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同糾紛約定仲裁機構仲裁但又未無仲裁機構,是否可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起訴
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那就等於沒有約定。那就是向合同簽約地合同履約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⑵ 什麼是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的情況:⑶ 合同中涉及的糾紛解決仲裁委員會的地址有沒有明確規定
有效。但是正常程序是本市企業上交給本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服本市仲裁可以提交上級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你們的情況是可以有效的。但是它地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理。
⑷ 如何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應注
一、如何仲裁解決合同糾紛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有一個法定前提當事人雙方有仲裁協議;沒有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2、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在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或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機構是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專門裁決合同爭議的機構。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社區的是設立。3、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可以有三名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組成。有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4、裁決書效力經人民法院判決後不得再採用調解、協商、仲裁的方式解決,但是經協商、調解、仲裁仍不解決爭議的,可以最終選擇人民法院判決解決爭議。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應注意什麼1、發生糾紛時,如合同未約定糾紛解決方式,那麼首先要考慮雙方協商解決。這樣既簡便易行,又能節約時間及時解決問題,同時又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其為上策。2、當事人達不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同時和解並非當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⑸ 經營合同糾紛除了找法律外,還有什麼部門可以投訴和處理的
工商局是合同的監督管理部門,專門有一個科室叫「合同中介科」,發生合同糾紛時可到工商局調解。但是,工商局的調解意見無強制力,且必須是糾紛雙方都願意由工商局調解才行。合同糾紛也可以由仲裁委仲裁,但仲裁結果同樣無強制力。合同糾紛屬民事糾紛,只有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才具有強制力。
⑹ 加盟合同糾紛哪個律師比較好
百零六條權和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章違約責任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馮湃律師現致力於勞動、婚姻家庭、知識產權等法律事務方向法律事務的研究和辦理。秉承「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努力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維護所有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百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院執行。
專注於合同糾紛訴訟與仲裁方向案件的處理,理論功底深厚、訴訟經驗豐富,擅長處理重大經濟合同糾紛、合同訴訟、合同違約、延期付款、違約賠償、合同設計、風險防範等。
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處理過合同案件包括其不限於:買賣合同糾紛、房產合同糾紛、定金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加工承攬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旅遊合同糾紛
⑺ 合同糾紛仲裁找什麼機構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到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機構或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可以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在市、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7)加盟合同糾紛仲裁機構擴展閱讀:
經濟合同仲裁的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對重大或疑難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2、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3、當庭宣布裁決的,應在5日內發給裁決書;定期宣布裁決的,宣布裁決後立即發給裁決書。
4、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調解
1、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2、仲裁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協議內容和費用的承擔。調解書由當事人簽字,仲裁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⑻ 合同糾紛應該找什麼部門仲裁或者調解
合同糾紛調解的部門,根據調解類型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