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合同中 有半年內不得從事同類行業是否合法
屬於合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加盟合同到期後不得開同類店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❷ 簽署合同到期後說:三年內不能在附近30公里開同類型店不然罰款多少,有法律效應
首先我不是律師,,根據平時經驗給你參考,,能不能再具體一點,,簽署合同是做什麼的到期,,如果後面規定三年,30公里,,那麼,問題來了,有多少補償?沒補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憑什麼有這個義務呢???
另外,你的想法是,想讓老公名義開個店,繞過這個約束,,當然可以,他沒有約束同業競爭,,只是,沒有補償,沒這個義務,這才是你的重點啊!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❸ 開了一個加盟店,合同上面明確寫明直徑500米內不得開設同一品牌店,但現在不到400米又開了一家同一
直徑指兩個店鋪連線的長度,超過這個長度的話就可以開加盟店了。
❹ 總部在特許加盟合約到期後怎麼控制加盟商不會變成自己的競爭對手
這個,如果你開始合同中沒協議定,真還是個棘手的事。
你說回購,一個成熟的店面,會是一大筆支出的。
這樣吧,既然是加盟連鎖,你建立起信息體系,掌握加盟店的客戶資料,最好區域內共用,實行會員卡制;
加盟到期,如果不再加盟,那麼撤銷其品牌及一些相關管理資料的使用權外,可以開設新加盟店,你手裡的客戶資料就有用了。你知道怎麼做。做巧妙點即可。
你可以想像,一家老店突然改了形象,旁邊又開一家老品牌形象店,客戶資料又都有,起碼要分他不少客源。
而會員卡制度,老客戶想跑都跑不了。
❺ 加盟商合同糾紛我是加盟商,在加盟前和公司簽訂了合同,不準在同一個地方加盟或者自己在開同一家店,但是
不了解加盟合同內容無法作具體回答!可根據加盟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攜帶材料咨詢律師!
❻ 我是跟朋友合夥開了加盟的店現在合同到期又續簽合同那我還要重新入錢嗎
你倆合夥人同意續簽合同的,根據你倆與加盟店間的續簽合同約定需要再行交納加盟費的,如果你倆之間對此由誰交納加盟費有書面或者口頭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如果未有約定,可另行協商,如協商不成,而仍同意合夥經營的,通常應按各方的出資比例承擔。如果不同意共同合夥,則按退夥方式處理。
❼ 加盟便利店合同到期後 續簽還要加盟費么 還是 有什麼別的條件
要看你合同上怎麼寫啊,如果沒寫,只能是看對方品牌怎麼說,要不然你也乜辦法!
這種事情在你加盟前就得在合同上明確表示!
所以說便利店加盟合同要看清楚的!
❽ 加盟商的合約到期了不想再續約 但是店面還是開著的。總部沒權利撤銷我品牌權
不續約就沒有權利用人家品牌
❾ 自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2年內,乙方不得從事同行業的連鎖行業。
1、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這種情況下,你是不能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也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2、參照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