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簽加盟代理合同要注意些什麼
加盟之前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的內容,不妥之處有權利要求修改的。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 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 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 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 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 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 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 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 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 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 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 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 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 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 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 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 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 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 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 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 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 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 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 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 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 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 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 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 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 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㈡ 誰知道總代、一級代理、二級代理是什麼意思
定義:
總代: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一級代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二級代理:總代理下屬的代理商,可以是省級,市級等等。
區別:
1、權益范圍不同。總代理是該區域最大的代理商,一般某一區域只有一家。總代理有定價權,一級代理在某一區域有幾家,一級代理可能是受到總代理的管理。二級代理是一級代理管理轄區的代理商,二級代理管理權益范圍比一級代理更小。
2、貨源渠道不同。總代理直接從廠家拿貨,一級代理從總代理或者其他經銷商拿貨。二級代理從一級代理拿貨。
3、銷售渠道不同。總代理有權在代理區域內定價並且銷貨給一級代理,一級代理從代理拿貨銷售給下級經銷商和消費者,二級代理的產品銷售給消費者。
(2)二級分銷加盟代理合同擴展閱讀:
代理商與經銷商的異同之處
經銷商特點:
1 、獨立的經營機構
2、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 、獲得經營利潤
4 、多品種經營
5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6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特點
1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 賺取傭金(提成)
4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 供貨權力較大
㈢ 二級分銷要下面代理商交加盟費,合法嗎
1.
你這個門檻肯定很低,不收加盟費怎麼賺錢呢。
2.
合法嗎?這個你要是代理的話,別人也想找你加盟,你會免費嗎?
㈣ 分銷商協議書怎麼寫
沒有固定格式,內容是你和另一方協議人雙方共同認可的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
主要包括:推銷的產品名稱種類、數量(業績)、產品質量、售後服務、廣告宣傳、薪酬待遇、工作制度、休假、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仔細考慮一下其中應該注意的事項,要理清你為誰推銷,經銷商還是生產商。如果是經銷商他是具備資格.
Good Luck!
㈤ 分銷商和經銷商的區別
分銷商與製造商(manufacturer)之間的關系是買者和賣者的關系,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與代理商不同,分銷商的經營並不受分銷企業和個人約束,他可以為許多製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分銷商用自己的錢買進產品,並承擔能否從銷售中得到足夠盈利的全部風險。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區別
1、分銷商(distributor) 是指貿易中獲得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他們通過購買取得商品所有權並轉售出去,所以要承擔各種風險。分銷商擁有價格決定權。他們只對利潤感興趣,並不忠實於哪個生產廠商和出口商。常見的分銷方式有:經銷、批發和零售等。
2、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3、分銷商和經銷商是產品銷售的不同層面的兩個重要角色。 一般產品流通流程: 製造商-代理商-分銷商-經銷商-消費者。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而經銷商主要面對終端客戶。 分銷商承擔壓貨風險,相當於產品方的物流倉庫,需要很大資金的底盤,各經銷商從分銷商的拿貨價一般較固定,可根據情況享受不同的帳期;經銷商通過在廠方的備案,如銷售到一定量,可以從廠方拿到返點,而增強他們成為經銷商的積極性。
4、製造商授權與否不同。分銷商獲得製造商的正式授權,一般可以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雖然能夠在製造商處購買產品,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5、分銷商不承擔推廣品牌的義務,而經銷商需要。
(5)二級分銷加盟代理合同擴展閱讀
銷售:是指以出售、租賃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行為,包括為促進該行為進行的有關輔助活動,例如廣告、促銷、展覽、服務等活動。或者說:銷售是指實現企業生產成果的活動,是服務於客戶的一場活動。
㈥ 分銷協議範本
模板: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依照合同法及泰珠公司關於產品代理經銷及營銷管理制度的相應規定,經協商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授權和法律關系
1.1 授權產品:產品
1.2 授權區域:
1.3 授權方式:獨家經銷商
第二條 銷售
2.1 甲乙雙方應確定一定量的銷售額目標、結構比目標,以雙方共同簽訂《銷售目標確認書》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每年簽訂一次。
2.2 銷售目標:
銷售量:
銷售額:
結構比:
2.3 乙方應努力完成甲方授權產品的代理額目標,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將每年根據甲乙雙方
簽訂的代理額目標按季度將目標進行分解,每季度考核一次,如果乙方連續兩次考核低於目標額80%,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全年完成目標低於80%,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三條 價格
2.1 乙方享受甲方價格政策。
2.2 甲方產品價格如有調整,及時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按新的價格政策執行。
2.3 價格限制:乙方銷售甲方產品的終端價格應和甲方的全國統一市場指導價保持一致。
第四條 結算方式
4.1 為了支持分銷商順利開展工作,在乙方具有抵押或擔保的前提下以借款的形式給予一定的貨款支持,具體的授信額度、授信方式及結算時間應與年度目標掛鉤,在《銷售目標確認書》中體現。
4.2 甲乙雙方應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相應的應收款結算方式。根據本年度的銷售情況和甲方要求,確定乙方所發生的為甲方所有的應收款的結算方式為月結 個月,既當月貨款必須在第 個月底前付清,結算時間/應收款天數也將在《銷售目標確認書》中體現。
4.3 乙方每月月末應及時和甲方財務對帳一次。甲方提供相應的發貨、結算等資料,並開具對賬單。乙方法定代表人需在對賬單上簽字並加蓋財務章或公章。
4.4 乙方未能及時付清到期的貨款,甲方一律不予發貨,並將按每日5‰計提滯納金,超過二個月未能付清到期貨款,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五條 接受訂單、生產包裝、運輸、質量投訴等
5.1 乙方每次需貨以正式書面訂單形式傳真至甲方公司指定的區域銷售代表處。乙方訂單須經乙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專門人員簽字方為有效,法人代表授權他人簽字的,須提供甲方一份正式的授權通知書。
5.2 甲方在接到乙方訂單3個工作日內,按協商好的產品包裝及運輸方式將產品發出,並及時通告乙方,若不能按時交貨,甲方必須及時通知乙方並作好協商工作;對有特殊要求或批量較大的授權產品要給甲方留有備貨周期。
5.3 產品包裝:甲方的授權產品將統一25kgs的紙箱包裝,內有兩層內膜袋,甲方公司的區域代表處應將產品包裝完整後運輸至乙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如遇有包裝破損,乙方應在到貨日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派人進行更換。乙方公司不得私自訂制與甲方授權產品一模一樣的包裝物,否則將處以罰款乃至解除本協議。第一次發現罰1000元;第二次發現罰10000萬元;第三次發現,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5.4 甲方的運輸方式將採用汽車運輸,若乙方需採取特殊的運輸方式或委託甲方發貨到乙方倉庫外其他地點的,所產生的運費一律由乙方承擔。
5.5 質量投訴:乙方在接收甲方的到貨後,如有質量異議須在到貨後2日內提出,甲方應及時派人按質量鑒定程序給予確認。如確有質量問題,甲方給予更換,更換費用由甲方承擔,更換期限在產品返庫1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無質量問題,甲方不受理乙方的退貨要求。若乙方超過到貨後2日提出質量異議,甲方將不予受理。因授權產品珠光顏料是一種效應顏料,至今國內外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色相和質量標准。同時,不同的客戶存在不同的喜好,故甲方建議,乙方在推銷產品過程中應首先建議顧客進行實驗小試對樣,以免產生質量糾紛。一旦乙方因質量問題與顧客產生糾紛,甲方有義務派人員協助解決,但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六條 甲方的支持與權利
6.1 營銷支持: 甲方應積極支持乙方開展產品發布會,貫標會等大型授權產品推廣活動,並提供新產品的說明書、宣傳彩頁等。
6.2 技術支持: 對乙方提出的授權產品的技術問題及安裝、使用等應用問題在不違背《保密承諾協議》下予以認真解答。必要時甲方派技術人員現場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6.3 信息支持:授權產品改進及新產品推出信息及時通告乙方,利於乙方展開授權產品的市場運作。
6.4 管理支持: 協議簽訂後,乙方便納入甲方統一的代理商管理范圍,享有甲方對代理商管理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包括培訓、信譽等級評定、獎勵等。
6.5 甲方有權了解、掌握乙方的經營動態、經營業績等。
6.5.1 乙方必須建立完善健全的客戶檔案,每月25-30日將新客戶詳細資料報甲方公司
6.5.2 信息中心建檔,甲方將協助針對大宗客戶和潛在市場進行跟蹤開拓。 乙方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年度產品需求預測及每月產品需求。每月15日前提交下月產品需求計劃並詳細註明潛在客戶及用量預估,以便甲方進行合理的市場預測和生產安排。
根據甲方公司的要求乙方應在每月10日前上報有關授權產品的報表:
①月銷售報表;
②庫存報表;
③應收款報表(包括客戶明細)以便甲方公司進行市場預測和業績評估。
甲乙雙方應誠信守約,堅決杜絕不誠信行為。對於上述報表《新客戶詳細資料》、《下月需求預測》、《月銷售報表》、《每月庫存報表》、《應收款明細》有不報、漏報、虛報等行為將給予處罰:
①有不報或漏報行為的,第一次罰1000元;第二次罰10000元;第三次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②對於乙方的報表,甲方工作人員認為有疑問的,甲方有權展開調查,包括客戶核查、倉庫盤點、要求乙方提供客戶對賬單等;
③經查實存在虛報行為的,第一次罰5000元;第二次罰20000元;第三次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7.1 主動維護甲方授權產品的品牌形象及公司形象,積極配合甲方在乙方授權區域內授權產品的整體市場運作方案。
7.2 主動維護甲方產品的質量信譽,時刻關注客戶對產品的反饋意見。對出現或可能出現的假冒偽劣產品堅決給予打擊,並及時通知甲方;乙方有義務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一旦接受甲方的書面通知後,不得將甲方產品出售給一些進行惡意競爭的廠家和商家,以共同保護甲方專利產品的市場不受侵犯。
7.3 乙方按甲方對代理商的管理制度的要求,每月至少提供一份授權產品的市場營銷情況報告,也包括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價格、包裝、推銷方式、廣告資料、客戶意見等。尤其是競爭對手市場運作情況要及時掌握,如果市場發生明顯變化,應及時通告甲方。
7.4 堅決遵循雙方簽定的《保密承諾協議書》和《關於甲方商標的使用》。
7.5乙方在經銷甲方授權產品期間,未經甲方許可,嚴格禁止跨越授權區域的經銷活動。如若發現,第一次罰5000元;第二次罰20000元;第三次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7.6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代理/經銷與甲方產品相同的任何產品,如若發現,甲方將無條件終止本協議。因乙方原因終止協議3年內,乙方不得經營甲方產品相同的任何產品。
7.7乙方有權了解和掌握甲方產品性能、質量等級、使用范圍等營銷需要的產品技術問題。
7.8乙方有權參與授權區域內甲方營銷政策的制定與決策。
7.9本協議終止後,乙方應將甲方提供的所有技術資料、商業文件歸還甲方。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至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任何延遲。或無法履行本協議全部或部分條款時,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賠要求,此類事由包括: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海嘯、雷擊、疫病、禁運、扣押、騷動或其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類似原因、或雙方同意的其他特殊原因。有關一方應在事故發生後10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當地有關機構的證明文件,證明不可抗力事故所謂存在。
第九條 協議的終止條款
9.1 終止: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中的各項條款。在下列條件下,每一方須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終止本協議。
9.1.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一項條款,而此項條款違約在接到另一方要求糾正的書面通知後20天內仍未能加以糾正。 如一方自動或被迫申請宣告破產、改組、清理、解散。 如發生違反協議附件《保密承諾協議書》、《關於甲方商標的使用》。 如發生本協議第六條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過30天的期限後人無法履行其職責時。
9.2 終止的影響:本協議的終止並不解除雙方按照本協議規定業已產生但未完結的任何債務。凡在協議終止前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遭受經濟損失或形象、品牌損失,另一方有權提出索賠,不受終止協議的影響。
9.3 如乙方發生了如上9.1.2 / 9.1.4條款情形時,甲方有責任幫助乙方對有關授權產品的庫存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以回購行為的當月價格為標准。
第十條 爭議、糾紛的解決辦法
凡有關協議和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願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而提起仲裁或訴訟時,雙方同意仲裁地或訴訟地均為太倉市,按照有關仲裁、訴訟規則和法律程序進行解決。仲裁爭議時雙方選擇太倉仲裁委員會。
第十一條 作為本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原有業務交接、應收款責任落實等
11.1 根據內貿分銷和直銷相結合的政策要求,分銷處所經營區域內的重點客戶將由公司直銷。直銷客戶界定的原則如下:(附詳細客戶清單)
11.1.1 國際性或跨區域型大公司;
11.1.2 原各區域大客戶;
11.1.3 成長型、技術服務要求高、需要公司直接維護的客戶;
11.1.4 分銷商不能在有效時間內進行突破的客戶(以市場部通知提供資料和約定期限為依據)
11.2 對原乙方所在區域內甲方銷售代表處的財產、庫存、應收款和庫存現金進行盤點。
年 月 日前完成交接工作。
11.2.1 乙方承擔所有甲方交割給乙方的應收款,乙方應按原有的貨款回籠速度於20xx年
12月底前全部結清。
11.2.2 屬於甲方直銷部分的客戶,乙方應有責任安排交接,做好客戶對賬工作,如發生壞賬,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轉讓
本協議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將本協議或協議中的任何一項條款轉讓。
第十三條 其他
10.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
10.2 《保密承諾協議書》、《關於甲方商標的使用》、《銷售目標確認書》、《抵押擔保合同》、《分
銷商管理辦法》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附件,具有與本協議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 本協議正式文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 址: 地 址: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帳 號: 帳 號:
簽約地址: 簽約時間:
簡介:
分銷協議或承銷商協議是指由主承銷人、國際協調人和全體承銷商簽署的旨在明確承銷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分銷協議在許多內容上與承銷協議重疊,並且具有將承銷協議有關權利義務進一步分解的法律意義。分銷協議通常與承銷協議同時簽署。
在西方經濟學中,分銷的含義是建立銷售渠道的意思,根據著名的營銷大師菲利普·科特勒的定義,分銷渠道(Distribution Channel)又或者叫營銷渠道(Marketing Channel),是指某種商品(Commodity)或服務(Service)從生產者(Procer)向消費者(Consumer)轉移的過程中,取得這種商品或服務的所有權或幫助所有權轉移的所有企業和個人。但是,它不包括供應商(Supplier)、輔助商(Facilitator)等。
隨著批發概念的落伍,時髦的概念是分銷。所謂的分銷是分著來銷。可見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而是有計劃地銷售,商家有服務終端的概念。分銷和批發是相對的,是從管理和計劃的角度上,對商家的定義。所以「分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
㈦ 總代理商、分銷商的分銷合同具體包括什麼
我們公司就是做分銷的,根本不是你說那樣 簡單點說。區別如下區別1. 分銷商是專門倒手的二道販子,手裡一般不押貨,等了解到有需求,他才從廠家進貨來賣批發商是不管有沒有人買,先把貨大批買來,再找人出去賣區別2. 分銷商有大量資金,可以承受長期的占押,比如交貨後兩個月再付款 批發商一般資金不是很多,經不起資金佔用,一般是現款現節,如果佔了他的較多資金,批發商的生意就很難維持區別3. 分銷商一般是由廠家指定的,性質和代理有些相似。廠家出貨只從分銷商哪裡出。 批發商是隨便誰都能做的,只要有錢進貨就行。 以上為區別,現舉個典型例子說明分銷商和批發商的區別 分銷商做生意的方法: A廠商的銷售談成了一筆1000萬的合同,但是用戶說他們沒有那麼多錢,需要分期付款 。這樣的付款條件廠商時不能接受的,因為廠商也不允許資金占押。(如果用戶能現款現節,則可從廠商直接下單) 這時,分銷商就起了作用,因為他們資金多,不怕押。廠商會找到分銷商,說這個合同從他們那裡走貨。 然後分銷商用現款現節的方式從廠商下單,再把東西加一些錢賣給用戶,然後分期收用戶的款。 分銷商一般不先屯貨。 批發商做生意的方式: 先大量的把一些廠商的貨物買進,存在倉庫裡面,再找自己的銷售出去談生意,談成之後把東西加錢賣給用戶,而且一般都是現款現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