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但加盟關系事實上存在,現在公司想單方解除合同,請問這還受合同保護嗎
你於2013年3月加盟某通一鄉鎮網點,和公司簽為期3年的加盟合同,合同規定到期後雙方都有權解除合同,合作直今。
合同到期,屬於臨時合作期間,公司借鄉鎮快遞整合之機,公司不跟你合作也是正常的,原來屬於事實上的合同關系,現在隨時可以解除合作關系,並且不算違約。
㈡ 加盟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沒有書面申請離職 現已離職近一年 對方一直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㈢ 公司跟我簽了一年合同,到期後,一直沒續約。
1、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拓展資料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願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員工該怎麼辦呢?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有哪些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有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知識。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所以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後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給你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㈣ 簽訂合同日期為一年,但是合同其中一條規定必須經營滿兩年以上!一年過後沒有續簽,實際還在經營
有效
1、繼續續簽,經營不影響;
2、如沒有滿2年,按照合同條款給予賠錢;
3、具體是簽訂的房產租賃合同還是其它合同必須講清。
回答不周笑納海涵
㈤ 說的是長期合作,但是合同是每年一簽,第二年續簽合同,那麼以後公司會不會不讓我續簽呢
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以後,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㈥ 加盟合同是一年合同,一年以後我是不是自動解除合約了
可以的啊!!!!只是如果你要增加產品的話,也許會需要修改營業執照上的營業范圍!
如果你不續約的話,那還要注意的是你的店鋪名字要做修改,比如原來加盟的叫A酸奶吧,你現在不續約了就不能叫A酸奶吧了!而且他們不會再為你供貨了!
㈦ 合同到期後公司一年多沒續簽該怎麼辦
沒有續簽還是有雙倍的,但如果你自己提出嗎,而且以沒有簽合同提出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以拖欠工資或沒有購買社保等理由解除勞動關系就有。
㈧ 合同滿一年沒有續簽公司要賠償嗎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過了適用期,隨便開除員工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㈨ 加盟合同一年到期沒續簽能單獨解約嗎
正常來講,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終止,不存在續簽問題。如需繼續,則需重新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