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以公司名義簽合同的個人是否對合同本身該負責呢
如果吳某有權代理公司簽定合同,並且該合同符合法定要件,這合同是有效的,而且由公司負責履行。
㈡ 我跟一家公司加盟,在合同期內我可以 以自己的名義跟人家簽合同嗎,是同樣的業務,
一般加盟合同中會有排它性條款,但實際執行中未必會那麼嚴格。原因有:
1、如果加盟總部供應的貨品或是服務存在一些問題,加盟商還執著,就會影響經營;
2、本著規模效益規模采購的原則,除非你有特殊人脈或是渠道,一般在品質正規的前提下難以在自身采購上有價格優勢;
3、即使你都具備自身采購條件,綜合成本還低,就是采購了與加盟總部有競爭性的產品,一般總部真的發現了也會衡量利弊再決定,畢竟總部開發一家加盟店不易,也希望能長久合作下去。
㈢ 和加盟公司簽合同需要什麼證件
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場地租賃證明、加盟許可合同、稅務登記證。
㈣ 個人代替公司簽訂加盟合同合約能生效嗎
個人代替公司簽訂加盟合同合約能生效,授權才可以
㈤ 您好,我們與一個加盟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
如果公司沒有履行合同,你們可以敦促公司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撤銷合同。
如果合同內容里公司的服務內容和義務寫得不明確,那就比較麻煩。只能看看有沒有顯失公平。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如:
1、獲利方主觀上存有惡意。
2、受損方不具備處分自覺和真實自願。
3、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㈥ 子公司加盟簽約合同怎麼寫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我們認為,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為要件,因為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本文著重闡述經過合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責任承擔的形式。
我們認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組織機構的合法經營權,與總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馳了。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范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范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具體理由請參閱《公司法》一百問(三)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超出經營范圍是否有效)。針對分公司超出經營范圍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需要指出的一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
如前所述,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後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具體為:分公司在實際經營中,擁有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後,應當首先以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進行償付,當其實際經營管理的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總公司為被執行人清償債務,而一旦總公司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總公司其他設立的分公司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在對上述的財產進行執行的時候,法律上規定對於被承包或租賃的分公司,對於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在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中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時還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內容超出了總公司賦予其的授權范圍,那麼總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權范圍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我們認為,分公司的經營行為作為總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具體體現形式,其對外簽訂合同,本身就是一種代錶行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以外,其對外簽訂的合同即使超越總公司的授權范圍,那也是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之間的約定,無法對抗相對人與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麼總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清償責任。
總公司對於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一種補充清償的責任,一旦分公司對外債務難以清償,總公司就應當承擔所剩餘債務清償的責任。實務中,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將分公司以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後的補充清償責任。
㈦ 業務員以公司的名義簽的合同屬於公司還是個人
那要看之前的合同是公司名義簽的還是個人名義。還有業務是公司業務還是個人業務。
㈧ 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
【案情簡介】:嚴小姐曾是某外貿公司采購部經理,離職後,憑借多年從事對外貿易的工作經驗,嚴小姐准備自己注冊成立一家外貿公司,正當嚴小姐緊鑼密鼓的籌備公司時,以前的同事給她介紹了一單生意,請嚴小姐在國內采購雙人帳篷,嚴小姐認為公司尚未注冊就有生意上門,不能錯失良機,於是,為了能夠盡快的達成交易,嚴小姐私刻了公章,並以公司的名義與國內一家生產廠家簽訂了雙人帳篷的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後,嚴小姐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30%的定金,但是,之後廠家卻未按時發貨,並且經多次溝通,仍然一再拖延,為此,嚴小姐不得不提出解除購銷合同,要求對方返還定金並承擔違約責任,遭到拒絕之後,嚴小姐便決定起訴至法院,但由於公司尚未成立,嚴小姐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律師評析】
一、企業只有在注冊成立後才能夠對外經營。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企業只有在經過工商注冊後才能從事經營活動。在經濟往來中,往往會出現有些個人在企業尚未進行工商登記的情況下就從事經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會給訴訟帶來很大麻煩,必須要舉證證明自己是合同的實際責任人。二、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核對方的主體資格商業風險無處不在,很多時候,企業為了抓住商機,就忽略了對交易對方的主體資格的審查,這種情況下,極有可能被對方鑽空子,本案中,雖然嚴小姐在簽訂合同當中並沒有惡意,但商業往來中,也不能排除一些信譽較低的個人濫用企業名義簽訂合同,發生糾紛後個人無法聯繫到,單位又未實際注冊,導致企業很難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我們建議,最好還是在交易當中「先小人,後君子」,切忌盲目的簽訂合同,一定要核實對方的營業執照和基本信息。三、合同當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前後的表述一定要一致。本案當中,由於合同中同時出現了「定金」和「訂金」的字樣,而這兩個詞,在法律上的意義完全不同,只有「定金」才具有擔保的性質,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雙倍返還,而本案中由於前後的表述不一致,導致最終無法適用定金罰則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法院判決】本案在審理中,雙方對事實都沒有異議,但由於嚴小姐在合同當中加蓋了公章,對方以嚴小姐不是訴訟的適格主體為由提出質疑。
㈨ 以擬成立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這個是無效的。
成立公司必須到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備案,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並進行公司印信(公司章、財務專用章以及其他管理用章)備案,這個是簽訂合同時,合同合法生效的必要條件。簽訂合同前必須要核查這些證件的真實性。
公司沒有成立,也就是沒有到有關部門注冊備案,所有印信均不合法。用這個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