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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加盟特許經營許可證合同

發布時間:2021-05-29 01:40:48

① 店家沒有營業許可證,簽定的合同有效嗎

一、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律師意見:1、您所述情況,是否有效,關鍵看有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僅是違返國家管理性規定,並不影響合同效力。2、所以還要看這家店是經營什麼的,是否需要審批,是否為專營、專賣等。3、如您存在上述合同無效情形或可變更、可撤銷情形,您可以決定是否申請確定合同無效或變更、撤銷。4、雙方如發生爭議,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層法院起訴。
三、風險提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② 做招商加盟沒有特許經營許可證有什麼風險嗎

是有一定的風險的。創業者在加盟前可以詳細的考察這個品牌的總部培訓方式,開店選址方式,運營督導方式等等,這樣可以能夠降低投資風險。

如果後期真的因為沒有特許經營許可證遇到了問題,可以:
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信息,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復印副本; 2,准備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你有利證據及復印件、及其他可能對你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③ 加盟一定有商務部特許經營備案嗎

加盟一定有商務部特許經營備案。為規范加盟經營行為,國家商務部於2007年出台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要求特許經營企業要按照規定進行備案。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因此,加盟一定有商務部特許經營備案。

(3)無加盟特許經營許可證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④ 沒有特許經營許可證如何收取合作商費用

沒有特許經營許可證,想要收取合作商費用的話是不可以的,必須辦理經營許可證後才能辦收取費用。

⑤ 我老婆加盟了一家美容院,他們不能給特許經營許可證,這個可以加盟嗎

如果對方公司不具備加盟資質,沒有進行商務備案的話,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以其存在欺詐,沒有如實信息披露等等要求解除合同

⑥ 南京台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就是騙人的!品牌沒注冊,加盟沒有加盟許可證!合同是霸王條款!大謹慎 這是個皮

說的好!支持!頂起來~
餐飲管理公司很多就是皮包公司,騙傻子的!所以干餐飲的朋友們一定要擦亮眼睛!加盟正規的餐飲公司,他們有自己直營店、各種資質、使用正規的餐飲軟體,三餐美食等,他們有自己的專利、軟體著作權等。
切不可糊里糊塗的就把錢扔水了去了!

⑦ 無注冊商標特許經營合同效力是什麼呢,怎麼算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作了明確規定,即「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對於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標法則未規定。在實踐中,涉及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案件並不少見,比如「小肥羊」火鍋店連鎖加盟、 「NIKE」涉外定牌生產以及最近頗具影響的「嘉裕長城」葡萄酒侵杈等案件。以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為爭論焦點的糾紛也顯現出冰山一角,比如「土掉渣」燒餅店特許經營、 「名揚天下」酒許可銷售等案件。筆者認為,商標使用許可本質上屬於合同關系,同時也受商標法律法規的調整。由於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既未明確允許也未明確禁止,根據私法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和「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主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標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主體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具備法律效力。認識誤區: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無效
商標法第五個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法所稱商品同樣適用於服務,下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了普通注冊商標的禁用權,即他人未經允許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相關司法解釋則將注冊馳名商標的禁用權擴大到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正因如此,理論界存在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范圍小於禁用權范圍的說法。那麼,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擴大到禁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法律效力如何呢?
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表現為兩個方面:(一)超出核準的注冊商標的范圍,許可他人使用與注冊商標不相同但近似的商標。鄭成思教授認為,注冊商標權人雖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標識,但注冊商標權人自己卻無權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該「近似」標識,否則屬於違反商標法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品范圍,許可他人將注冊商標使用在類似但不相同的商品上。在 1995年「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案中,注冊商標「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元宵心子」,而商標注冊人在商標許可合同中擅自將核定的商品改為「元宵」。國家王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在」元宵」商品上使用「凌」商標,已超越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權,因此其許可不具備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鄭成思教授和商標局所言「近似」標識以及「元宵」商品上的「凌」商標均為注冊商標意義上的商標,其原意在於說明商標注冊人無權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如果簡單地認為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一概無效,則是對上述原意的誤解或曲解,走進了認識誤區。
事實上,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不再屬於注冊商標,而是落入未注冊商標的范疇。如果商標注冊人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則構成違反商標法規定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如果作為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則該許可因違反商標法上述強制性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法律並不禁止商標注冊人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或許可給他人使用。
二,現實需求:商標的生命在於使用
「商標的生命在於使用,保護商標權的根本精髓在於保護合法的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以及許可使用,體現了我國商標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立法宗旨,也反映出市場的現實需求。
當前,商品生命周期日益縮短,而我國商標申請量急劇增加,商標注冊程序一般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一旦遭遇異議、駁回、復審甚至行政訴訟,商標注冊申請周期則更加漫長。在日新月異的知識經濟時代,面對稍縱即逝的市場機會,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以及許可使用成為眾多商家的現實需求。
此外,通過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承載著一定的商譽和市場價值。經過使用達到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以及未注冊馳名商標由於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市場競爭中佔有認牌購物的優勢,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注冊馳名商標的商譽和市場價值也可能延伸至相關商品上的未注冊普通商標。在資訊發達的今天,通過適當的營銷策略宣傳推廣,未注冊普通商標(特別是具有較高內在顯著性的商標)完全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成長為具有較高市場價值的知名商標。為充分利用商標承載的商譽和市場價值,商家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有著現實需求。
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通常包括商標許可銷售、特許經營和定牌生產(OEM)等方式。就特許經營而言,原國內貿易部1997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試行)第六條規定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具有「注冊商標」,而商務部2004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則取而代之地規定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筆者理解,經修改後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包括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即,未注冊商標也可以合法地作為特許經營權的組成部分。
三、立法技術:商標法「注冊登記」原則的體現
為體現「注冊登記」原則,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許多地方僅規定了注冊商標,而沒有涉及未注冊商標。比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時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應當一並轉讓,但是並未涉及處於申請狀態的未注冊商標。此時,考慮到「注冊登記」原則和立法技術,商標法顯然不能明確規定未注冊商標應一並轉讓,以免「賦予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同等的法律地位,破壞了整個商標注冊生效制度的完整性。」在實踐中,商標局一般建議處於申請狀態的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冊商標一並轉讓。」再比如,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許可人是「商標注冊人」,那麼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再許可呢?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立法技術以及一般法學原理,商標被許可人是有權進行再許可的。目前的實踐中,商標被許可人還可以將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合同向商標局備案。
同理,商標法第四十條沒有明確規定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也是為了體現商標法的「注冊登記」原則而作出的立法技術處理。「注冊登記」原則並不排斥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2003年,某電腦公司經「energy及擊圖形」商標(處在駁回復審階段的未注冊商標)申請人的許可在掃描儀商品包裝上使用該商標。江蘇省工商局認為「energy及圖形」標志在我國未獲准注冊,該電腦公司獲准可以使用該標志,但不能標注注冊標記。商標局在此案的批復中認定該電腦公司加註注冊標記的行為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筆者贊同江蘇省工商局的觀點,同時也注意到商標局對本案有別於以前案例的認定。在前述「凌」注冊商標案中,商標局認定商標注冊人超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權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在本案中,商標局對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並未作出否定性認定。
四、司法實踐:承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主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法院一般都認定合同有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曾發文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未注冊的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如果被許可方對商標未注冊這一事實是明知的,簽約時並不存在欺詐行為,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該合同應確認為有效。」2005年7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涉及未注冊商標的定牌生產協議履行期限雖前後跨越「XINSHENGFENG拼音及刀圖形」商標注冊申請公告期與商標核;隹注冊兩個階段,但法律、行政法規對未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並無限制的規定,故該份協議合法有效。」 2006年6月,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判決,涉及「土掉渣」未注冊商標的特許經營合同合法有效。
「名揚天下」酒許可銷售案也直接涉及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問題。2005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集團)提出注冊申請的「名揚天下」商標屬於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據媒體報道,在「名揚天下」商標提出注冊申請之前以及其後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期間,五糧液集團、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公司)及四川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四川公司)之間就「名揚天下」酒分別簽訂了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銷售合同及總經銷協議。在「名揚天下」商標被「喊停」的情況下,五糧液公司與四川公司卻隱瞞事實真相,與甘肅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 (簡稱甘肅公司)簽訂北方13省總經銷合同。其後,甘肅公司與蘭州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蘭州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蘭州公司發現「名揚天下」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為違法商標後,將甘肅公司、四川公司、五糧液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3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四川公司與五糧液公司應就其故意違法導致甘肅公司與蘭州公司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6年8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該案發回重審。筆者認為,本案涉及的一個問題值得注意。既然「名揚天下」商標被認定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強制性規定,那麼,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涉及「名揚天下」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就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在此,導致「名揚天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的原因並非因為「名揚天下」是未注冊商標,而是因為「名揚天下」商標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換言之,法律並不禁止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五、結論與建議
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已成為現實的市場需求,也完全符合商標法促進經濟發展的立法宗旨。雖然現有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問題並未明確規定,但綜合考慮商標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技術以及法學理論、現實的市場需求等因素,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應當予以認可。
另一方面,被許可的未注冊商標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商標許可人應合法、誠信地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未注冊商標,盡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切不可抱有「擦邊球」、 「搭便車」心理。就商標被許可人而言,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前應做好審慎調查,了解商標許可人的資質、信用等信息,並審查被許可的未注冊商標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同時,建議在商標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商標許可人的責任,以保證被許可人向第三人賠償後有權依據商標許可合同向商標許可人追償。

加盟合同沒有特許經營,怎麼退還加盟費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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