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店撤店合同與公司解除合同的糾紛
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首先要明確,由於加盟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加盟者處於弱勢地位,我國法律對於加盟者是有特殊保護的,因此加盟費可以主張退還。
但是加盟費的退還需要一定條件,一般實務中法院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過訴訟主張退還(對於結盟者來說越早越好);
2、有無實際經營或者接受服務多寡;
3、加盟經營方具有過錯。
上述條件中,最重要的還是期限問題,解除加盟的時間點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還的越多,因此遇到此類問題大家應當盡快委託律師起訴處理,具體可以直接搜索咨詢合肥余智明律師。
下面附本人辦理的案件(當事人繳納加盟費14萬,最終在律師代理下退還12萬):
『叄』 加盟女裝店後發現公司貨品成份和吊牌成份不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嗎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並且經濟合同法第31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因此,是在沒有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違背了合同的約定,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肆』 請問關於加盟合同終止後合同該怎麼處理,該歸誰
或許應該雙方都簽訂合同終止的類似協議或合同,雙方留備,最少你要要份。主要看合作方有沒有信用。
『伍』 拿代理權簽完合同後可以解除合同取消代理權嗎貴公司培訓後如果退出加盟退款大概扣百分之多少
這主要看合同的合法約定,如果是霸王條款,你可以維權解決
『陸』 我想解除加盟合同並拿回加盟費 下一步應該怎麼做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
『柒』 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我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嚴格講,公司的做法是存在問題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即使你真的不適應本職工作,也應該在先進行培訓及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同意了公司的做法,等於默認了你不能勝任工作。
既然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應根據你已經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為半個月工資。
由於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且你的離職大約在2014年1月份,2013年度的工作已圓滿完成,有權要求得到你應該得到的所有福利待遇。
『捌』 加盟合同簽了,違約需要賠錢嗎
一般情況,合同約定違約責任,就要賠錢,沒約定,就不用。
『玖』 租下的商鋪,加盟也簽了,突然出租方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失怎麼賠
這個問題就看你們當時,合同協議里的條文規定如何了?應該在交易合同裡面都有這方面的條款,任何一方違約,就按條文規定的繳納違約金的,按規定條文賠償對方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