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同約定技術的使用期限是無限期有效嗎
有效。
技術秘密是沒有期限的。
B. 加盟合同甲方未寫期限有效嗎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C. 技術轉讓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技術轉讓合同有效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期限。
合同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方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不能超過整個專利權期限。
——恩美路演
D. 假如有書面上的協議如果這個協議是永久有效的話在法院是不是可以有用的
沒有約定期限的協議,就是無期限的協議,再法庭上是有法律效力的。採納謝謝
E. 關於加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餐飲行業應該不屬於強制備案行業 所以合同應該有效 最重要的還是要看合同
F. 授權書的時間可以寫永久使用嗎
授權書都有時間限制,你要永久時間,是對授權人不利的,等於把權利永遠的給人家了。
G. 請問代理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嗎,如何才能保證所買下的代理權是終身的
一、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中通常應約定期限,即該合同在多長期限內有效(詳見合同法第十二條第(六)項)。
二、關於取得永久性的代理權,這在理論上看是難以實現的。公司在法律上稱為法人,即象人一樣,也可能有出生和死亡,公司注銷、破產、解散等情形出現後,公司就消亡了,因此,不存在永久,誰能預料哪一個公司會因為什麼原因消亡呢?況且,法律明確規定,在某些情形出現時,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即使約定長期合作,在違約情況或不可抗力情況出現時,合同仍然可能終止。
三、關於長期有效的代理關系,你可與公司約定,在公司存續期限內,你與該公司在同等條件下保持合作關系。關於公司兩年之後可以免費與我續簽,這些內容應盡量寫入合同之內,如果沒有合同約定,到時候對方可能不會認帳。
四、關於個人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法律有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只要法律不禁止個人簽訂該代理合同,則代理合同有效。如果合同中約定,你必須成立公司進行代理,則你應按合同的約定辦。
五、要想長期取得該品牌的代理,一是簽訂明確的合同,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權益;二是努力做好代理工作,如果你是優秀的代理商,該品牌在你的代理之下營銷良好,公司肯定會優先考慮與你長期合作,因為這是雙方利益之所在。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H. 技術轉讓合同的時效有什麼規定,轉讓專利需要
一、技術轉讓合同的時效有什麼規定?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項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在專利權有效期限終止或專利權被宣布無效後,專利權人不得就該項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人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內,專利權被終止的,合同同時終止,轉讓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轉讓人應當賠償由此給受讓方造成的損失,但已經給付的使用費不再返還。
二、轉讓專利需要什麼資料?
1、著錄事項變更申報書
2、轉讓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公證書
3、解聘代理機構的聲明
I. 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能生效
在現實的商業事務中,一個企業想通過一種技術,可以向技術擁有人購買以增強企業自身的競爭力。在購買技術時一般會簽訂一份專利技術轉讓合同,那麼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能生效呢?小編為大家解答。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能生效一、技術轉讓合同生效應該滿足哪些要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定》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秘密,該項技術秘密應具備以下條件:(1)不為公眾所知悉。(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3)具有實用性。(4)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技術秘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使用范圍條款《合同法》第343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一般來說,技術轉讓合同可以就下列幾個方面的使用范圍做出約定:(1)使用許可權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許可權。專利與技術秘密的使用許可權以讓與方是否可以再詳談的地域范圍內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為標准,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方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不能超過整個專利權期限。(3)使用地區限制: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地區,並可同時約定與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相聯系的產品製造、使用和銷售地區。如果合同沒有此方面的約定,則視為受讓方享有授予該專利的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地域內實施專利技術,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內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權利。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條款與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專利僅在授予國有效,這是一條法定原則,無須在合同中約定。技術轉讓合同所說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讓方有權使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技術標的去從事生產製造或銷售活動的地區限制。(4)實施方式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技術和實施方式。作為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即可以是技術方法,也可以是技術產品。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方法,而該技術可以用於多種目的和用途時,讓與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只能將其用於某一種或者幾種目的或用途。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產品時,轉讓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在產品製造、使用、銷售、進口上的權利中的一種或幾種,還可以限制該產品的具體使用的目的和用途。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范圍,但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濫用權利,以種種不合理的條款妨礙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二、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的注意事項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3、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於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麼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於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4、轉讓費用的約定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轉讓費根據技術能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於操作。在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范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