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關合夥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明確規定: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就是說,就現有生效的規定看,合夥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即合同注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沒有合夥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同時,所謂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接地點。而在合夥合同在,合夥人是一個整體,就合夥合同而言,權利和義務是一個主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標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權利義務關系
⑵ 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合作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權擴展閱讀: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⑶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依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話,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被告所在地容易確定,但是合同履行地不太好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目前存在爭議,到底是特許人所在地還是加盟商所在地目前存在爭議。
⑷ 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求答案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⑸ 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合同有很多種,比如保險合同,運輸合同,購銷合同等,而且合同內部也有各種變數,比如當事人約定由哪個法院管轄。
1.《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確定原則,凡是《民訴法》沒有例外規定的,均使用該准則。
2.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第24條,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根據《民訴意見》第25條的規定,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法院管轄。
4.運輸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第27條,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以上只是大致的對一些管轄進行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對這方面知識感興趣的話,建議專門買一本有關書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