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合同到期後不續約,一定要與加盟商簽訂解約協議嗎
合同到期不續約,加盟合同就終止了,不必再寫解約協議。
㈡ 合同到期,單位不予續簽,是解除還是終止
這個是公司不再與你續簽合同了這個很正常的,一般會提前一個月就會通知你,是否繼續續簽。如果不在續簽了,那就是到期後自動解除勞動關系了
㈢ 合同到期,不想和公司續簽,是算終止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你的問題分為兩部分:
1、一個月的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續簽,可要求兩倍工資。
2、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如何處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所以,要看如果用人單位要你續簽合同,但條件低於現在水平,仍可拒簽要求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㈣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和提前解除合同什麼區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
1 公司已經提出與你續簽,而你不想簽,那麼原合同到期時(12月31日),合同終止,單位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2 現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仍在合同期內,你想提前解除,那麼你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也就是說,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三十天你才能走人。合同提前解除時,單位也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未能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可能單位會向你主張賠償。一般按三十天相當於一個月工資來算,你只提前半個月提出通知,那就另外賠半個月工資。你提前二十天通知的,就賠剩餘十天的工資。
3 關於失業金,一般來說,你自己提出辭職是主動行為,不能算「失業」,不會領到失業金;合同到期,單位想和你續簽而你自己不同意,也是你的主動行為導致的失業,也不會領到失業金;但各地執行時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可向當地社保機構先了解一下。可能後一種情況也能領取失業金。
㈤ 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協商解除還是解僱
合同到期,甲乙雙方可協商續簽是否,如果不續簽,合同到期曰自動解除。
㈥ 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視為解除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會導致合同的自然終止
但公司應當給予你一定的經濟補償
㈦ 勞動合同到期自已不續簽,是算終止合同還是解除合同,還是辭職行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㈧ 加盟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但加盟關系事實上存在,現在公司想單方解除合同,請問這還受合同保護嗎
你於2013年3月加盟某通一鄉鎮網點,和公司簽為期3年的加盟合同,合同規定到期後雙方都有權解除合同,合作直今。
合同到期,屬於臨時合作期間,公司借鄉鎮快遞整合之機,公司不跟你合作也是正常的,原來屬於事實上的合同關系,現在隨時可以解除合作關系,並且不算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