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貝洛安這個牌子合同條款全都這么霸王吃定加盟者,合同還不讓帶出公司,奸詐啊!各位要小心這牌子
這種屬於格式條款,嚴重減少自身責任,增加加盟方責任和減少加盟方權利的,合同可以撤銷。
『貳』 如何防止誤入連鎖加盟騙局
第一,應該通過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查詢。重點了解企業是否已經通過備案,查明以後應要求特許人出示其擁有的經營資源的權利證書。如出示其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業技術、經營模式等信息的書面資料,同時通過政府網站核查上述證書、證照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特許人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特許人必須要先擁有相關經營資源,才能授權給加盟店。因此,被特許人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特許人的確擁有經營資源的相關證書,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繳納相關費用後應及時索要發票。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四種費用,分別是加盟費、管理費、保證金、貨款等。所謂的加盟費,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教育培訓、品牌許可所收取的費用。管理費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可能按月收取,也可能按季度收取。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一般在合同期滿後被特許人無違約的情況下,特許人應當返還。被特許人向特許人繳納所有費用,都應當及時向特許人索要發票,一旦雙方產生糾紛,這將是被特許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證據。現實中,很多特許人只給被特許人一個個人賬號,而且被特許人打款後只給被特許人一張收據而不給開具正式發票,甚至收據都不給被特許人,一旦雙方產生糾紛,被特許人很難證明自己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款項。
第三,特許人供貨的質量、價格及方式問題。一般的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都會要求被特許人一定要從特許人處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是特許人為保證其品牌的統一管理及服務質量所做的要求,本無可厚非,但這點往往是特許人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特許人的供貨價格偏高及供貨不及時,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特許人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特許人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被特許人在簽立特許加盟合同時,即應事先要求特許人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及供貨等物流渠道做出合理要求,以免事後雙方因為供貨價格及物流渠道等方面發生不必要的紛爭。
第四,特許經營授權范圍、授權地區的權利保障問題。特許人為保證其品牌的正常運營,同時也為其加盟商的運營利益,都會對其經營資源的授權范圍、授權區域等做出合理的劃分,從而有效地保護雙方的權利。特許人擁有的經營資源在向加盟商授權時,應按《商標法》、《專利法》等有關規定,對授權的方式、地域在授權書中列明。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在一定地域范圍運用授權的經營資源從事該經營活動,又稱為商圈保障,指的是在其加盟店所涉地域范圍內不得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被特許人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特許人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特許人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因此,被特許人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特許人不得在本區域內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其他品牌。
第五,對於被特許人的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條款應盡可能詳細。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這些事項的內容,在很多特許經營合同中這些條款作為合同的主要內容占據了主要篇幅,同時也是對被特許人利益保護的體現,但通常合同中,會有「本合同未盡事宜,應依特許人的有關規章、管理規定辦理」。如果被特許人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特許人將規章、管理規定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規章、管理規定是由特許人制定的,特許人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規章、管理規定之中,隨時修改,被特許人屆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了特許人的規則,當發生糾紛時被特許人就只好任由特許人擺布了。
第六,關於違約事項及罰則條款。由於加盟合約多是由特許人所擬定的格式條款,所以會對特許人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事項及罰則上,通常會多列出針對被特許人的部分,而對特許人違反合約部分則只少量提及。被特許人在簽訂合同前,應充分了解特許人在相關條款中對其限制要求。對特許人的違約事項及罰則應明確到具體條款中,尤其是規定特許人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續支持等方面,應要求特許人明確記載於協議中。
第七,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但總部往往會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保證金。實踐中,總部經常使用的理由是:進貨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合同簽訂後,加盟商未履行相關的合同義務,如沒有將開店地址、照片等發往總部處備案。因此,加盟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保存所有與總部往來函件的發送證據,如快遞單據等,在合同期滿總部拒不返還保證金的情況下,這些都是加盟商不存在違約的有利證據。
第八,在特許合約簽訂之前,應就合同的法律問題咨詢專業人員,在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如特許人自己保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被特許人,一旦將來產生糾紛,被特許人很可能會因無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叄』 合同敘述不清楚,該如何解釋
1、「合同敘述不清楚,該如何解釋?」:這不屬於合同敘述「不清楚」,而是屬於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事項,所以:不存在你所說的「如何解釋」的問題(解釋是針對約定不明、或者文字理解有歧議的情況的),而是應雙方重新協商、或者由你方舉證證明的問題。
2、對於「口頭約定的具體樣式」:如果你能找到證據(當時的錄音、其他人的證明等),對方不按約定樣式交門,你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向你交付約定樣式的門、並賠償你因為對方交門不合格而造成的損失(比如你因為重新換門而誤工的費用、辦理此事的交通費、伙食費等)。
3、但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又無法在事後與對方協商一致:不客氣的說,你只能認倒霉了,因為對方交付的門是符合你們的合同約定的:你們所要的「具體樣式」,不是約定不清楚需要解釋,而是沒有約定,沒有約定,又何來解釋?
4、相關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肆』 加盟合同里的內容經雙方協商可以更改嗎
合同本就應該平等協商,共同決定,完全可以修改,沒有任何疑問。
他們提供的為格式條款,一般是很偏向他們自己一方的,即使這樣,你可以拒絕簽署,要求作出修改~
提供格式條款方格式合同得具有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條款否則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上解釋,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望採納~
『伍』 一份完備的特許加盟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近年來,特許經營在我國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火熱,業內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內容,以便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知道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由一名特許人分別與多名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而特許人為了統一運作的需要,又希望與不同的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能夠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來說,特許人與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均採用特許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下面我們就某一國際知名連鎖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為例作一簡要介紹。這是一份餐飲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開頭部分的內容是關於一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包括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的基本情況、簽約時間和地點、受許人向特許人作出的總體承諾等等。當然,不同的合同會有不同的風格,為了強調爭議的解決方式,該樣本便將爭議解決的總體原則也置於基本事實的陳述部分中。樣本的正文部分是協議約定,共有二十條。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准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
『陸』 互聯網企業如果想做全國加盟需要選35類哪些小類
引文一篇揭秘加盟行業的黑幕,並不針對某個具體的品牌,只說加盟這個行業。
既然有人想把加盟作為自己的一個事業,最起碼說明兩個問題,第一是他非常想賺錢,願意為賺錢付出成本。第二是他沒有什麼經商經驗,想走加盟這個捷徑。自然而然,我們這些人的賺錢機會也就來了,我們賺的就是他們的錢。
從環節上來說大概有三個階段。
一、前期准備
打鐵還要自身硬。想讓別人加盟你的公司,最起碼自己要先有一家公司。所以工商登記還是必需的,還好現在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以後,開公司變得易如反掌,如果想為以後的自己留個後路,到黑市上買一套身份證、U盾,找個代理商很快就能開辦好一家公司。要注意的是,公司最好開在大城市,以北上廣深和省會城市最好,因為這些城市的商譽好,公司開在這里也顯得你有實力。
公司開好以後,還要再用心打造一個樣板店。這個樣板店一方面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另一方面還要作為對外展示的窗口,以便有人上門參觀時有東西可看、可講。這個樣板店的打造可以說是整個騙局中最費心思、也最費成本的環節,但只要這個做好,基本上可以坐收漁利。當然,現在還有很多網路加盟、微商加盟有點傳銷的性質,根本就不用樣板店了,這是後話,一會再說。
全中國每天新開那麼多家公司,想要別人加盟你的前提,就是要讓別人知道你、相信你。怎麼做呢?廣告推廣是必不可少的。網站、電視、報紙都是我們做廣告的主要媒介。做廣告也有訣竅,網站和報紙一般都是靠文字展現,廣告詞一定要勁爆,比如「兩人開店賺百萬」、「充值招商日賺8000」、「投資千元賺賓士」這些,讓人看到以後就要點擊來尋求致富之道。
在電視台做廣告,關鍵在視頻,要營造出店面異常火爆的情景。其實這個也很簡單,比如說小吃店、西餐店這些,本來就沒什麼人吃,但是等拍廣告那天我們就在店門口宣傳:開業大酬賓,免費試吃。老百姓一看有免費的東西,那基本都是爭著搶著過來。再找幾個托兒拍一些排隊結賬的場景,後期剪輯一下,基本就成了。
那些網站、電視、報紙基本上象徵性地看一下你的營業執照,只要交了廣告費,誰管你這個公司是不是騙子公司呢。這個行業爆發以後,還滋生了很多專門做連鎖加盟的門戶網站,但是那上面有多少是有登記備案的合法公司,或者能真正盈利的加盟連鎖店,我想他們自己最清楚。
由某偉、某剛和某林代言的某某商機網、U某某招商網和31某某致富網三家加盟連鎖招商網站,因涉嫌加盟騙局被央視《經濟半小時》節目中曝光。據了解,三人的代言費都超過了百萬元。
二、忽悠交費
廣告投入總是很快能見到效果。過不了多長時間,就會有人要求上門考察。這個時候就要正式進入忽悠階段了。我把這個環節概括為「三感」。
1、感動
想搞加盟的人,都是自己做生意屢屢失敗又急需找到投資門路的人,他們坐火車、擠公交風塵僕僕來到了這里,身心俱疲。這個時候,要給他們無微不至的關懷。倒一杯水、說幾句熱心的話或者請吃一頓飯,目的是讓他們感受到熱情,留個好的第一印象。
2、感化
隨後就要帶他們參觀樣板店了(這種在餐飲加盟店騙局也非常多),參觀的過程其實不重要,一般人也看不出什麼門道,最關鍵的是參觀完的洗腦環節。一般要帶到一個會議室內,給他們講解公司的種種實力、種種利好、種種只賺不賠的保障,再找一兩個托兒冒充成功者來講一講自己飛黃騰達的經歷,隨後開始感化,所有的感化都是依照加盟者的心理開發的。
怕投入虧本?沒關系。我們用充足的數據和案例,來證明投入幾個月以後就可以回本,投資回報率可達百分之幾百以上。事實上,那些案例都是虛構的,都是在各個條件都滿足的基礎上,從理論上算出來的。
不懂怎麼選址、怎麼裝修?沒關系。我們有專業的老師陪你去選店址、統一裝修風格。事實上,所謂的老師只不過也是我們新招的業務員,他們哪懂什麼選址,哪裡人流量大就選哪裡,賠與賺全靠你運氣。事後萬一你賠了很多錢找上門,我們就說是房租太高。
不知道怎麼去買設備?沒關系。所有的設備都是我們專門研製的,不需要你購買,全部配齊。事實上,那些設備不過是市場上一般的設備貼上了我們的商標而已,我們提供這樣的設備也是為了從這方面多賺一點錢。
怕貨物銷售不出去?沒關系。我們承諾所有的貨物賣不掉全部換貨,讓你沒有後顧之憂。事實上,我們的換貨條件異常苛刻,換貨一般是得不償失的。
怕不會管理、不會營銷?沒關系。我們有專業的團隊去做前期扶持和後期培訓。事實上,前期扶持也只是去一兩周而已,後期培訓也只是為了持續的忽悠,讓你繼續交加盟費。
3、感召
所有的鋪墊做完,剩下的就是交費用簽合同了。繳費的模式一般有幾種:好忽悠的,就讓他交加盟費,交完會送設備、貨物、海報等,其實送的這些東西價值很低。不好忽悠的,就讓他交保證金,並承諾一定年限後可退還,其實退還的條件也是非常苛刻,幾乎沒有人能完成。碰到實在難纏的,就讓他不用交保證金也不用交加盟費,但是每個月要拿夠多少錢的貨物。這種雖然看起來開始不用交什麼錢,其實是最坑的,因為那些貨基本都是次品,沒有誰能夠完成銷售任務。
「三感」環節整完,基本上很多人就乖乖交費了。
三、正式得手
交完費以後就要簽合同了,整個騙局最關鍵的東西其實就在合同上。因為這個合同是格式合同,是我們預先設計好的,只要填上加盟者的基本信息和繳納的費用就可以了,很多看似普通的條款,其實都是我們找律師反復斟酌確定的,確保在事後有人找上門後對簿公堂我們也不吃虧。
只要簽完合同,基本上控制權就牢牢把握在我們手裡了,業內普遍的做法大概可以總結為這幾種。
1、金蟬脫殼
業界有一部分人秉承「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思想,包裝一個公司後就開始大肆做廣告,他們的加盟費、保證金一般收取較高,但是條件卻非常優厚,承諾高額返利或者送很多設備。等有幾十個人願意交款後,他們就溜之大吉,根本不會履行什麼合同條款。這類人注冊公司時一般是黑市購買的信息,很難找到本人。他們換個地方,又會用同樣的套路詐騙。
2、打持久戰
業界大部分人都會採取這種方式和加盟商「切磋武藝」。開始的時候會按照合同履行,但是由於他們的不專業,導致很多加盟商達不到預期收益,甚至賠錢。比如貨物滯銷、退貨量猛增等等。這個時候,一般的做法是先回收或者更換一部分貨物,把你穩住,等你再次找上門時,就會以各種理由拒不更換或者履行合同條款。因為一般不在一個城市,幾經折騰後也就會放棄了。在打持久戰中,失敗的一定是加盟商,因為他們耽誤不起。
3、拒不認賬
還有一部分特別沒職業操守的會選擇拒不認賬。當你反饋加盟店達不到預期收益時,他們會給你找各種原因,比如是你自己沒有按照培訓流程操作、地段選擇不好、外在因素發生變化等等,從來不說是自己的原因。他們算準了你不會因為幾萬塊的加盟費對簿公堂,也會拿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來讓你放棄起訴,最終也是不了了之。
我表妹以前也是被加盟養兔子包回收坑了近十來萬,不過跟我半年就還清了。想加盟的人還是要謹慎,眼見的真不一定為實!
『柒』 特許加盟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例
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內容可分為以下各項,簽約前一定要注意一下各項問題,最好請教律師、會計師、審慎閱讀評估。
一、 特許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其費用
1. 合同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
2. 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
二、 合同期間
1. 期限長短有無明確?
2. 期限是否和租約配合?
三、 合同延續
1. 期滿後可否續約?
2. 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明列?
四、 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2. 其包括開張時的存貨或新貨嗎?
3. 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
4. 是否須繳納定期權利金?如何計算?如何給付?
5. 特許者是否提供記帳、報稅等服務?如有,是否須額外繳交費用?
6. 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劃?其費用的分攤如何計算?特許者提供哪些產品或促銷服務?
五、 商圈保護
1. 合同有無授予獨占區域?
2. 獨占區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營業額達到某種標准即終止?
六、 采購生財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財器具都必須向特許者購買?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2. 特許者是否提供貸款?
七、 選擇地點
1. 特許者是否協助選擇地點?
2. 誰對地點的選擇作最後決定?
3. 裝修藍圖是否由特許者提供?
4. 有無定期重新裝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須申請更改建築使用執照,誰負責提出申請及負擔期費用?
6. 租約條款約束?
八、 教育訓練
1. 特許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參加訓練課程?
2. 有無繼續教育及協助?
3. 是否持續性的提供加盟者員工訓練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費用?費用多少?
九、 財務協助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財務協助或協助尋找貸款?
2. 如有提供財務協助或貸款,其條件是否合理?
3. 特許者是否提供緩期付款的優惠?
4. 有無抵押?
十、采購對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許者購買所需的貨品?或只能向特許者指定的廠商購買?
2. 如有,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營業范圍及販賣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對所購賣物品的項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須賣其他物品,有無須特許者同意的申請步驟及程序?
十二、競業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約滿或轉讓後,不得從事同類型的商業行為?
2. 如有,其期限及區域是否合理?
十三、會計作業要求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薄記及會計的服務?
2. 如有,是否需額外收費?其收費是否合理?
十四、客戶限制
1. 有無限制客戶對象?
2. 如售出超越授權的地區,有無懲罰條款?
十五、廣告促銷計劃的配合
1. 廣告是地區性或全國性?其費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區性促銷是加盟者自理,特許者是否提供過去經驗與協助規劃的服務?
3. 特許者是否提供各種推廣促銷的材料、室內展示海報及文宣品等?有無另外收費?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劃區域的促銷?如何取得特許者的同意?
十六、違約條款
1. 何種狀況視為違約?
2. 違約項目是否屬加盟者能力范圍所能控制的?
3. 其訂定項目與核實標準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條款
1. 若違約,特許者是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加盟者延期並更正?
2. 其期間有多長?是否足夠?
十八、違約後果
1. 違約時,特許者採取何種方式因應?
2. 特許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該連鎖加盟契約?
3. 有無違約金條款?金額多少?
十九、合同終止的處理
1. 特許者是否有義務購買加盟者的生財器具、門店租約及其資產?
2. 處理費用如何歸屬?
3. 處理期間多少?是否足夠?
二十、加盟者轉讓的權利
1. 加盟者是否可於契約轉賣門店資產?
2. 加盟者是否可於轉賣時,同時轉讓加盟合同?或特許者有義務與承買者簽訂新合同?
3.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准或拒絕轉賣,其權利是否合理?
4. 租約可否轉讓?
5.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定承買者的資格?其資格如何認定?
6. 是否須付給特許者部分轉讓費?
二十一、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
1. 合同中有無明示何種情況下特許者可承購?
2. 其承購價格由誰評估?商譽及凈值是否列入考慮?
3. 加盟者求售時是否有義務先向特許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繼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遺產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長期失能,是否必須轉讓?
二十三、促裁訴訟處理
1. 是否由總部促裁解決所有爭議糾紛?
2. 促裁是否比訴訟省時、省錢?
二十四、訴訟管轄地
1. 特許者指定的訴訟管轄地是否為其總部所在地?
2. 是否考慮改為加盟店的所在地對加盟者較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親自經營?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
『捌』 申通快遞把我的快件弄丟了 怎麼賠償
1、未保價遞送物品的滅失、損毀,確認該快件價值在人民幣500元內,快遞服務單位在該價值內按實際價值賠償。
2、在約定保價價值內按實際損失賠償;若賠償不足保價價值的,可按比例退還保價費。超過寄件人聲明價值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合同。
(8)加盟合同格式條款擴展閱讀
《快遞條例》第十一條
【加盟經營監管】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統一的商標、商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因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造成用戶合法權益損害的,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玖』 如何簽好特許加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法律協議,是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與一般合同有所區別的是特許人會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強制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受許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鬆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審查,因為有許多特許人利用合同設置陷阱,加盟者應小心。以下是我們提供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供參考。 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簡介 近年來,特許經營在我國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火熱,業內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內容,以便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知道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由一名特許人分別與多名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而特許人為了統一運作的需要,又希望與不同的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能夠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來說,特許人與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均採用特許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下面我們就某一國際知名連鎖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為例作一簡要介紹。 這是一份餐飲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開頭部分的內容是關於一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包括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的基本情況、簽約時間和地點、受許人向特許人作出的總體承諾等等。當然,不同的合同會有不同的風格,為了強調爭議的解決方式,該樣本便將爭議解決的總體原則也置於基本事實的陳述部分中。樣本的正文部分是協議約定,共有二十條。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准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准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准;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 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准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受許人可以與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對於廣告基金帳戶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許人違反這一制度,受許人有權中止支付廣告基金,特許人還應當向受許人返還廣告基金帳戶上未用於廣告宣傳的資金。 第10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將特許人的品牌標志與「出售」字樣一起使用。該款約定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消費者誤認為特許人所擁有的品牌是因為經營狀況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響到特許人的商譽,從而給特許人的無形資產造成損失。 第11款約定受許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須及時。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受許人因欠款而陷入債務糾紛或因欠稅行為受到處罰從而損害特許人的商譽。 第12款是關於受許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冊中的規定來進行經營管理的約定。 第13款約定受許人應當僅為經營餐館的目的使用特許人的品牌,而不得為其他任何與經營餐館無關的目的使用特許人品牌。 6、第六條是關於經營場所變更的約定。主要是要求受許人在變更經營場所之前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 7、第七條是關於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屆滿之前合同延期的約定。 8、第八條是關於合同終止的情形及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共6款,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第1款與第2款都是具體約定特許人有權終止合同的各種情形(例如受許人不辦理經營活動所需的各種手續、低報銷售額、拖欠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等等)。 第3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在其餐館中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第4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1年內,或者在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後的1年內,受許人在一定區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特許人的其他餐館的經營活動。 第5款約定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密。 第6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9、第九條是關於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的約定。 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徵得特許人的同意。對於擁有高價值品牌的特許人來說,之所以當初願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受許人,大都是對受許人的資質經過了審查與考慮的,他們不會僅僅為了獲得一筆短期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就輕易地將自己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他人使用,因為一旦不合格的受許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給廣大消費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則特許人所遭受的無形資產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因此,特許人往往會事先與受許人就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作出約定,如約定受許人必須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符合資質要求並能夠立即代替自己經營管理餐館的人,或者是受許人應當要求受讓人必須參加特許人的培訓並經特許人評價同意後才能受讓合同權利義務。 但是,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內,作為受許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發精神病,應當如何處理?實踐中,特許人並不願意將上述情形約定為合同終止的情形,因為連鎖店數量的減少在某種程度上會對特許人的商譽產生不良影響。從理論上說,如果受許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權利義務;如果是突發精神病,則為了保護受許人本人的權益起見,其監護人應當享有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的優先權。但是,特許人無疑會擔心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能否勝任經營活動,為此,可以由特許人與受許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表示不放棄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特許人就應當對其提供指導與培訓,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攤。 10、第十條是關於解決爭議的詳細約定。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比較傾向於將協商、調解和仲裁約定為解決爭議的方式,而不願選擇訴訟。因為許多特許人都擁有知名的品牌,在社會上影響較大,其一舉一動很容易被人們宣傳。如果發生訴訟,特別是多個受許人聯合起訴特許人,不管具體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們關注。如果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就造成誤傳,就有可能會給一部分公眾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協商、調解和仲裁這三種方式當中,特許人又比較強調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爭議,因為特許人是基於格式文本與受許人協商一致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如果是個別受許人違約倒也罷了,只需特許人單獨與該受許人解決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許人違反某一條款而被多個受許人提起仲裁,特許人就極容易陷入困境。不過,特許人如果過於強調協商或調解,有時候又容易使受許人要求過高而保持強硬態度。因此,既然不願意選擇訴訟,那麼仲裁條款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條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才能從根本上排除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點的選擇對誰有利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某一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是外國人,受許人是中國人,如果選擇在特許人所在地仲裁,則在特許人違約時,受許人難究其責,從而處於不利地位;但在受許人違約時,即使特許人在其本國提起仲裁並作出受許人缺席的裁決,就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來,在執行時也會困難重重,因而又對特許人不利。那麼選擇在受許人所在地進行仲裁呢?其實,這也得視特許人是否常駐受許人所在地而定,不過,只要特許人是知名的連鎖企業集團,大都會在其受許人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這樣一來,解決起爭議來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條是關於合同條款獨立效力、通知、遲延付款等方面的約定。 12、第十二條是關於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約定。 13、第十三條是關於適用法律的約定。 關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雙方均為同一國籍,則適用該國的法律比較合適。對於不同國籍的當事人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既然我國目前尚無關於涉外特許經營的專門規定,所適用的法律當然也就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選擇了。 14、第十四條是關於受許人不得與他人另行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 15、第十五條是關於在餐館的經營過程中應當使用特許人所使用的語言進行交流的約定。特許經營中的許多具體經營活動諸如帳目往來、銷售記錄、培訓項目、經營狀況報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許人的參與,也有特許人的參與。例如,特許人的母語為英語時,特許人可能不願意為眾多的受許人承擔高額的翻譯費用,於是就會要求當受許人不能用英語進行交流時,應當自行承擔翻譯費用。 16、第十六條是關於受許人確認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未向受許人作任何陳述。 17、第十七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未曾向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代理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提出過任何索賠主張。 18、第十八條是關於特許人與受許人對於各自的偶然損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損失、因餐館的起鬨、斗毆或搶劫而遭受的損失等)互不負責賠償的約定。 一般來說,偶然損失無非就是發生在受許人的經營場所,而一旦受許人的經營場所發生偶然損失,例如火災或人為的破壞,則會令消費者對經營場所產生恐懼感,但有時候特許人的品牌難免也會被人與經營場所發生的事件聯系在一起來看待,因此對特許人也同樣不利。 19、第十九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理解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20、第二十條是關於受許人承諾不作其他牽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陳述的約定。 當然,特許經營合同並非千篇一律,以上合同內容簡介只能用以參考。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只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去詳細考慮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當明確的事項,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拾』 武夷山加盟冷串串要多少錢流川風麻辣小串適合創業嗎
引文一篇揭秘加盟行業的黑幕,並不針對某個具體的品牌,只說加盟這個行業。
既然有人想把加盟作為自己的一個事業,最起碼說明兩個問題,第一是他非常想賺錢,願意為賺錢付出成本。第二是他沒有什麼經商經驗,想走加盟這個捷徑。自然而然,我們這些人的賺錢機會也就來了,我們賺的就是他們的錢。
從環節上來說大概有三個階段。
一、前期准備
打鐵還要自身硬。想讓別人加盟你的公司,最起碼自己要先有一家公司。所以工商登記還是必需的,還好現在商事登記制度改革以後,開公司變得易如反掌,如果想為以後的自己留個後路,到黑市上買一套身份證、U盾,找個代理商很快就能開辦好一家公司。要注意的是,公司最好開在大城市,以北上廣深和省會城市最好,因為這些城市的商譽好,公司開在這里也顯得你有實力。
公司開好以後,還要再用心打造一個樣板店。這個樣板店一方面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另一方面還要作為對外展示的窗口,以便有人上門參觀時有東西可看、可講。這個樣板店的打造可以說是整個騙局中最費心思、也最費成本的環節,但只要這個做好,基本上可以坐收漁利。當然,現在還有很多網路加盟、微商加盟有點傳銷的性質,根本就不用樣板店了,這是後話,一會再說。
全中國每天新開那麼多家公司,想要別人加盟你的前提,就是要讓別人知道你、相信你。怎麼做呢?廣告推廣是必不可少的。網站、電視、報紙都是我們做廣告的主要媒介。做廣告也有訣竅,網站和報紙一般都是靠文字展現,廣告詞一定要勁爆,比如「兩人開店賺百萬」、「充值招商日賺8000」、「投資千元賺賓士」這些,讓人看到以後就要點擊來尋求致富之道。
在電視台做廣告,關鍵在視頻,要營造出店面異常火爆的情景。其實這個也很簡單,比如說小吃店、西餐店這些,本來就沒什麼人吃,但是等拍廣告那天我們就在店門口宣傳:開業大酬賓,免費試吃。老百姓一看有免費的東西,那基本都是爭著搶著過來。再找幾個托兒拍一些排隊結賬的場景,後期剪輯一下,基本就成了。
那些網站、電視、報紙基本上象徵性地看一下你的營業執照,只要交了廣告費,誰管你這個公司是不是騙子公司呢。這個行業爆發以後,還滋生了很多專門做連鎖加盟的門戶網站,但是那上面有多少是有登記備案的合法公司,或者能真正盈利的加盟連鎖店,我想他們自己最清楚。
由某偉、某剛和某林代言的某某商機網、U某某招商網和31某某致富網三家加盟連鎖招商網站,因涉嫌加盟騙局被央視《經濟半小時》節目中曝光。據了解,三人的代言費都超過了百萬元。
二、忽悠交費
廣告投入總是很快能見到效果。過不了多長時間,就會有人要求上門考察。這個時候就要正式進入忽悠階段了。我把這個環節概括為「三感」。
1、感動
想搞加盟的人,都是自己做生意屢屢失敗又急需找到投資門路的人,他們坐火車、擠公交風塵僕僕來到了這里,身心俱疲。這個時候,要給他們無微不至的關懷。倒一杯水、說幾句熱心的話或者請吃一頓飯,目的是讓他們感受到熱情,留個好的第一印象。
2、感化
隨後就要帶他們參觀樣板店了(這種在餐飲加盟店騙局也非常多),參觀的過程其實不重要,一般人也看不出什麼門道,最關鍵的是參觀完的洗腦環節。一般要帶到一個會議室內,給他們講解公司的種種實力、種種利好、種種只賺不賠的保障,再找一兩個托兒冒充成功者來講一講自己飛黃騰達的經歷,隨後開始感化,所有的感化都是依照加盟者的心理開發的。
怕投入虧本?沒關系。我們用充足的數據和案例,來證明投入幾個月以後就可以回本,投資回報率可達百分之幾百以上。事實上,那些案例都是虛構的,都是在各個條件都滿足的基礎上,從理論上算出來的。
不懂怎麼選址、怎麼裝修?沒關系。我們有專業的老師陪你去選店址、統一裝修風格。事實上,所謂的老師只不過也是我們新招的業務員,他們哪懂什麼選址,哪裡人流量大就選哪裡,賠與賺全靠你運氣。事後萬一你賠了很多錢找上門,我們就說是房租太高。
不知道怎麼去買設備?沒關系。所有的設備都是我們專門研製的,不需要你購買,全部配齊。事實上,那些設備不過是市場上一般的設備貼上了我們的商標而已,我們提供這樣的設備也是為了從這方面多賺一點錢。
怕貨物銷售不出去?沒關系。我們承諾所有的貨物賣不掉全部換貨,讓你沒有後顧之憂。事實上,我們的換貨條件異常苛刻,換貨一般是得不償失的。
怕不會管理、不會營銷?沒關系。我們有專業的團隊去做前期扶持和後期培訓。事實上,前期扶持也只是去一兩周而已,後期培訓也只是為了持續的忽悠,讓你繼續交加盟費。
3、感召
所有的鋪墊做完,剩下的就是交費用簽合同了。繳費的模式一般有幾種:好忽悠的,就讓他交加盟費,交完會送設備、貨物、海報等,其實送的這些東西價值很低。不好忽悠的,就讓他交保證金,並承諾一定年限後可退還,其實退還的條件也是非常苛刻,幾乎沒有人能完成。碰到實在難纏的,就讓他不用交保證金也不用交加盟費,但是每個月要拿夠多少錢的貨物。這種雖然看起來開始不用交什麼錢,其實是最坑的,因為那些貨基本都是次品,沒有誰能夠完成銷售任務。
「三感」環節整完,基本上很多人就乖乖交費了。
三、正式得手
交完費以後就要簽合同了,整個騙局最關鍵的東西其實就在合同上。因為這個合同是格式合同,是我們預先設計好的,只要填上加盟者的基本信息和繳納的費用就可以了,很多看似普通的條款,其實都是我們找律師反復斟酌確定的,確保在事後有人找上門後對簿公堂我們也不吃虧。
只要簽完合同,基本上控制權就牢牢把握在我們手裡了,業內普遍的做法大概可以總結為這幾種。
1、金蟬脫殼
業界有一部分人秉承「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思想,包裝一個公司後就開始大肆做廣告,他們的加盟費、保證金一般收取較高,但是條件卻非常優厚,承諾高額返利或者送很多設備。等有幾十個人願意交款後,他們就溜之大吉,根本不會履行什麼合同條款。這類人注冊公司時一般是黑市購買的信息,很難找到本人。他們換個地方,又會用同樣的套路詐騙。
2、打持久戰
業界大部分人都會採取這種方式和加盟商「切磋武藝」。開始的時候會按照合同履行,但是由於他們的不專業,導致很多加盟商達不到預期收益,甚至賠錢。比如貨物滯銷、退貨量猛增等等。這個時候,一般的做法是先回收或者更換一部分貨物,把你穩住,等你再次找上門時,就會以各種理由拒不更換或者履行合同條款。因為一般不在一個城市,幾經折騰後也就會放棄了。在打持久戰中,失敗的一定是加盟商,因為他們耽誤不起。
3、拒不認賬
還有一部分特別沒職業操守的會選擇拒不認賬。當你反饋加盟店達不到預期收益時,他們會給你找各種原因,比如是你自己沒有按照培訓流程操作、地段選擇不好、外在因素發生變化等等,從來不說是自己的原因。他們算準了你不會因為幾萬塊的加盟費對簿公堂,也會拿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來讓你放棄起訴,最終也是不了了之。
我表妹以前也是被加盟養兔子包回收坑了近十來萬,不過跟我半年就還清了。想加盟的人還是要謹慎,眼見的真不一定為實,希望大家不要再被騙!當然,如果沒有被騙,選擇到好的項目還是有可能賺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