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兼職如果不簽合同是否違法
因為勞動法里沒有明確規定兼職的情形,所以即便是違法的也沒有處罰辦法
『貳』 兼職沒簽勞動合同,能否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未與兼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不是違法行為,兼職人員不能要求賠償。
兼職人員有兩種,一種可是從事全職工作的勞動者,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精力而從事全職以外的工作任務;另一種是可以稱之為「非全日制用工」 。
《勞動合同法》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必須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做出了規定,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根據該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選擇簽訂口頭協議,從其字面意思來看,《勞動合同法》對於簽訂口頭協議沒有強制規定。故對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兼職,用人單位不予之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違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法規並不鼓勵全職人員進行兼職,但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允許職工在8小時工作任務外,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前提是不影響本職工完成工作。如果因為兼職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法律法規做出了賠償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原勞動部《關於合同制工人因雙重勞動關系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理意見》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未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有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且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
對於此類人員從事兼職,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要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只是規定了兼職工作如果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如何對損害進行賠償。因此,對於全職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是不違反法律的。
『叄』 法人代表在外兼職用人單位不簽合同算違勞動法嗎
你這個用人單位是哪個用人單位?是法人代表所在單位還是法人代表兼職的單位?一般來說法人代表有競業禁止的規定,是不能兼職的的,和不和兼職單位簽合同都是違法。而法人代表一般是法人的股東擔任,一般要簽的是法人內部的擔任代表的協議並經過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才能有法人代表的資格。所以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所代表的機關一般是不用簽訂勞動合同的。另外,勞動法所規定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是強制的,不簽一般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你的問題沒有細說,我只能從大框上說兩句。
『肆』 在外企做兼職不簽合同是違法的嗎
兼職沒合同也不違法.因為兼職,本來就不算正式員工,也不會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工資按小時或是按天算.
不過他們扣你的工錢,這應該就不對了.只有法院可以討說法.
『伍』 加盟店不給員工交社保也不簽合同如果去勞動局去告能告贏嗎
要提供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卡流水、出勤卡之類
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補交社保。如果入職不滿一年,可以要求因為沒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雙倍工資補償。如果入職超過一年,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陸』 在上海全家便利店做長期兼職,每天工作時間超過10個小時,做了一年多,該公司沒有幫我交社保,合法嗎
在這家的便利店工作了一年多,該公司沒有給你交社保,那你進便利店工作的時候簽的合同怎麼簽?如果錢和簽合同。有這一項,他必須給你交。不給你交就不合法,你可以。找他。讓公司給你交。
『柒』 我現在一家品牌加盟店上班,沒有簽合同也沒有上保險,老闆沒有自己的注冊公司,我去勞動局應該告誰
可以,你只要有證據跟公司有事實勞動關系,公司要給你支付雙倍工資,並補交保險,只是時間會很長,先仲裁,後到法院一審、二審,真正能到手,要一年以後了,你是否有這個精力來耗這件事?
還有一個問題,你的工作肯定沒有了,公司肯定不會要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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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去全家便利店做兼職不用簽兼職協議的嗎
按照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小時工(就是兼職)也需要簽訂用工協議。如果全家便利店不簽的話,保留好證據(打卡記錄,發工資的記錄等),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投訴。
『玖』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兼職也是要簽合同的
勞動法有規定兼職是可以不簽合同的。但是,勞動者如果主張是全日制用工,企業很難舉證雙方是非全日制用工,所以書面合作最好還是簽。
兼職屬於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約定試用期,提前三天就能辭職。薪酬的支付最長不能超過1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拾』 開店加盟沒有合同屬於違約嗎
加盟是一種互贏互利的商業夥伴關系。加盟開店是加盟商與連鎖總部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契約,連鎖總部向加盟商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並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加盟商向連鎖總部支付相應的費用。加盟創業原是一種互贏互利的夥伴關系,在簽約合作時,尤需明辨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免發生糾紛。
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
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所以在加盟之前必須要對加盟店的行業性質、行業產品、質量等等進行周密地進行考察。而後向加盟商遞交加盟申請書,有很多的的加盟程序。取得加盟資格後才能開店。如果沒有履行上述過程,你的開店是違法的,有關部門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