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典當行違反了典當行管理條例,和客戶簽的典當協議是否算是無效合同
肯定合同無效!但是否有續當的事實?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當期只能是六個月,但允許當期到後續當。如果典當行能證明每隔六個月,都進行了續當,則3年沒有問題。如果典當行不能證明進行了續當,且合同直接約定期限六個月,那麼典當合同無效。這個無效主要是違反了典當管理辦法,且典當行不是金融機構,無權對外貸款。其實,很多人都知道,典當,特別是不動產的典當就是放高利貸的,區別就是有點典當行操作規范,有點不規范。
2. 典當合同與抵押合同有什麼區別
1999年8月,楊柳武為了給住院的妻子籌集醫葯費,經人介紹將其六間平房出典給某典當行。典價為2萬元,估價為11萬元,典期1年。雙方簽訂當票一張,約定「超過期限未來典當行辦理手續,就當房屋歸典當行所有。」此外,雙方還簽有一份典當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典當成交後,先扣除4個月的利息,每月利息為700元,如不按時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續當,先把本金、利息贖回後,重新辦理典當手續。」隨後,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按補充協議的規定,典當行在交付典金時扣除了4個月的利息,實際付給原告價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個月的利息,現仍欠4個月的利息。在其後的1年中,該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屆滿,楊柳武因一時未籌到足夠的資金,未辦理回贖。不久,典當行通知楊柳武,此房屋已變成絕賣(即不能回贖)。楊柳武在籌足資金後,要求回贖,典當行堅決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
為此,楊柳武起訴到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回贖出典的房屋。
問題:楊柳武能否要回該房屋?
答:典權是我國固有的一項不動產物權。舊中國法律對典權有十分完善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對公民之間以私有房屋為客體的典權,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承認的。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典價一般低於賣價,在典權設定時一次付清。典權期滿後,出典人有權退出典價,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贖,典物即歸典權人所有。而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或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名義上簽訂的是當票,而且協議內容中也反復使用「典當」一詞,但實際上典當行一方並未在簽訂合同至爭議發生期間佔有、使用該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約使用「典金」期間,也交納了利息。同時,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其性質並不屬於房屋典當法律關系。相反,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一方當事人急需用錢,願付利息,而被告一方當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並未佔有、使用對方的房屋並取得收益的目的與行為,故屬於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關系。本案中雙方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法律關系。因此,應當依照《擔保法》關於抵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據此,法院認定本案為「抵押借款糾紛」,並依法作出如下判決:(1)認定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額應為17200元。(2)訴訟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楊柳武所有,如楊柳武不能清償債務,則可依法拍賣該房,典當行可以從拍賣該房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3. 我想開一家典當行需些什麼手續
開典當行,需要申領三個證:
1、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申請《典當經營許可證》,這個證一般是市級初審,省級核發。
2、到當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3、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3)典當行加盟合作合同擴展閱讀:
申請《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1)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3)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6)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 求典當行合同書
這東西哪能隨便給你,律師研究了好幾月的心血呢
5. 典當合同的典當合同的法律效力
典當合同一般應是書面的,其內容包括典當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地、數量、原值、新舊程度、典當金額、典當息費、典當期限,以及典押人與典當行各自應負的責任等 。
凡典當協議系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並經公證機關公證,應該具有法律效力,不但雙方當事人都要嚴格履行,而且人民法院也應予以確認。因為如果不確認典當協議的法律效力,不保護正常的典當關系,愈期還允許典押人回贖,那麼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典當協議就成了一紙空文,法律的嚴肅性就得不到維護,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就會受到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6. 典當合同的合同當票的基本概念
當票實質上是簡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當雙方達成的當戶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然而,由於典當是特殊的融資方式,故當票又完全不同於一般的借款合同,諸如其訂立的程序、憑證式造型的特點、合同中的法定內容等,均與其他類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異,成為一種具有獨特風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與此同時,當票又是簡明形式的質押合同,即典當雙方達成的擔保用戶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這表明,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