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夥做生意怎麼簽合同
訂立合夥協議,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1、 理清合夥協議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人的出資是合夥業務開展的物質基礎。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協議合夥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乾股份。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夥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
合夥協議合夥人出資金額的確定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重要的是在簽訂合夥協議時必須明確載明各個合夥人的出資金額及比例,如此一來,才能在今後的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2、合夥協議合夥人的主體資格審查
審查合夥協議合夥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夥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這是簽訂合夥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業,應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
另外,在審查合夥協議合夥人主體資格時還應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夥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夥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3、在合夥協議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夥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企業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則具有欺騙性,由此可能影響正常的交易行為。
4、明確約定合夥協議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協議合夥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① 合夥協議合夥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合夥人都有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② 合夥協議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合夥人有權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要求分配利潤。利潤是按照出資比例、投入精力還是合夥事務管理職責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體合夥人都默示同意,都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寫明。
③ 查閱賬簿的權利
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協議合夥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
④退夥的權利
合夥協議中應當考慮約定退夥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夥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
(2)合夥協議合夥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① 足額出資
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約定實際交付出資
② 分擔合夥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按合夥協議約定分擔經營損失和債務的責任。為避免日後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在合夥協議中也應盡量明確約定。
③ 競業禁止
合夥協議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向競爭的業務。
④ 退夥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我國法律對合夥人退夥後的保密義務並未明文規定,在合夥協議中協商約定即能對全體合夥人產生約束力。
Ⅱ 和朋友一起開加盟店合同他簽的租房他簽的, 我應該怎麼保證自己的權益,合夥合同可以起法律認定嗎
你們簽一個協議就好,說明其代簽合同生效的范圍,明確責權利就好。
Ⅲ 和加盟商合作要注意哪些問題
合夥人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擁有公司並分享公司利潤的企業。合夥人為公司主人或股東。其主要特點是:合夥人享有企業經營所得並對經營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自負盈虧;合夥人的組成規模可大可小。合夥做生意需要注意:
1、選擇合夥人"理念"要統一:在選擇合夥人的時候,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的理念統一的,大家合力為的是能力,資源互補,堅決不能與一開始就想著可能會失敗,私心重重,各懷鬼胎,尤其不要用經典的理論只能苦,不能共甘,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過河拆橋等等思維,給大夥腦中產出這些類潛意識。
2、合夥做生意要有一套正規的合夥規則合同:合夥人要建立一套正規的合夥規則合同。一切按合作的規則辦事,不能只憑感情處理問題。商量好的日後誰管人事,誰管客戶,那日後就一定要一直這么下去,就算其中有一人占股份多,那也不能幹涉。
3、要選擇能很好「溝通」的合夥人:溝通就是所有合夥人一起交流,遇到詩經,合夥人商議,最終下結論。不管是會議模式還是沙發模式,還是聊天模式都可以,只要堅持不斷的溝通,把所有遇到的問題都拿到桌面上說,如何解決,共同商討,辦法永遠比問題多,肯定會有很好的方法處理。
4、財務透明化:做生意都是為了賺錢,即使是合夥人做生意也是為了賺錢,所以在財務方面一定要透明,要彼此一清二楚。有能力一定要一個人請會計,一個人請出納,過一段時間大家在交換。如果財務都不清不楚,大家都不知誰貪污了誰,那麼肯定是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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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首先,要對盟主進行特許經營資質審查
其次,對盟主的企業品牌知名度進行准確評估
第三,考察盟主的發展歷史和發展階段
第四,考察盟主的直營店、加盟店是否正常運行
第五,盟主是否具備完善的企業經營管理組織結構體系
第六,盟主是否提供開業全面支持
第七,盟主是否有合理完整的加盟契約和加盟手冊 .....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 隻字未提。
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Ⅳ 我和朋友合夥做一個加盟項目,現在正准備簽合夥協議。合同是對方擬的,其中有兩條是這樣的:一、代理權歸
代理費兩個人分擔,為啥代理權只他一個人享有??那你們要麼在和連鎖總商簽訂的合同里邊寫清楚代理權屬於給你們兩個共有的(這樣最好),要麼至少在你們倆的合夥協議里明確寫代理權由兩人共有(可以按照出資份額來按份共有,不如第一種好)。
Ⅵ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3、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
合同中要詳細說明總部將對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開店設備的購置等。
後續服務:
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幫助保持標准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繼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並向加盟店傳授;
總部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
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
總部專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等。
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保護。
4、加盟店的義務
加盟店取得總部的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並得到總部的各項服務支持,使自己的經營迅速站穩腳跟,走上正軌,但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讓加盟者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也為了約束加盟者履行職責,必須將這些事項也詳細列入加盟合同中。
雖然在合同上只有總部和加盟者作為立約人,但總部為建立一套完善的業務制度,都加入一些條款去確保其它加盟店及公眾的利益,因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維持應有的水準,或多或少都對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有所損害,繼而影響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在合作中的義務來維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操作手冊有一些內容涉及到加盟者應履行的義務,並作為加盟者開業後的經營活動參考指南。隨著特許體系的發展,操作手冊還將不斷更新和完善。
5、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
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就是在經營業務及方式上高度統一,使各自獨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規定下形成一個資本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個加盟店沒有按總部的統一要求去經營,就會破壞這一整體外在形象,使整個特許系統的聲譽受到損害。
因此,總部必須對加盟店實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證經營的標准和規范能夠得到一絲不苟地貫徹。總部採取什麼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經營,應詳細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轉讓
加盟者可能會由於種種客觀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加盟店,這就涉及加盟店轉讓或出售的問題,加盟店是否能轉讓、如何轉讓、轉讓給何種人等都必須列入合同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也有些合同明確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轉讓出售自己的企業,總部將有購買的優先權,或者有權選擇轉讓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注意說明加盟店的轉讓價應以市場價為准。
7、仲裁
加盟雙方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解決沖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較合適。仲裁實際是由雙方選擇的仲裁人進行的私下訴訟,它的優點在於整個程序是在私下進行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雙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設定仲裁的規則,至於仲裁的時間可以根據當時發生沖突的情況而定。
在這里,選擇什麼樣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選擇不當,做出的決定不公平或不客觀,會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最後反而會擴大矛盾,以致雙方走向法院。
8、終止合同及後果
合同一旦確立,就不能隨意撕毀或中途終止。但是,也有加盟雙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發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到什麼程度,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當然,也應寫明違反協議的一方是否有機會彌補其過失,以避免合同終止的後果。
一般來說,合同終止後,加盟者不能再使用總部所有的貿易商標、名稱、各種標志和其它權利,在一定時期內也不得從事相類似的經營業務。
Ⅶ 開加盟店簽合同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注意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注意合同上有沒有註明延展期限,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有哪些,加盟店的義務有哪些,總部如何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終止合同及後果等等。
開服裝品牌加盟店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
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7)加盟簽合同合夥擴展閱讀:
加盟店特徵:
改革開放以來,加盟店在我國零售業的現代化進程中,正突破歸屬某一行業的業種店范圍,向業態店發展,並呈現出這樣幾個分流特徵:
一是向超級市場和便民店分流發展。如菜市場、糧店、雜貨店、煤炭商店等分別歸入超級市場或便民店。這種發展改變了這些專業商店的性質,使之成為以食品為主的綜合經營的商店的一部分。
二是向規模化大店發展。這些加盟店通過改建、擴建、再建,成為與百貨公司相匹配的商廈。經營內容除保持一定的專業特色外,更具有百貨公司的特點,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單、王府井的許多專業商店就已改造成這樣的商廈。
三是通過對一類或一種商品進行升級換代,通過挖掘、發揚和創新傳統經營特色和服務特色,提高商品適合消費者特定需求的專有程度,並引入連鎖經營機制,廣開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規模經營的態勢。可以說,第三種發展模式代表了我國加盟店發展的基本方向,極具發展潛力。
Ⅷ 加盟合同是合夥人簽的,他有權私自解除合同嗎
這對區分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兩個層面,具體來說,看最初與品牌方簽署加盟協議的是誰。
如果最初與品牌方簽署加盟協議的,就是你的合夥人,那麼他與品牌方解除協議,對品牌方來說,他就是有權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相對性)。至於你們合夥人之間內部關繫上,對於這個事項怎麼處理,得看到你們之間內部的書面約定,如果你們沒有書面合同的,一般來說叫做「事實合夥」,這種情況下大家都可以隨時要求散夥,他與品牌方簽署解除協議,就一種散夥的標准,你們內部進行結算、清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