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加盟店合同保證金能否要回
如果你合同上無明文規定,在合同期間如果進貨總額的返還金額達不到總合作擔保金時,余額在合作期滿無條件返還的規定,這擔保金要回來可能性為0.
因為這類加盟店合同,本身就是一個霸王的單方面合同,是不公平 的,雖說通過法院或工商部門索回的可能性很大,但是,若金額不大,且總店地址與你不在同一縣區的話,勞神費力,劃不來,以後,訂合同時,要多注意。
⑵ 合同押金問題
合同保證金是保證最常用的擔保方式,關於合同保證金,目前經常出現的基本是三種:
1、商業合同的保證金,現在多用於加盟,承包工程等商業活動中。
按合同法規定,在簽署商業合同中,如合同條款中的約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證金的事宜,此時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就屬於一種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履行合同時需按雙方有效合同的約定處理。
2、勞動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交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退還,或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如就此發生爭議,可以在發生爭議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此合同保證金不成立且不合法。
3、租賃合同保證金,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是指出租人根據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維修責任等因素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的租賃押金。此時合同是合法,在履行合同時需按約定處理。
⑶ 加盟項目,已交定金,有補充協議可以退還嗎
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於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於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定金的法律規定,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具體行政措施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商品房認購書作為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其中的定金條款,是在一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然而,當雙方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時,不能認為任何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就不適用了。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麼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買賣雙方對預售或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⑷ 加盟押金可以退不,有合同
成就合同關系中的保證金,須看合同約定中是否約定為定金,如果約定為定金的適用定金法則,是不可以退的。沒有約定明確為定金的,可以主張退返,但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則適用合同法調整,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⑸ 簽了網店託管協議 未支付加盟押金 有什麼後果
一般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因為第一沒有正式起效 而且合同內沒有更明確的標注 所以不會有問題的
⑹ 如果與加盟公司簽了合同,但是合同的附加條件說補齊餘款合同方可生效!現在我懷疑被騙了,如果不補款,我
是這樣的合同對你是有利的你不補齊合同就是無效的合同不生效反而你可以要回餘款但是關鍵在於你之前付的款寫明是定金還是訂金
⑺ 我與一公司簽訂加盟合同,但是因為某種原因不想做了 請問押金是可以退還的嗎
押金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效果
制裁違約方以押金為限
給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義務
無權收回押金。
按照以上所說,一般是不可以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