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加盟商合同糾紛我是加盟商,在加盟前和公司簽訂了合同,不準在同一個地方加盟或者自己在開同一家店,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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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與成都市天得樂商貿有限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1、案情介紹
上訴人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樂福公司)與被上訴人成都市天得樂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得樂公司)、原審被告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楊家坪店(以下簡稱家樂福公司楊家坪店)、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以下簡稱家樂福公司棉花街店)、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金觀音廣場店(以下簡稱家樂福公司金觀音店)、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成都分店(以下簡稱家樂福公司成都分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1月23日作出(2008)中區民初字第2726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家樂福公司不服,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家樂福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天得樂公司貨款111662.9元。案件受理費2533元,由家樂福公司負擔。
家樂福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二審所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二審認為,《商品合同》與《促銷服務協議》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兩份《供應商名稱的信頭》發給的對象為(家樂福)各商業公司,且加蓋天得樂公司公章,並載明「鑒於本公司與商業公司通過雙方簽署的《商品合同》和《促銷服務協議》規范雙方的業務活動」及「本函應被視為貴我雙方已經簽署的商品合同和服務協議的補充協議,本函未盡事宜應按《商品合同》和《促銷服務協議》的規定處理」。天得樂公司亦未舉示證據證明該兩份《供應商名稱的信頭》為其他合同的協議,故應認定兩份《供應商名稱的信頭》為天得樂公司與家樂福公司2006年所簽訂的《商品合同》和《促銷服務協議》的附件,對雙方均有約束效力,合同雙方應按其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關於天得樂公司應付家樂福公司節假日費用是否應按每家店計算的問題。因《供應商名稱的信頭》在支付給家樂福公司的服務費欄中,春節、家樂福周年店慶、五一勞動節、中秋節、國慶節、家樂福月、聖誕節、元旦等節日後均在「每家店」欄中劃勾,「所有店」欄中無劃勾,且在後附各商業公司清單中,「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前有劃勾,故應認定該《供應商名稱的信頭》所約定的節慶費為所載各節日按家樂福公司下屬的每家店支付600元計算。因《供應商名稱的信頭》為《商品合同》與《促銷服務協議》的附件,在《商品合同》與《促銷服務協議》結尾部分均列明「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金觀音、棉花街、八寶街店、楊家坪店等)」,共計四家店。故在家樂福公司向天得樂公司支付的貨款中,應扣除天得樂公司應支付春節、家樂福周年店慶、五一勞動節、中秋節、國慶節、家樂福月、聖誕節、元旦服務費,每次每店600元,共計19200元。家樂福公司該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採信。
關於天得樂公司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是否包含退貨金額的問題。經當事人雙方確認2006年2月家樂福公司棉花街店、金觀音店、楊家坪店分別向天得樂公司退貨20997.99元、21916.19元,45696.95元。2006年7月26日,天得樂公司向家樂福公司支付了家樂福公司楊家坪店的退貨款45696.95元,就其他兩筆退貨天得樂公司未向家樂福公司付款。對此45696.95元退貨款,雙方二審中均一致認可系已開票(增值稅發票),且按雙方合同約定,家樂福公司系依天得樂公司所開增值稅發票審核掛帳之後才付貨款,若此款未包括在已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款中,家樂福公司無須向天得樂公司付款,何需天得樂公司將此款先行支付給家樂福公司。故一審對此45696.95元退貨系重復計算,應予糾正。但另外兩筆退貨,如一審所述,退貨金額已超出開票金額,一審認定其貨款並未包含在已開增值稅發票金額之中,並無不當。
關於家樂福公司提出天得樂公司應支付其新開店費用的問題,家樂福公司並未舉示其新開店且告知天得樂公司的證據,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採信。
關於家樂福公司提出2006年向天得樂公司付款共5筆,而並非一審認定的4筆的問題,原審查明家樂福公司於2006年3月23日至2007年2月12日共向天得樂公司支付貨款5筆屬實,一審判決對未將家樂福公司2007年2月12日給付的貨款計算在2006年已付貨款中的理由已詳細說明,一審的處理並無不當,此處無需贅述。並無不當。故對家樂福公司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家樂福公司稱天得樂公司未在三個月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系放棄自己權利的上訴理由,因家樂福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其在向天得樂公司付款時告知了天得樂公司具體扣款金額、事項等內容,故對家樂福公司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家樂福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各種扣款的電腦列印件系其單方所製作,未經對方確認,其稱其中數據是按雙方簽訂的《商品合同》和《促銷服務協議》以及相關附件約定的金額計算得出,並無充分依據,故對其提交電腦列印件中所載金額,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2006年期間,依據增值稅發票金額,天得樂公司共向家樂福公司供貨215238.81元,家樂福公司已支付貨款40296.78元,天得樂公司應向家樂福公司支付節慶費19200元,家樂福公司尚欠天得樂公司貨款155742.03元,現天得樂公司僅要求家樂福公司支付111662.9元,本院予以支持。
2、法律分析
該案涉及法律關系復雜,證據問題復雜多變,雙方爭議焦點多,在經過重重分析和梳理合同形成和合同具體履行情況及合同約定內容後,作為天得了公司代理律師,我為其提出了詳細的訴訟策略和訴訟證據分析,使得案件隨之清晰明了,從而獲得了法院支持。
3、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律師建議
關於經濟類合同類案件證據是關鍵,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當事人要注重各類合同文件、文書的簽章事宜並妥善留存。
C. 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合同糾紛處理,要麼退出,要麼繼續。
2、無論退出還是繼續,仍應按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3、糾紛的處理,根據不同的情況,不同的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
D. 合同糾紛案例
首先公司不存在被賣的問題,因為公司還是那個公司,所謂的老闆把公司賣了,只是他出讓了自己全部的股份。你的合同到期後,與新老闆簽的協議,就是約定原合同內容不變的協議,屬於一個新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還是原來的一年那麼現在就涉及到到期續約的問題,如果已經到期,還是按以前的內容在履行,那麼就說明公司默示的同意按原合同進行,如果公司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等於是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你不同意,合同就沒有成立。
至於你去打官司的話,要看你和新舊兩老闆簽的協議,到底約定的是一年到期前,還是新老闆承諾一直適用原合同,如果協議約定在新老闆接手後,一年合同到期後也繼續適用原合同內容,那麼現在他提出的新條件就屬於對前面協議的違約,你就能勝訴。如果,協議只針對為期一年合同剩餘部分的履行方式,那麼到期後就自動失效了,你就沒有理由要求按原來合同內容繼續續簽了。
E. 合同糾紛未收到判決書
到當地中院進行申訴。
F. 商場合同糾紛判決書下來了,合同是他人名,合夥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合同具有相對性,就是說在租賃合同上簽字的這位合夥人,如果法院判決其承擔責任,那麼合夥人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只是,承擔了責任之後,可以向其他人合夥人進行相應的追償賠償。
G. 我是因合同糾紛被合夥人告上法庭一審判我敗訴這期間婚姻出現了意外。
1,既然法院判決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即使婚姻關系解除,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H. 加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加盟糾紛,也叫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基本上以合同條款為前提,基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來尋求解除協議或撤銷協議的證據和規定,同時就對方違法違規的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