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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經銷合同書英語怎麼說

發布時間:2021-05-24 10:59:18

A. 請教「合作加盟」英語怎麼說

Cooperative Alliance
合作加盟

合作加盟

Join in Cooperation;Join us

B. 加盟申請書用英語

正規的翻譯應該為:
Franchise (Buying) Application (Form) 括弧內的可以省略。

C. 外貿獨家經銷合同翻譯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或拒絕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它有義務履行或遵守本協議,那麼,沒有偏見的失敗或拒絕的原因,並在60天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可以終止本協議,除非該違約補救的說六十天期。
如有疑問請繼續追問,望採納,謝謝,您的採納就是我的力量!

D. 經銷的合同書

合同編號:
甲方:杭州千納充電器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杭州西湖科技經濟園西園一路12號
一、 合約事項:
1、 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共同達成本合同書的全部之條款,並能共同守約執行。
2、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書有效期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將千納快速充電站系列產品在 區域內,授權乙方為特約經銷商。
3、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書有效期內,在該地區完成銷售 台千納設備。(每月不得少於 台)
4、 乙方在本合同簽定時,向甲方定購首批 台千納快速充電站設備。貨款一次性打入甲方賬號。
5、經銷商必須有固定的形象店及辦公場所並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
6、產品價格: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有權確立銷售區域內的銷售方式;
2、 有權在銷售區域內進行各種促銷活動及廣告的發布;
3、 嚴格執行甲方的營銷策略及價格體系,不得在銷售區域外進行營銷。
4、 自覺維護甲方的知識產權和企業、產品形象,不得有損害甲方知識產權及企業、產品形象的行為。協助配合甲方對上述行為進行市場監督,對侵犯甲方權益的行為進行報告及打擊。
三、交貨與訂貨:
1、 由乙方下訂單至甲方,在經甲方確認價格及交貨時間後,乙方將銷售貨款匯入甲方賬號,甲方按期交貨至乙方,運輸費由甲方承擔〔中轉費用由乙方承擔〕。
2、本合同之營銷價格全部為不含稅之人民幣價格。
四、售後服務:
1、乙方負責對用戶進行使用方法的傳授和培訓,為用戶提供技術支持,保證用戶的正常使用。
2、乙方須在公司押付壹仟元的易損元器件用於售後一年保修和後期服務。須返甲方更換或維修的,憑保修卡一年內免費,超期甲方收取工本費,往返郵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五、甲方和乙方約定:
1、 乙方需保證絕不在銷售區域外銷售,如有特殊情況需銷售的經甲方同意後方能銷售甲方之產品,並能嚴格執行甲方規定之價格體系;監督其他銷售商串貨及不執行價格體系銷售的行為。
2、 甲方在已確立獨家經銷商之區域內,不再確立第二家銷售商。
3、 在市場及產品材料價格變化而引致產品調價時,甲方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乙方。
4、 甲方保護乙方的利益/權益,對經銷商的違約行為(不按價格體系及超銷售區域銷售等)進行懲罰和制止,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5、乙方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不得經銷非千納品牌以外的同類產品。
6、乙方在合同約定期間內,連續三個月未能完成銷售數量,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特約經銷商資格。
六、 違約及終止:
1、 乙方違約,經勸阻無效,甲方將視情況,隨時可以採取停止供貨、終止經銷合約、取消經銷資格等措施;對於嚴重損害甲方企業利益及形象、知識產權等行為,甲方將採取法律手段予以處理,並追究經濟損失。
2、如經常有用戶投訴,經提示提醒無改變的,甲方隨時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3、 雙方中任一方終止經銷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並徵得對方同意,有關終止經銷之善後工作,雙方商議解決。
4、合同期滿後,須提前一個月重新續簽經銷合同;未續簽合同視為合同中止。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八、如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若發生糾紛,以甲方所在地法律機關仲裁為准。
甲方:杭州千納充電器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E. 采購代理合同怎麼寫最好有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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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行業: 所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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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國際商會〕國際貿易代理合同範本①

(1990年)

導言

1.國際貿易的統一標准格式

從事國際貿易的各方在談判國外代理協議時,面臨的一個重大困難是缺乏這種

代理協議的統一規則。由於對這一問題尚未有國際上公認的統一立法(與國際銷售

合同(注1)的情況不同),有關各方必須依靠關於代理的國內法。但是,關於代

理的國內法首先並沒有考慮國際貿易的特殊需要(因這種法律是為國內的協議而制

定的);其次,這種法律在國別間差別很大。

目前,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國內法律趨於協調的傾向,至少在歐洲共同體內部

是這樣,特別是以歐洲共同體1986年12月18日的86/653號指令為基

礎。雖然這種協調有益於為代理的基本原則創造通用的基礎,但它進展緩慢,而且

只包括合同(注2)的某些方面,因此,它仍不足以在國際交易中提供法律保障。

鑒於以上情況,國際商會認為需要制定統一的合同規則。這些規則不以任何特

定的國內法為基礎,但是這些規則吸取了國際貿易中通行的慣例,也吸取了關於代

理的國內法所普遍承認的原則。

工作小組在起草本標准格式時,力圖遵照通行的立法標准(特別是在歐共體指

令中闡明的標准),對代理關系產生的主要問題尋求公平和利益均衡的解決辦法。

但是由於不可能在制定統一規則的同時照顧到眾多國內法的每一規則(它們甚至可

能互相抵觸),因此本標准格式可能包含與某一特定法律體系的特殊強制性規定並

不一致的條款。然而,由於本標准格式與國內代理法的基本原則相一致,它與國家

關於公共秩序的規定相抵觸的危險幾乎不存在(尤其不可能一那些無論合同適用什

么法都將保留適用性的國內法規則相抵觸)。並且,不論在何種情形下,為了把此

類例外情況包括在內,標准格式明確表述,如果標准格式與代理人所在國的公共秩

序規則發生抵觸,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該規則的適用在國際貿易中看起來是合理的

(第23.3條),仲裁員應考慮這些規則。

2.補償條款

在合同到期或者並非由於代理人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時,若干國家有給予代理

人補償的條款。這種「補償」可以解釋為對代理人所建立的商譽的一種補償,而商

譽在合同結束後(注3)繼續給委託人帶來利益,或是作為對因合同到期或終止(

注4)而造成的代理人蒙受損失的補償(例如如果合同持續更長的期限,代理人可

以賺取傭金,或者如果合同不終止,代理人可以攤提投資)。

歐共體指令第17.2節與17.3節已吸取這兩個解決辦法(作為選擇)。

實際上這兩種解決辦法是有同一的目的,即並非由於代理人的過失而合同被終止時

補償代理人的商譽損失。我們在以下把上述的補償稱之為「商譽補償」。

另一方面,也有許多國家不向代理人提供商譽補償(注5)的權利。

在這些條件下,給予簽訂合同的各方以機會來選擇他們是否願意在合同中包含

補償條款似乎是合適的。為此,第21條規定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案(A和B)以適

應不同的情況。

只要代理人國家的法律承認補償的權利,我們就極力推薦選用方案A;應該指

出在有關歐共體國家,第21條的方案A可能與代理人營業地立法的強制性規則相

抵觸。此外,在不存在這種立法的地方,給予補償則比較公平,尤其是當這種補償

在該特定地區或行業符合國際貿易慣例時。

至於補償的法律體系,標准格式已吸取了歐共體指示第17.2節中所包含的

原則,也就是「德國」體系。這種體系看來通行於承認補償原則(注6)的國家。

3.訴諸國際仲裁

由於標准格式是一套統一的合同規則,旨在盡可能避免相互抵觸的國內立法的

直接適用,由此將可能發生的爭端通過國際間組織的統一解決體系來進行解決是恰

當的。

按照這一觀點,最好的解決辦法似乎應是國際商事仲裁(特別是見第23條)。

國際商事仲裁提供真正的國際性的解決方法,並避免在訴諸國內法庭時可能產生

差異的風險。

由於仲裁是本標准格式框架的重要部分,因此本國際商會標准合同不應用於根

據1958年紐約公約認為不能通過仲裁解決的爭端。以上風險特別存在於某些國

家的法律,其把代理人視同為雇員,(見下文§4.2)並且無論何時這都意味著

對這一類型的爭議適用特別管轄權(注7)。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推薦與具有法人

資格的代理人簽訂合同(見下文§4.2)。

4.適用范圍

本標准格式是以下列假定為根據而起草的,即假定它僅適用於為貨物銷售進行

代理活動的、獨立經營的商業代理人簽訂的國際代理協議。

4.1國際協議

國際代理協議應受特殊的規則管轄,以便考慮兩個不同國家的當事人簽訂的代

理協議中所具有特殊情況,這點毫無疑問。

由於本標准格式是專門為以上情況而制定的,因而在原則上對於國內合同--

即簽約雙方的營業地處在同一國家的合同--不適合。

因此,我們建議當事人不要使用本標准格式簽訂國內合同,除非他們作了必要

的修改以便適應當地的情況。

4.2與受雇代理人簽訂合同

在若干國家中,以特殊的規則來管轄與處於雇員(注8)地位的代理人所簽訂

的合同,或者更為通常的情況是與視同雇員身份(注9)的代理人所簽訂的合同。

在上述類型的國家中,存在這樣的危險,即代理人可能被定為是雇員身份(而

不管合同定義如何),因而適用於受雇代理人的規則(在許多情況下與本標准格式

的條款相抵觸)將適用代理人。

迴避這些問題,尤其是在適用本標准格式中迴避問題的簡單方法是與有法人資

格(如公司)(注10)的代理人簽訂合同。這一解決方法值得推薦,尤其是當代

理設立在法律規定或法院判例接受廣義的受雇代理人(或視同受雇代理人的代理人)

這一概念的國家。

4.3購貨代理

本標准格式中所謂的代理人是代表貨物賣主的代理,並沒有把所謂的「購貨代

理」(即為買主從事促進貨物采購的代理)考慮在內。

4.4「服務」代理

本標准格式僅考慮最為常見的銷售貨物的代理,並沒有把推銷服務的代理考慮

在內。

4.5寄存貨物

委託人時常希望指定代理人作為寄存人,將其貨物(或備件)放置在代理人的

所在國。這種做法所涉及的一系列特殊問題應該用單獨的合同處理。因此在本標准

格式中未考慮寄存貨物的問題。

5.使用本標准格式應注意的事項

任何標准合同都應盡可能地適合於特定事例的具體情況。

自然,從理論上說,最佳的解決辦法在於根據現有的標准格式起草一份獨立的

合同,以便考慮當事各方的所有具體要求。

但是當事人經常不具備起草一份合同的能力,他們寧願使用一份現成的比較公

平的標准格式,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要求的標准文本是無須進行補充和修改即可

按原樣使用的文本。

本標准本力求在以上兩個可能之間取得平衡。

國際商會曾經試圖制定出解決每一問題的單一方案,但在沒有單一解決辦法的

條款(見第8、18及21各條)中,則建議可供選擇的辦法,這種供選擇的解決

方案以字母A和B並行列舉,以便指明只能選用其中的一種。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前,

當事人必須決定選用哪一個方案,並將不擬使用的方案取消。

標准格式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如當事人沒有通過取消一種選用方案而做出選

擇,根據本標准格式第24.1節、24.2節,其中一種將自動適用。

當事人還應在許多條目上填寫他們的要求,如地域、產品的定義以及傭金的數

額等。

全部此類條目均列入本文附件中,當事人可以填寫並在合同有效期中更改附件

(如必要)而不必變動合同的基本文本。

在簽字之前,當事人應該(就附件六而言,是必須)填寫所有的附件,並將不

需要的部分刪除,如合理的話。

為了避免誤解,當事人在簽字之時應在每一頁簽注姓名的縮寫,以便確認他們

所同意的修改處以及所選用的解決方案。

除了有關傭金的附件六之外,所有附件都從頭至尾做了解釋,因此即使當事人

沒有填寫某些條目,在合同文本中仍然可以找到解決的方案。

國際代理合同標准格式

(國際商會商事代理合同)

…………………………………………………………………………………………

其注冊登記營業處設在………………………………………………………………

(以下簡稱為「委託人」

與………………………………………………………………………………………

其注冊登記營業處設在………………………………………………………………

(以下簡稱為代理人)

就以下達成協議:

第一條地區與產品

1.1委託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接受委託作為委託人的商事代理,在附

件1§2中規定的地區(以下簡稱為「地區」),推銷附件1§1所列舉的產品(

以下簡稱「產品」)。

1.2如果委託人決定在「地區」內銷售任何其它產品,委託人應通知代理

人以便討論是否可能將這些產品包括在1.1所規定的「產品」之中。但是如果考

慮到新產品的性能以及代理人的專長,而期望將這類產品交由該代理人代理是不合

理的(例如完全不同類別的產品),上述通知代理人的義務就不適用。

第二條誠信與公平

2.1為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將依照誠信與公平的原則進行活

動。

2.2本協議的條款以及當事人就本代理關系所作的聲明,都應該以誠信的

原則進行解釋。

第三條代理人的職責

3.1代理人同意遵照委託人合理的指示,盡最大努力在「地區」內促進「

產品」的銷售,並應以負責任的商人的勤勉和努力,保護委託人的利益。

3.2非經委託人同意,代理人不得經「地區」之外的地方徵求定貨。如果

代理人與該「地區」內的顧客洽談商務導致與設立在本「地區」之外的顧客簽訂銷

售合同(注11),應適用第15.2節的規定。

3.3除非另有專門的協議,代理人無權代表委託人簽約,也無權在簽約中

用任何方法使委託人受第三人之約束(注12)。代理人僅能為委託人經顧客處招

攬定貨,而委託人(除以下第4.2節的規定外)有接受或拒絕定貨的自由(注1

3)。

3.4代理人在與顧客洽商業務時,應嚴格按照委託人向其交代的銷售合同

的條款和條件(注14)對「產品」進行報價。

3.5代理人未經委託人對該事項的事先書面授權,無權代表委託人收取付

款。如果業經授權收款,則代理人必須盡快將付款轉交給委託人,而在轉交之前,

應以委託人的名義將付款單獨地存放。

第四條委託人接受定單

4.1委託人應不無故遲延地通知代理人對其轉交的定單予以接受或拒絕。

委託人對代理人轉交的任何定單的接受或拒絕可由其自行決定。

4.2但是委託人不得無理地拒絕接受代理人所轉交的定單。應特別指出有

悖誠信原則的反復拒絕接受定單(例如,這樣做的目的只是妨礙代理人的活動),

則被認為是委託人違約。

第五條保證不進行競爭

5.1未經委託人事先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在合同的全部期限內不得代表、

製造或經銷與「產品」相競爭的任何產品。

5.2代理人可以代表、經銷或製造與「產品」無競爭的任何產品,但是應

在進行上述活動前事先通知委託人。然而,如果考慮到鑒於:(1)代理人打算代

理的產品的性能以及(2)代理人打算為之進行代理業務的委託人的經營范圍,委

託人的利益按合理的期待可能不會被影響,則上述向委託人事先通知的義務不適用。

5.3若委託人如此要求,並且從實際情況來看該要求是合理的,則代理人

須不為與委託人競爭的製造商代表或經銷非競爭性產品(注15)。

5.4在本合同簽字之日,代理人宣布對附件11所列舉的產品作為代表(

和/或直接或間接地進行經銷或製造)。

第六條銷售機構、廣告和展銷

6.1為了保證在整個「地區」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代理人應以必要的

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銷售機構,並且當適宜時,建立售後服務。

6.2當事人可同意在「地區」內聯合進行宣傳廣告。廣告的內容必須經委

託人批准。代理人所作廣告的費用應按附件三§1的規定,由當事人分攤。

6.3當事人應同意參加在「地區」內舉辦的交易會或展覽會。代理人參加

交易會和展覽會的費用應按附件三§2的規定由當事人分攤。

第七條銷售目標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注16)

7.1當事人可每年商定來年的銷售目標。

7.2當事人應竭盡全力地實現商定的目標,但是未實現目標不應認為是某

一方的違約,除非該方有明顯的過錯。

7.3在附件五中當事人可以商定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以及未能實現目標的

後果。

第八條分代理人(注17)

AB

代理人可以聘用分代理人,但至少代理人必須自己進行業務活動,不依

但至少在聘用前一個月通知委託人。靠分代理人。

代理人應對分代理人的活動責。

第九條向委託人通報情況

9.1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向委託人通報其在「地區」內的活動,市場情況

以及競爭狀況,代理人應答復委託人提出的合理的有關提供信息的要求。

9.2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向委託人通報有關:

(1)在「地區」內要實施的「產品」必須符合的法律和法規,(如進口條例、

標簽、技術規格、安全要求等);(2)有關代理人業務活動的法律和法規,只

要是與委託人有關。

第十條財務責任

10.1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查明他向委託人轉交定單的顧客的支付能力。

對於代理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財務處於危急情勢的顧客之定單,在未事先向委託人通

報這種情況下,不得將其定單轉交委託人。

10.2隻有經當事人明確商定並僅在雙方商定的范圍內,代理人才能充當

擔保買方信用的代理人。雙方為此應填寫並簽署附件五。

第十一條委託人的商標和標志

11.1代理人應使用委託人的商標、商名和其它任何標志,但其唯一目的

是為了識別和宣傳「產品」,而且只限於在本合同的范圍內和為了委託人的利益。

11.2代理人在此同意不在本「地區」或其它地區將委託人的商標、商名

或標志(或與以上商標、商名或標志相近似而可能引起混亂名)如以注冊或使之被

注冊。

11.3本條第一所規定的關於使用委託人的商標、商名或標志的權利,在

本合同期滿或由於任何原因而終止時,應立即終結。

11.4代理人一旦發現委託人的商標、商名或標志被侵權時,應通知委託

人。

第十二條顧客投訴

代理人應立即將收到的或注意到的顧客對「產品」的意見或投訴通知委託人。

當事人應及時並恰當地處理這些投訴。除非代理人收到專門的書面授權,他無權以

任何方式將委託人捲入。

第十三條排他性

13.1委託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授予「地區」內的其他人或企業「

產品」的代理權和銷售權。

13.2然而,委託人有權與「地區」內的顧客直接進行交易而無須代理人

介入(但應通知代理人);經此形成的任何銷售,代理人應有權取得按本合同規定

的傭金。

13.3委託人有權與附件六§2所列舉的特別顧客直接進行交易;同這一

類顧客的銷售,代理人應有權取得按附件六§2規定的減低的傭金。如果當事人未

填寫附件六§2(特別顧客與減低的傭金),則第13.3款不適用。

第十四條向代理人通報情況

14.1委託人應向代理人提供有關「產品」的所有必要的書面資料(諸如

價格表、宣傳小冊子等)以及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義務而需要的其它資料。

14.2委託人還應該不無理遲延地通知代理人,其是否接受或拒絕和/或

不予執行代理人所轉交的生意。

14.3委託人應經常將其與「地區」內顧客的交往情況向代理人通報。

14.4如果委託人預料其供貨能力比代理人通常所期望的要低得多,委託

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向代理人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代理人傭金

15.1代理人有權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從向設立在「地區」內的顧客銷

售「產品」中收取附件六§1規定的傭金。

15.2如果代理人與在「地區」內設立的顧客進行業務中,由於招攬定單

導致與「地區」外設立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並且如果委託人接受這種定單,則代

理人應有權收取減低的傭金,其數量應根據具體情況個案決定。同樣,若其他代理

人在「地區」外設立的顧客招攬定單導致與「地區」內設立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

則代理人的傭金也應減低。

15.3在適當情況下,如果給予顧客的條款和條件比委託人的標准條件更

為優惠,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可以事先商定經過減少的傭金。如果當事人已填寫附

件六§3,其中指明的數額應分別適用於各種情況。

15.4除非另有書面商定,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之義務所發生的任何支出

(如電話、電傳、辦公費用、差旅支出等)應由傭金負擔。

第十六條傭金和報酬的計算方法

16.1傭金應根據發票的凈金額計算,即實際銷售價格(現金折扣以外的

所有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費用(諸如包裝、運輸、保險),並扣除所有的關

稅和稅收(包括增值稅),如果這些附加費用,關稅和稅收在發票上分別列明的話。

16.2代理人在顧客全部支付發票價格後即取得收取傭金的權利。如果按

照銷售合同部分付款,代理人有權按比例預支其傭金。如果委託人就顧客不付貸款

的風險而投保,當事人可以商定,通過填寫附件六、4·1款,傭金以委託人從保

險人處所得到的金額中進行支付。

16.3委託人應每一季度向代理人提交到期傭金的報表並且列舉應付傭金

的有關生意。傭金不得遲於該季度之後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支付。

16.4代理人有權取得所有資料,特別是委託人帳冊的摘錄,以便檢查其

應得的傭金額。委託人應允許代理人為此目的指定獨立的審計師審查有關計算代理

人傭金的材料,這種審查的費用應由代理人負擔。

16.5如果委託人將傭金(或代理人應收取的其他金額)轉至國外須經政

府授權(例如由於委託人國家的外匯管制條例),則應在取得這種授權後才進行支

付。委託人為取得上述授權應採取所有的必要步驟。

16.6除非另有約定,傭金應以須付傭金的銷售合同的幣種進行計算。

16.7在「地區」內就代理人傭金徵收的任何稅金都由代理人負擔。

第十七條未成交的業務

17.1代理人轉交的報價或定單沒有被委託人接受,不應支付傭金。

17.2如果代理人轉交定單致使委託人簽訂合同,但此後合同未能生效,

代理人應有收取傭金的權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非由委託人應負責任的原因造成。

第十八條合同條款

AB

18.1本合同的期限為無限,本合同自__日起生效,並在__

自__日起生效。__以前繼續有效。

18.2任何一方當事人可至少除非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滿期之

提前四個月通過保證有證據和收到日期日前不少於四個月通過保證有證據和收

的書面通訊手段(如有回執的掛號信、到日期的書面通訊手段(如有回執的掛

專門信使、電傳)通知終止本合同。如號信、專門信使、電傳)提出終止合同

果合同已持續五年以上,通知期限為六,則本合同將以一年為一期自動連續延

個月。通知期限的終止日應與某日歷月長。如果合同已持續五年以上,通知期

份的最後一天相重合。當事人可以用書限為六個月。雙方可以通過書面約定更

面約定更長的通知期限。長的通知期限。

第十九條未完成的業務

19.1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前,代理人轉交的或委託人收到在「地區」內

設立的顧客訂單,並因而在合同滿期後的六個月內簽訂了銷售合同,代理人有權對

此收取傭金。

19.2以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後所收到的定單為根據而簽訂的銷售合同,

代理人不應從中收取傭金,除非該交易主要歸功於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內所作

的努力,而且該銷售合同是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後的合理期限內生效。然而,代理

人必須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之前按本章節的規定,將尚未結束而據此款規定可能發

生傭金的業務書面通知委託人。

F. 連鎖店加盟合同怎麼寫

特許經營加盟協議書(範本) 加字第 號 甲方〈特許方〉:nnnn連鎖機構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特許加盟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1、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本著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並由雙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將擁有「nnn」商標及所代理和「nn」系列商品、經營模式、經營理念等以特許經營加盟協議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 二、協議宗旨 1、只有在簽訂本協議書後,乙方才能獲得甲方授權許可,按協議規定的地域、期限使用「nnnn」商標標識、文字、圖案等,按甲方經營模式,經營理念開展經營活動; 2、本協議規定,甲乙雙方存在受本協議書約束而形成的購銷關系,乙方享有本協議經營「nn」商標及所代理和「nnn」系列商品帶來的所有收益及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3、本協議明確規定,乙方不得以「nnnnn 」及其相關的代理人、合夥人或受僱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 4、乙方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於不利於甲方的廣告宣傳,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並且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受許特許經營(加盟)需具備條件 1、乙方需在 省 市 縣(區)的「nnn」字型大小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2、乙方需在 省 市 縣(區)按甲方要求對加盟店以統一標准進行布置裝修,共 平方米的經營場所,裝修費用自理; 3、乙方必須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及地域銷售由甲方提供的系列商品,不得銷售任何非甲方系列產品,如發現一次,扣除保證金人民幣 元。 四、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本協議生效期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加盟店予以監督和指導,並對乙方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費由乙方自理; 2、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甲方確認的「nnn」商標標識、文字、圖案,並允許用於本協議期限內,本區域加盟店的裝修布置及廣告宣傳,其費用由乙方自理,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招牌費人民幣 元,區域廣告費人民幣 元; 3、乙方使用甲方商標名稱,每年需向甲方支付名稱使用費人民幣 元,並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2、3項合計人民幣 元,以上費用由乙方在簽約後 日一次性交付,保證金在本協議自然終止後 日內,由甲方如數退還乙方,乙方所支付其他費用不予退還; 4、甲方所擁有的「nn」商標標識、文字、圖案均受法律保護,乙方不得在特許經營區域外使用與甲方名稱相似的店名、商標標識、文字、圖案,加盟店不得擅自轉讓,抵押或變更地址; 5、乙方開業所需商品,在付清貨款後,由甲方負責提供,配貨清單需甲乙雙方在交驗後簽字蓋章確認; 6、乙方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對所需商品,應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下月的月度訂貨計劃書,甲方在收到貨款後即按計劃供貨。貨款、運費、保險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貨後,應書面通知甲方,如發現貨物與訂貨計劃書不符,可在收到貨物後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將視為乙方無條件接受該貨物; 7、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市場零售價格,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漲價或降價,甲方提供的全部價格均為出廠價格且不含增值稅; 8、由甲方提供的貨物原則上不予調換,乙方認為確須調換,應書面申請徵得甲方同意方可調換; 9、乙方有協助甲方打擊假冒「nnn」商標及其代理和「nnn」商品的義務; 10、合同簽訂後,乙方逾期交納保證或名稱使用費等費用,則應向甲方賠付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整。 五、協議期限,繼簽和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協議到期前30天內向任何一方提出延長協議的書面申請,經雙方同意可繼簽協議; 3、本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繼簽協議,本協議自然終止; 4、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乙方違反本協議條款,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一切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追究乙方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本協議自然終止或解除,乙方必須結清與甲方的財務往來,乙方不再擁有本協議授的任何權利,乙方必須無條件立即撤除並歸還甲方的「nnn」商標標識、圖案、資料等及其他用品,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原有的商品限三個月時間自行處理,三個月後乙方不得再銷售甲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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