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服務合同是不是甲乙雙方無異議的話可以一直自動順延
一般合同到期都不是自動順延,而是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終止。至於雙方是否順延,需要雙方約定,在合同到期後進行續簽。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類型。根據勞動合同類型法定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具有合法性,此類「約定順延」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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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除非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均應與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或者出現法定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中進一步規定,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自動順延一年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編制初期就應註明。合同內的條款在順延期間均相同對待享受同等待遇。但這樣做還是有一定風險在裡面的,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不是很穩妥,還是建議到期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B. 技術服務合同規定合同到期雙方無異議,則自動順延一年,請問順延一年後再次到期後是否能依次順延下去謝謝
不能依次順延下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的,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該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重新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所以在又一年到期後應重新建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建議可以建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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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C. 服務維修合同簽兩年,到期自動順延,順延時間是兩年嗎
如果說是商議好的自動續簽訂合約,那麼服務維修合同簽兩年,到期自動順延,順延時間是兩年
D. 合同里寫著「期滿後,如條款未發生變更,經雙方同意,合同自動延續,每三年為一個周期」三年後還用再簽嗎
期滿後,如一方繼續履行,另一方也繼續接受,那麼合同仍然有效,並且應視為重新簽訂了三年。 可以不再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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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 合同有效期自動順延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到期自動順延,該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因此,原則上合同到期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如果沒有提出書面異議,那麼按照之前約定自動順延一年,可視為續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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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除非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均應與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或者出現法定情形。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的條款,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勞動合同訂立的次數,以便規避上述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是,這種規避法律規定的做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糾紛,很多地方的裁判機關均不予支持,而是直接視為雙方重新訂立了
只要雙方在合意的前提之下簽署的合同中包含合同到期自動順延條款,那麼就具有司法效力,否則沒有效力,若逼迫一方簽署的情形,只要能提供相關的證據,那麼實施逼迫行為的一方不僅需要與其解除合同關系,同時需要支付罰金。
F. 合同一年到期後,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一年。這句話怎麼理解
比如合同期限從
2019年1月1日到
2019年12月31日。
如果到時候雙方
同意繼續履行的,
自動順延一年則
2020年1月1日到
2020年12月31日
合同還是有效的。
G. 請教:主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後自動順延,那補充合同呢
您好;
補充合同如果北雙方認可,那麼補充合同中與原合同中相左的內容將以補充合同為准。原合同沒有涉及或者涉及北補充合同從新認定的,也以補充合同為准。
補充協議是基於主合同共同協商制定的,所以有效期當然是合同約定的一年期,而您所闡述的是合同里約定了到期後自動順延,但是補充合同寫得是合作期滿,雙方未續約,則終止合作;個人意見這里是變更合同而不是補充合同,所以不應該將補充協議認定為了一個補充合同,而應該是對主合同的修改,所以應以最新的約定為准,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後,應再次協商是否續約,若不續約,則終止合作了。
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於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