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站上加他人企業網站招商加盟的信息犯法嗎
你有這么好心???你是未經授權直接用別人的品牌,別人的企業信息去吸引流量!把找別人品牌的客戶引到你網站上。然後出賣這些信息去非法獲利! 還好人?好人就問你 你用別人未授權的給你的品牌去獲取到客戶,你給到這個品牌方了嗎?
⑵ 未經本人允許把電話和姓名公布在網上犯法嗎
對你帶來了損失可以起訴的,看你的律師了.
帶來不便可以和公司協調,協調不和可以起訴.
⑶ 如果不經過本人允許,他人私自把本人手機號碼公布是否違法
如果不經過本人允許,他人私自把本人手機號碼公布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侵犯隱私的行為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或要求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重申這一原則。該《解答》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3)加盟網站留別人電話犯法嗎擴展閱讀:
有一段時間,網上很多網站、網頁公開叫賣「全國企業老闆手機號大全」,而且還涌現出專業網站,通過QQ等網路手段大張旗鼓地從事買賣業務。賣家聲稱,老闆個人信息來源於政府權威部門,准確率幾乎百分之百。記者調查得知,由於個人信息外泄,部分企業老闆常被陌生電話騷擾。
針對以上現象,律師表示,以贏利為目的公開他人手機號碼,不僅侵犯個人隱私、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者可構成犯罪。
記者在網路搜索引擎中輸入「全國企業老闆手機號碼」,立刻彈出70多個相關網頁、72000條結果,谷歌搜索則高達726000條結果。隨意進入搜索到的一家網站,主頁上能清晰見到全國及各省市企業老闆的手機號碼等相關信息,賣家還介紹銷售方式如郵寄光碟等。
其中一家專門從事買賣業務的網站標明,他們獲得了200多萬名老闆的個人信息。記者又隨機打開幾家相關網頁進行比較,發現各路賣家標價各不相同。
「華企商務網」上發布的」老闆信息「顯示,2010年1月份全國3.8萬個企業老闆手機號信息,售價260元;「中企名錄網」上發布的「老闆信息」顯示,2010年全國300萬個企業老闆手機號信息,售價980元……
在90%的叫賣網頁上,被叫賣的手機名錄都處於按月更新的狀態,賣家通過信息明確表示,每月末都會對掌握的手機號碼進行重新整理和編輯,更新數據,保證客戶拿到的是最新數據。從各家網站顯示的數據來看,最新一期企業名錄為2010年2月版。
名錄賣家多以QQ和郵箱的形式與買家進行交流、交易。記者以保險業務人員的身份,與一個名為「老闆名錄王」的賣家取得了聯系。為了吸引記者,「老闆名錄王」發來一份石家莊地區老闆手機號樣本,上面有40餘個老闆的手機號碼和企業名稱,個別老闆名下還標有兩個手機號。
「我們這里有1400條石家莊老闆的手機號,收費100元,你把錢打到我的銀行卡上,我就會把東西傳給你。」如此多的「老闆信息」來自何方?記者探聽數據的來源時,「老闆名錄王」毫不避諱地說:「我們給你的信息都是老闆們在工商局注冊時填寫的數據,有效率高達85%,絕對假不了」。
記者從發來的樣本中選取了3個號碼撥打,其中兩人的情況與樣本中的信息完全一致。石家莊一位姓劉的老闆說:「我經常收到一些賣保險和賣禮品的電話騷擾,特別麻煩。因為做生意的時間長,知道我手機號碼的人也多,如果不是你提醒我,我還真不知道我的手機號碼被別人當成商品給賣了。」
對此,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肖言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陳律師還表示,專門發布個人信息的網站侵犯了個人隱私,屬於違法行為。網站明知是個人信息卻不刪除的,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專家呼籲,網路監管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切實防止個人信息「外流」,杜絕類似現象滋生、蔓延。
⑷ 給加盟網站留電話號碼會受騙嗎
這個不一定的。 盡量不要在網站留下自己的電話號碼及其他個人信息。 以免因泄漏個人信息造成更大損失。
⑸ 在網上留了他人的電話號碼,有法律責任嗎
未經他人同意將其電話發到網上,因此給他人生活帶來不便,或使對方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等規定,發布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網站應該盡到審核義務。未經核實發布他人電話號碼,給他人生活帶來了不便,當事人可以和網站聯系,進行情況說明,並要求刪除或更改。如果受侵害方通知網站,網站仍未及時清理相關信息,繼續擴大對被侵害方的影響,要承擔連帶責任。
⑹ 在網上發帖子寫別人的電話號碼,這樣犯法嗎
這要看情況了 一般是不會有什麼關系的
不過要是影響比較大 情節惡劣 還是會有點處罰的
我想應該不會有問題的 因為很難有比較大的影響(而這是界定犯法與否的關鍵)除非你特能搞
所以不用擔心
⑺ 網上公布他人電話,發布虛假信息是 違法行為嗎
私自公布他人電話泄露他人隱私,發布虛假信息誹謗他人,均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1、《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2、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⑻ 隨便透露他人電話姓名信息違法嗎
情節嚴重才處理。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⑼ 在網上借款當時留了兩個聯系人電話現在貸款公司有我好多聯系人電話這是怎麼回事算犯法嗎
問:在網上借款當時留了兩個聯系人電話現在貸款公司有我好多聯系人電話這是怎麼回事算犯法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