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委託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應稅合同類型,所以,不需要交納印花稅。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必貼花。
㈡ 代理合同,是否要計征印花稅
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㈢ 銷售合同的印花稅率是多少
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為萬分之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貿易等合同。按照購銷金額萬分之三的稅率貼花。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金額=購銷金額*核定徵收率*0.03%。
(3)產品加盟合同印花稅擴展閱讀:
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稅核定徵收暫行辦法》, 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稅的納稅人,按下列標准確定核定徵收的比例:
1、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其采購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征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