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到期本人不續簽一定要書面通知公司嗎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已經跟單位沒有了合同關系,不用上班了。
你所說的提前通知單位,是指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才需要書面通知單位。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
合同沒到期才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合同。或者根據《勞合同法》第38條找出單位不合法的地方,說不定還可以獲得補償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㈡ 經濟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不需要提前通知;給經濟補償金3個月。
合同期滿,通俗地說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時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是雙方意志的體現,是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當事人後來意思發生變化,反悔了,也不能改變當時的約定,這是合同存在的基礎。既然是雙方約定到期終止,雙方都依法履行了勞動合同的內容,所以遵循勞動合同的約定也是不設立經濟補償的最根本原因。
此外,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說明雙方都知道什麼時候該合同會終止,所以這件事是可以預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根據該情況為勞動合同終止後的自己做好准備工作,所以也就談不上損失問題,即使有損失,也是損失方自己疏忽,沒有做好准備的關系,損失由自己承擔。
所以從法律上說,合同期滿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當然,為了雙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
㈢ 合同到期不想再續簽,怎麼來寫通知函
公司:您和我公司的勞動合同將於20XX年X月X日到期,我公司不與您續簽勞動合簽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提前一個月告之。特此通知!公章日期勞動者:XX單位人事部: 本人的勞動合同將於XXXX年XX月XX日到期,屆時本人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特此通知。請公司安排相關人員進行工作交接,公司不安排工作交接的視為公司放棄,本人將不承擔相關責任。
㈣ 合同到期,公司沒有通知是否續簽,應該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你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應當延續,公司應當立即與你補簽勞動合同,並應當向你支付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雖然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但是你仍然應當照常上班,五險一金也應當正常繳納。
㈤ 合同到期簽不續簽通知書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㈥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應該怎麼做
不需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