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加盟合同糾紛哪個律師比較好
百零六條權和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章違約責任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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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百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院執行。
專注於合同糾紛訴訟與仲裁方向案件的處理,理論功底深厚、訴訟經驗豐富,擅長處理重大經濟合同糾紛、合同訴訟、合同違約、延期付款、違約賠償、合同設計、風險防範等。
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處理過合同案件包括其不限於:買賣合同糾紛、房產合同糾紛、定金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加工承攬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旅遊合同糾紛
❷ 合同無效了,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還有效嗎
合同無效了,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❸ 合同無效,仲裁協議還需要執行嗎
第一,從意思自治原則角度看,當事人於訂立合同時約定將可能產生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爭議或者因履行合同產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表明了他們不願以其他方式解決其爭議的真實意思。從仲裁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的性質區別可知,當事人訂立仲裁條款之目的是為了將包括合同效力在內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如果當事人的仲裁意思中含有排斥仲裁機構對合同效力爭議進行審理的意思,當事人就必須明示。 [5]因此,如果將仲裁條款的效力依附於主合同的效力,由於主合同無效或失效而必然導致仲裁條款無效,從而排除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違背當事人真意的,構成了對私法領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則的否定。而仲裁條款獨立說主張仲裁條款的效力不依賴於主合同,只要仲裁條款本身有效,仲裁機構即享有管轄權,如此充分尊重當事人將其爭議提交仲裁的意願,因而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這一私法領域中的最基本原則。 第二,從仲裁條款的作用看,仲裁條款作為主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以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一種救濟手段而存在的。因此,仲裁條款一方面因主合同而訂立,並隨主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終止,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特殊性和獨立性,它不僅不因主合同發生爭議或被確認無效而失去效力,相反正因此而得以實施,發揮其作為救濟手段的作用。既然訂立仲裁條款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使當事各方之間將來因合同發生的爭議通過仲裁方式得以有效解決,而一個合同在被確認為無效之前,或者無過失方當事人已經放棄其他交易機會,或者該合同已開始履行,因而一旦發生爭議,都必然伴隨著賠償或返還等問題發生,這就需要援引仲裁條款予以解決。因之,仲裁條款獨立於主合同而存在是其作用的必然要求。 第三,從仲裁製度的價值看,仲裁較之於司法訴訟而言,具有迅速、靈活、節省時間等優點,從而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如果商事交易中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聲稱主合同無效因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以此達到阻礙另一方當事人提起的仲裁程序,剝奪仲裁機構管轄權之目的,解除其參與仲裁的義務;或者如果仲裁條款的效力從屬於主合同的效力,為解決主合同的爭議,則首先必須求助於法院確認主合同的效力從而確認仲裁條款之效力,然後在此基礎決定仲裁機構是否享有管轄權,那麼就會導致爭議難以解決,或者拖延爭議解決時間,加大交易成本,使仲裁製度的快速、經濟等優越性喪失殆盡。相反,實行仲裁條款獨立性理論,使仲裁機構不必求助於司法程序的確認徑直享有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使爭議快捷地得到解決,從而使仲裁製度的快速、經濟價值得到充分實現。 第四,從仲裁製度的基礎看,有效的仲裁協議(包括仲裁條款)是整個仲裁製度的基石。如果主合同無效,盡管其中的仲裁條款本身依據法律是有效的,但仍被確定為無效,從而使仲裁機構喪失了管轄權基礎,整個仲裁程序將因此而無法進行。根據各國的仲裁立法和有關的國際公約之規定,在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法院對裁決的實體事項不進行審查。合同效力的認定屬於實體事項,因此法院也不應對仲裁庭關於合同效力的裁決進行審查。如果仲裁條款的效力依附於主合同效力的話,必然導致法院在審查是否應執行裁決時,首先去審查申請執行案所涉合同的效力,將此作為執行仲裁裁決的先決條件,如若經審查認為主合同有效,隨之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亦有效,在此基礎上再考慮是否承認與執行的問題;如若主合同被仲裁庭裁定為無效,則其中的仲裁條款亦歸於無效,仲裁裁決也就因此無效,仲裁裁決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認與執行。如此,將仲裁庭的管轄權建立於合同本身的效力上,而合同的有效與否則必須依賴於法院的判斷,這樣就失去了仲裁存在的基礎。反之,實行仲裁條款獨立性理論,則使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基礎易於確定,從而有利仲裁製度健康發展。%D%A
❹ 加盟合同無效,合同的所有事實都無效嗎
首先,不是所有的事實都無效,合同無效的後果是不再履行協議。按照過錯責任,雖有過錯誰來承擔責任。都有責任的話,互相承擔責任。
❺ 仲裁協議效力無效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仲裁程序,則應先走仲裁程序,仲裁效力會優先。但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了裁判決的,則是最終效力。
❻ 關於合同無效是否會導致仲裁協議也無效
這兩個不存在必然聯系,只有在仲裁結果是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得出的這種情形下,才會因為合同無效而導致仲裁無效。而事實上很多仲裁都是因為合同效力問題而產生的,大多數仲裁也都會面對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說這兩個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❼ 合同無效後影響仲裁協議(裁決)的效力嗎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協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18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19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第20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❽ 合同內容無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還有效嗎
您好,如無其他約定,合同無效了,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