「賦予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同等的法律地位,破壞了整個商標注冊生效制度的完整性。」在實踐中,商標局一般建議處於申請狀態的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冊商標一並轉讓。」再比如,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許可人是「商標注冊人」,那麼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再許可呢?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立法技術以及一般法學原理,商標被許可人是有權進行再許可的。目前的實踐中,商標被許可人還可以將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合同向商標局備案。
同理,商標法第四十條沒有明確規定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也是為了體現商標法的「注冊登記」原則而作出的立法技術處理。「注冊登記」原則並不排斥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2003年,某電腦公司經「energy及擊圖形」商標(處在駁回復審階段的未注冊商標)申請人的許可在掃描儀商品包裝上使用該商標。江蘇省工商局認為「energy及圖形」標志在我國未獲准注冊,該電腦公司獲准可以使用該標志,但不能標注注冊標記。商標局在此案的批復中認定該電腦公司加註注冊標記的行為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筆者贊同江蘇省工商局的觀點,同時也注意到商標局對本案有別於以前案例的認定。在前述「凌」注冊商標案中,商標局認定商標注冊人超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權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在本案中,商標局對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並未作出否定性認定。
四、司法實踐:承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主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法院一般都認定合同有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曾發文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未注冊的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如果被許可方對商標未注冊這一事實是明知的,簽約時並不存在欺詐行為,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該合同應確認為有效。」2005年7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涉及未注冊商標的定牌生產協議履行期限雖前後跨越「XINSHENGFENG拼音及刀圖形」商標注冊申請公告期與商標核;隹注冊兩個階段,但法律、行政法規對未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並無限制的規定,故該份協議合法有效。」 2006年6月,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判決,涉及「土掉渣」未注冊商標的特許經營合同合法有效。
「名揚天下」酒許可銷售案也直接涉及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問題。2005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集團)提出注冊申請的「名揚天下」商標屬於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據媒體報道,在「名揚天下」商標提出注冊申請之前以及其後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期間,五糧液集團、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公司)及四川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四川公司)之間就「名揚天下」酒分別簽訂了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銷售合同及總經銷協議。在「名揚天下」商標被「喊停」的情況下,五糧液公司與四川公司卻隱瞞事實真相,與甘肅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 (簡稱甘肅公司)簽訂北方13省總經銷合同。其後,甘肅公司與蘭州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蘭州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蘭州公司發現「名揚天下」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為違法商標後,將甘肅公司、四川公司、五糧液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3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四川公司與五糧液公司應就其故意違法導致甘肅公司與蘭州公司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6年8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該案發回重審。筆者認為,本案涉及的一個問題值得注意。既然「名揚天下」商標被認定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強制性規定,那麼,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涉及「名揚天下」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就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在此,導致「名揚天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的原因並非因為「名揚天下」是未注冊商標,而是因為「名揚天下」商標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換言之,法律並不禁止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五、結論與建議
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已成為現實的市場需求,也完全符合商標法促進經濟發展的立法宗旨。雖然現有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問題並未明確規定,但綜合考慮商標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技術以及法學理論、現實的市場需求等因素,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應當予以認可。
另一方面,被許可的未注冊商標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商標許可人應合法、誠信地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未注冊商標,盡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切不可抱有「擦邊球」、 「搭便車」心理。就商標被許可人而言,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前應做好審慎調查,了解商標許可人的資質、信用等信息,並審查被許可的未注冊商標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同時,建議在商標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商標許可人的責任,以保證被許可人向第三人賠償後有權依據商標許可合同向商標許可人追償。
Ⅱ 一份完備的特許加盟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近年來,特許經營在我國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火熱,業內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內容,以便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知道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由一名特許人分別與多名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而特許人為了統一運作的需要,又希望與不同的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能夠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來說,特許人與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均採用特許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下面我們就某一國際知名連鎖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為例作一簡要介紹。這是一份餐飲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開頭部分的內容是關於一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包括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的基本情況、簽約時間和地點、受許人向特許人作出的總體承諾等等。當然,不同的合同會有不同的風格,為了強調爭議的解決方式,該樣本便將爭議解決的總體原則也置於基本事實的陳述部分中。樣本的正文部分是協議約定,共有二十條。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准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
Ⅲ 爸爸炒料牛排火鍋加盟費用多少加盟有要求嘛
想要加盟創業的同志們,一定要謹慎對待,現在招商經濟和連鎖加盟在中國蓬勃發展,蔚為壯觀,但法規相對滯後、市場監管缺失和盲點過多,連鎖加盟招商展會過多過頻泛濫成災、導致對入場招商單位審核形同虛設,基本上只能靠自己來判斷,一定要確認好,以免出現糾紛等
科普一下加盟騙局的方式:
不具發展加盟的資格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1] 然而, 不少品牌根本就達不到上述要求就開始發展加盟。
此外,《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也就是說,如果通過網上的官方入口,例如商務部特許經營備案查詢 [2] ,無法查到相關機構備案信息的話,從法律上來講,這些機構都不具有發展特許經營業務的資格。
利用虛假廣告蒙蔽創業者
對於回本周期、單店盈利水平、加盟門檻等加盟商關心的話題,一些企業在廣告中誇大事實,失去理性的加盟商往往在沖動中做出決策,最終上當受騙 [3] 。
雖然,大多數加盟項目有現成的樣板可供參考和借鑒,然而,加盟店的生意與店鋪選址、店主經營水平以及行業發展趨勢相關,諸如「利潤30%到50%」、「兩個月回本」、「坐在家裡當老闆」等承諾,收益率和回報時間明顯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值得創業者謹慎考慮。
樣板房生意火爆
少數企業勾結加盟店和樣板店,讓考察者看到生意火爆的假象,隱藏真實經營狀況。加盟商提出到其他地區考察,企業就以各種理由推脫。也有不少加盟者因為開店心切,看到樣板店面生意火爆之後就盲目加盟,最終上當受騙。
合同充滿「糖衣炮彈」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然而, 在實際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1、品牌方拿著通用模板合同,加盟商幾乎沒有商量和迴旋的餘地。實際上,合同應由雙方協商達成,加盟者並不是僅有簽字同意的權利。
2、合同條款寫得不清不楚,加盟商投訴無門。
Ⅳ 火鍋店的加盟流程有哪些
火鍋店加盟流程:
第一步、通過任何方式與加盟總部取的聯系,向加盟總部表明加盟意向,進一步的咨詢。
第二步、了解加盟基本情況,可索取加盟資料。決定是否實地考察?
第三步、實地考察,商談加盟費用、加盟支持、合作模式、底料物流配送等細節問題。
第四步、簽訂合作加盟協議,確定合作。開展後續店面選址、店面裝修等工作。
第一步:確定商圈。開火鍋店首先需要確定店鋪的地址,與大型的餐飲相比重慶火鍋店鋪選址相對比較的靈活,最主要的還是根據周邊的人流量作為店鋪選址的重要產考點。當然周邊的租金,物價,交通,環境等,也是需要考慮的一大要點。
第二步:裝修裝飾。對於新店而言,一個舒適的店內環境是能夠影響到顧客的用戶體驗,也能夠更大限度的吸引住一批又一批的新老顧客群體,當然最終的目的還是要亮眼,有特點,吸引人。
第三步:員工的培訓。大多情況下,為了更好的節約時間,在火鍋店鋪裝修的同時,人員的招聘和培訓就應該在同步的進行,員工的質量決定未來店鋪經營情況的好壞,因此這一點是絕不能馬虎,對於店鋪的管理者至少需要進行3-4個月的專業的學習,火鍋的廚師人員也要進行精挑細選,保證真正的掌握其火鍋的製作精髓後才給予錄用,關於服務人員只要提前一周招聘並進行基本的服務禮儀,服務理念培訓就可以了。
第四步:證件的辦理。辦證是個非常復雜並且繁瑣的過程,因此火鍋店在開業的前期,投資者就必須准備好相關的材料,首先需要到當地衛生部門衛生許可證,然後是到當地消防部門辦理消防許可證、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在到國稅局辦理國稅登記證最後到地稅局辦理地稅登記證
Ⅳ 餐飲加盟需要什麼資質
一般來說,經營餐飲店所需要的證件/流程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環保審批、消防審批、稅務登記證等。
開餐飲店最重要的兩個證件就是「工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順序為「先照後證」!
辦理營業執照有兩種形式,即「前制式」和「後制式」。
前制式營業執照:在餐廳開業前通過衛生、消防、環評部門檢修合格後,到工商局申請,代審批合格後,工商局發放正式營業執照。
後制式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還沒辦理下來,而餐廳已裝修完畢,設備職員已預備齊全,為了順利開業,可辦理臨時性營業執照,有效期為6個月。在這6個月內,經營者要把消防、衛生、環評手續補齊,把正式營業執照辦好。如果營業執照批不下來,就不能營業。程序和前制式申請程序相同。
我們按照前制式營業執照辦理流程來看,個體工商戶要開一家餐館主要有如下步驟:
(1)名稱預登記(2)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至少兩個健康證)(3)環境評估(4)消防電檢(5)工商局審批營業執照(6)稅務登記證辦理(7)開業。
根據類別,不同分類對餐飲前置辦理文書有著不同規定。
150方以下的面積的小型餐館不需要辦理消防和環評。
150方以上的面積餐館則需要先到環保部門申請環境評估,還需向公安局防火科申請消防評定。兩者通過者才有申請餐飲證的條件。
加盟店還另需:
(1)加盟品牌的注冊證書
(2)注冊商標的使用授權書處
(3)特許加盟經營合同
(4)委託****的相關證書
(5)特許經營備案合法的證書
(6)關於企業產品,技術相關的其它證書或專利等。
Ⅵ 加盟彤德萊火鍋店,總共需要多少資金投入,其對加盟有什麼要求
上面說的夠清楚了,我就不說了,我只給你說說一些注意事項,就是看好項目,每個項目不是選最好的,而是選擇最適合自己操作的,比如你是小成本就是和找一些小火鍋類別的,我前幾天還去程大個小火鍋連鎖店吃飯,覺得其實現在年輕的比較潮的,比較在意的是簡單衛生,所以一人一鍋可能有他獨特的魅力,其次,你需要考慮收取的費用,高低,自己能不能拿得下來,還有考慮面對的群體,比如你目前已經找好了一個繁華地區,那就做這類比較高端的些,如果你沒找好,那選擇小成本的,再找地方好找,因為小火鍋你放哪兒受眾都廣泛,大家都消費的起,還覺得有些小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