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簽訂加盟合同時法律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加盟合同時注意事項
一、簽訂加盟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審核其資格,投資人在簽訂合同前,有權查閱特許方的企業名稱、基本情況、經營業績、所屬被特許者的經營情況、已經實踐證明的特許地點投資預算表、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費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種物品及供應貨物的條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應當在簽合同至少十天前提供給投資人;
2、仔細閱讀條款,投資人在簽訂加盟企業預先准備好的合同時,應特別注意,預先准備好的合同並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資人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內容,有不同意的條款,一定要與加盟企業談判,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簽訂合同,以便將來雙方產生糾紛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明確合同所提供的技術支持,為了確保投資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須包括加盟企業所提供的經營技術、獲得的培訓等方面的條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加盟企業所賦予投資人的權利;獲得的經營技術、商業秘密及經營手冊;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指導開店准備;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4、清楚被許可的內容和范圍,特許經營下的門店,屬於與總部無資產關系的門店;
5、必要時請第三方進入,這里所謂的第三方就是法律機構或咨詢機構。當投資者害怕掉入陷阱或害怕不能全部正確理解合同時可以委託律師或代理此項業務的咨詢機構介入,這樣可以有效規避風險。以上就是我所要對即將進入連鎖業的投資者要說明的一些連鎖招商騙局和對策,希望投資者在進入連鎖市場前謹慎行事,要時刻保持警惕,要深深體會「加盟有風險,創業須慎重」這句話。
⑵ 協議書具有法律效應嗎
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只要協議書中沒有觸犯到相關違法的事。
法律效應:
訂立協議書就是為了能夠更好地從制度上或者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協議書是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者多方都有約制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跟合同是差不多的。
我們一定要知道只有口頭協議的都是無效的;然後書面協議一般分為三種形式,相當於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2)加盟合同意思寫反了有法律效應嗎擴展閱讀: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實例:
合作經營
甲方:,政府認可的合法手續,資信完備,實屬既有社會效益,又有經濟效益。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取得了一致意見,特簽定本協議. 乙1 一、甲方人員工作.對此,乙方表示完全認同,無任何異議。
二、乙方自願參與甲方雜志社招幕人員工作、經營並作為甲方下屬的分支機構,甲方對此表示同意。三、甲乙雙方議定,由甲方提供必要的蓋章.文件.雜志.證件和信件協助完成。
四、甲乙雙方議定,甲方
五、雙方議定合作經營期內,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合作期限二年。
六、乙方的獎勵提成
1、在正常報價的基礎上成交,按總價10%(稅前)提成。
2、在正常報價的基礎上上浮部分成交,上浮部分歸乙方所有。
七、合作經營期滿,如雙方均表示願意繼續合作,本合同可再延續二年。如其中一方不同意合作,本合同到期,雙方合同終止,終止後,雙方應按規定進行財務結算。
八、雙方在合作經營合同期間,如遇未盡事宜,經友好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可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在履行本協議時,如發生分歧,雙方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法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簽訂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⑶ 加盟合同,違約了加盟費可以拿回來嗎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⑷ 合同是簽了字就有法律效力嗎
關於欺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無效。「對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民法確認其為無效,以保護意思受壓迫當事人的利益」 ,這種觀念源於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其損害了國家利益的,無效;其損害了私人利益的,可以撤銷。
⑸ 合夥合同有沒有法律效應
合夥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它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
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一方面應作擴大解釋,既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 又包括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 另一方面應作縮小解釋,僅指其中的強行性規范, 不包括任意性規范。
合同不得違反強行性規范,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為一般的原則。除了法律的強行性規范外, 合同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5)加盟合同意思寫反了有法律效應嗎擴展閱讀:
對人的效力
①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並受中國法律保護。
②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適用問題,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法律適用問題;另一種是對其在中國領域外的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
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⑹ 甲乙雙方名稱都對,可是合同里邊甲乙雙方寫反了,合同有效嗎
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合同寫反了,入10000塊錢的收據
⑺ 合同怎麼樣才有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所不可缺少的條件。合同生效即合同發生了法律約束力。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定條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這些條件常常被稱為合同的有效要件。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以下條件為合同的有效要件:
1、 主體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作為公民個人,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且智力發育健全;作為法人,必須經過合法的登記注冊,並且在自己的經營活動范圍內,才能作為合格的當事人訂立合同;一些非法人的組織、團體在一定范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2、 意思表示真實,即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提出的要約或承諾的內容,都是自己獨立意志的表現,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正常的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總是與其外在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例如,當事人一方故意捏造假情況或隱瞞、掩蓋真相,這就會使另一方當事人形成錯誤認識而訂立合同;又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種急迫要求而進行要挾或採用其他方法強迫其接受某些極不合理的條件而訂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不受法律保護。
3、 內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內容合法,主要是指標的合法,即合同標的不屬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或者須特價但未經許可要經營的物或行為。在社會主義國家裡,合同內容合法,還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合法、價格合法以及當事人的目的無規避法律之意,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等。形式並非所有合同的有效要件,但也有例外。例如,關於不動產的買賣,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須採取要式合同進行。這類合同,要式形式即其生效的法定條件。
⑻ 這樣寫合同有法律效應嗎
1,房產的買賣法律規定是非常嚴格的,這首先要求該房產是國家規定可出售的,房產交易也必須經過房產交易部門登記備案並發房產證,由此,你們這樣的房產交易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在這樣的房產交易不受法律保護的前提下,只要你們的合約是清楚的、收付款往來是清楚的,那麼有糾紛時,法律只認可一個事實,即,你們的實際付款,如解除合同雙方不存在違約責任,退款了事;從你上述描述中說你們之間收付款手續也不清,那要當心了,否則到時你提供不了相關付款依據。
3,由於你們房產交易是不規范的,因此,價格問題只有你們自己協商了,只是提醒你要了解到這種不規范性,要做好收付款的手續。
⑼ 簽了所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
一般來說是合同就有效,但這個合同分什麼性質的,如果是務工合同,又符合勞動法就有效,如果是你說的那種所謂的合同,不符合勞動法,就無效,或不平等的條件下簽定的合同,都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